与宪法有关景点 宪法的地方

导读:与宪法有关景点 宪法的地方 1. 宪法的地方 2.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名词解释 3. 宪法的地方行政机关分几级 4. 宪法的地方法 5.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 6. 宪法的地方是什么 7. 宪法的地方行政制度 8.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ppt 9. 宪法的地方组织法 10. 宪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哪个效力等级最低

1. 宪法的地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

有的认为立法体制就是立法体系,有的还认为立法体制即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我认为立法体系这样的概念不够准确。

“体系”一词与“体制”一词不同。

汉语中的“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

而“体制”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

所以使用立法体制概念比较适合。

至于把立法体制等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更是不合适,应把二者区分开来使用。

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

这就是一元的含义。

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

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

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

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

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2.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名词解释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及民族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宪法的地方行政机关分几级

有法理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的地方。

在这里需要注意,宪法规定了现行的三级行政区,但同时规定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就意味着三级行政区划并不代表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层级只有三级,“省”和“乡”之间,既存在着县一级(县、自治县),也存在着市一级(自治州、较大的市),而市对县的管辖,也就有了法理依据。

4. 宪法的地方法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5.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有。

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一些具体规定

针对地方性 务制定在本行政区内有效的法规

6. 宪法的地方是什么

中国实行省县乡三级制。

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行政区划做了全面考虑,中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划分为三个层级:省、县、乡。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与宪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现在正在逐步推行省直管县,取消地(市)这一级,这样才能符合宪法的规定。

7. 宪法的地方行政制度

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6个地级市、14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3(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72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42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0497(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566个街道、20117个镇、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经常沿用华东、华北、华南、华中、东北、西南、西北七大区的地理分布的说法,具体如下: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台湾)、华中(湖北、湖南、河南)、华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台湾)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区划

根据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文本中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原文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从字面上理解为:对其中的市从宪法层面上看应该是与县平行的,不管辖县,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地级市,省辖市)才能管辖县,这就为设立县级市作好法律层面的依据了,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因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产生的专区、地区的设立就是违宪的事项,另外对少数民族地方设立的盟(内蒙古自治区在建国之前就产生)也是至今没有扭转的违宪行政区划设置。另外从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设置应该是三级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县级——乡级的划分,实际是中央——省级 ——地级——县级——乡级的四级并存局面也是违宪的,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完全纠正。

8.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ppt

违法行为的概念。 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二)违法的构成

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是:

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三)违法的种类

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包括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9. 宪法的地方组织法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中文名

行政机关

外文名

Administritive Organs

简 称

政府

组 成

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基本概念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分,按照通说与司法考试的观点,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带代表的机关名义进行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是一定行政机构的整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和活动地域,国家行政机关又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7个);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香港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机关组成

各国最高行政机关的组成因政体不同而有差异。在西方,总统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选举产生的总统为首脑,其他成员由总统依法律程序任命,总统向选民或宪法负责;内阁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其首脑内阁总理(首相)由国家元首任命或经国家元首提名由议会选举,内阁向议会负责;委员会制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最高行政机关向议会负责;半总统制国家的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其他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命,政府向议会负责。西方各国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的产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命,由地方议会选举,由地方议会主席兼任和由选民选举4种。其他成员或由本级行政首长任命,或由本级议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其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外,还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

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行政机关在执行和管理的过程中,有权作出行政决策,发布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数国家的行政机关实行合议制外,一般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构成条件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主要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是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和个人、组织打交道

< p>中央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从行政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来说,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各类机关中职能最复杂、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各级政府还设置了各种机构。这里重点介绍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

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共18项,由《宪法》规定。

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行政机构按职能分为:

办公厅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办公厅设国务院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国务院组成部门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部门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内部,按业务分工设立职能机构,通常设置厅、司(局)。厅是“办公厅”,是协助部门领导工作并综合协调部内事务的机构。分管各项业务的机构称“司”,也有极少数内设机构因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对外职能或历史原因而称为“局”。组成部门的内设司(局)的数量多少根据需要确定,司局以下设立处(室)。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

(3)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对外发布指示、规章。大多数国务院直属机构都冠以“国家”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4个机构除外)。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其中,称为“总局”的,一般为正部级机构,其它为副部级机构。有些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如国家税务、海关、国家商检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4)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只有一个,这就是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鉴于国资委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的内 机构与组成部门一样,设置司、处两层。

办事机构

(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对外直接发布指示、规章。国务院办事机构都冠以“国务院”字样,称“办公室(研究室)”。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办事机构共有6个。办事机构一般为正部级。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都称为司,其中负责综合协调性事务的机构一般称秘书行政司。司下设处。

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家局

6)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或称“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负责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外发布行政命令和规章时,以组成部门名义或由组成部门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设12个,均为副部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司(室),数量一般在5个左右。司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处,或不设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6个机构22块牌子)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议事协调机构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承担跨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以及临时突发性事务。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后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这类机构的变动比较频繁,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30个左右。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单设办事机构的,通常把办事机构设在有关部门内部,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部门内的其它业务司局同等规格。

事业单位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共有14个。从其承担的事务性质而言可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承担执法监管职能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是承担的事务具有特殊重要性,如新华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三是承担的事务专业性特别强,如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一般而言,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机构,不列入政府序列。但是,这些事业单位因其承担的事务特别重要,具有特殊性,因此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列入国务院机构序列。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多数为正部级,但有一些为副部级。

国务院直 属事业单位(14个机构17块牌子)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地方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它们实行的是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它们还要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领导。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和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获或业务指导。职能部门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在一定区域内可以设立一定的派出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虽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在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行使着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0. 宪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不包括: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11. 宪法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哪个效力等级最低

答,法律效力的排序是第一是宪法,他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是法律,如刑法,刑事诉颂法等。

第三是行政法规。比如防火条例等。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二,同时特別法优于地方法,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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