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道路建设规范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

导读:旅游道路建设规范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 1.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 2. 景区道路宽度标准规范 3. 风景区设计规范 4. 景区道路建设标准 5. 景区旅游景点设计规范 6.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最新版 7.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8. 景区道路设计规范最新版 9. 景区建筑设计规范

1.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

1、旅游交通

  a) 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 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 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 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 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3、旅游安全

  a) 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 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 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卫生

  a) 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 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邮电服务

  a) 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 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 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旅游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 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7、经营管理

  a) 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 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 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 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 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 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 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 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 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 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 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 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 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 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 市场吸引力

  a) 全国知名。

  b) 美誉度高。

  c) 市场辐射力强。

  d) 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11、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12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2. 景区道路宽度标准规范

山林防火通道规定内容如下: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按使用功能分类护林防火、生产、游览环道:主要以车行为主,两侧或一侧可设人行道,以满足公园消防和人行的要求,此本园道路宽度4.5~8m公园主、次入口道路和公园环道。滨河景观游道:主要以人行为主,必要时可通过环卫用小型垃圾运输车,此公园设置道路宽度为3m滨河游道。景区林荫小道:主要以人行为主,部分路段宽度2.5~3m,公园小型游览工具自行车等可以通过,此公园设置道路宽度为2m或1.5m公园人行小径。

3. 风景区设计规范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建设部于1999年颁发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二是,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以下简称《标准》。

《规范》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土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的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

由于土地分类是国家标准分类结构,是一切用地分类的依据和准则,旅游用地作为推动利用的一种方式,其分类体系应尽量与土地分类体系相互衔接。

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依据与土地分类依据不一致。风景区分类是依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而土地分类依据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

两者分类依据的不同,是导致两者分类体系差一点主要原因。

在次,“风景区用地分类”名称狭隘,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而且分类的类型和层次都少,略显粗略。

《标准》是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而设立的分类标准,比较细致,而且也实现了与土地分类已经实现无缝对接,所以许多旅游规划中,土地利用分类均采用《标准》。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仍存在一些问题:

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旅游区的建设和整个的城市建设差别很大,靠近城区的旅游区或旅游地产较多的旅游区还可以比较容易对接。

而那些远离市区,或自然风光比较好的山沟、河湖周围,往往是开发旅游景区的最好选地,而其配套功能却与城市建设相差甚远。

4. 景区道路建设标准

一级园路:兼消防通道和园中最主要的车、人通行

二级园路:沟通各功能区和景观节点

园路,指园林中的道路工程,包括园路布局、路面层结构和地面铺装等的设计。园林道路是园林的组成部分,起着组织空间、引导游览、交通联系并提供散步休息场所的作用。它象脉络一样,把园林的各个景区联成整体。园道路本身又是园林风景的组成部分,蜿蜒起伏的曲线,丰富的寓意,精美的图案,都给人以美的享受。西方园林多为规则式布局,园路笔直宽大,轴线对称,成几何形。

5. 景区旅游景点设计规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垍頭條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頭條萊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垍頭條萊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頭條萊垍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條萊垍頭

(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頭條萊垍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條萊垍頭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頭條萊垍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垍頭條萊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條萊垍頭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頭條萊垍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條萊垍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垍頭條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條萊垍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頭條萊垍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條萊垍頭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頭條萊垍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垍頭條萊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垍頭條萊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頭條萊垍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頭條萊垍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頭條萊垍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垍頭條萊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頭條萊垍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條萊垍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垍頭條萊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頭條萊垍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頭條萊垍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垍頭條萊

第二十条垍頭條萊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垍頭條萊

6.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设计主要规范有:

(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CJJ37-2012;

(2)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3)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193-2012;

(4)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

(5)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169-2012;

(6)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CJJ194-2013;

(7)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9)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1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

(12)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CJJ166-2011);

(13) 《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 (GB50917-2013);

(14)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

(15)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39-2010);

(1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2016年版);

(1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

(1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2016;

(19)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

(2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2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

(2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15);

(2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2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2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2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17-2018);

(27)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21-2016);

(28)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517-2009);

(29)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2-2015);

(30)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2014);

(3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32)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

(33)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DB11/T500-2007);

(34)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35)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7. 旅游景区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回答:4a景区评定标准有关旅游交通的标准:

5.2.1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8. 景区道路设计规范最新版

主路、次路纵坡宜小于8%,同一纵坡坡长不宜大于200m;山地区域的主路、次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公园主要园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园路的路基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要求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9. 景区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102平方米,男女面积比例4:6。净高度3.7米。

二、蹲位标准

男女分设

1、男4蹲位,4站位;女4蹲位;

2、老年(残疾)人位:男1坐位,女各1坐位;

3、母婴位:女1座位。

三、设施功能

基本设施:1、照明设施;2、室内自吸水井;3电磁感应冲水。4、下水、化粪池;5、电热取暖(地热);6、高档洁具;

7、采光门窗;8、内外高档装修;9、休闲庭院200平米。

功能分布:1、男、女厕位(含洗手间);2、母婴厕位(女性);3、老年人、残疾人厕位(男女均设);4、化妆间(女性);5、管理间;6、储物间;7、设备间;8、休息大厅;9、超市。

服务设施:1、洁手、干手设施;2、背景音乐;3、休息厅影视设施;4、标识系统;5、公用电话;6、物品存放设施;

7、残疾(老年)人及母婴服务设施。8、卫生纸提取、放置设施;9、休息座椅;10、厕位显示、应叫设施;11、专人保洁管理;12、室内外装饰、美化、绿化设施;13、无障碍通道;

四、材料标准

1、窗:塑钢、铝塑中空玻璃;

2、门:铝塑或氟碳们(采光);

3、地面:高档理石(休息厅、超市),高档防滑地砖(厕位);

4、内墙:高档瓷砖到顶;

5、顶棚:集成吊顶;

6、屋面:坡面为沥青瓦,平顶为防水卷材,并做好保温。

7、外墙装修:干挂高级石材、铝塑板及玻璃幕墙;

8、外踏步及周围地面:镶装黑色大理石板并刨槽;

9、洁具:豪华、感应冲水便器;10、灯具:高级室内装修灯具;11、其他服务设施,要高档、美观、实用;12、庭院铺装:混凝土花岗岩铺面。

五、工程造价

总造价65万元。

其中:基本建设:54万元;各类服务设施:4万元;庭院建设: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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