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

导读: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 1.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 2. 加强旅行社管理 3.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 4.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5.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 6.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有哪些 7.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8.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和效果 9. 旅行社渠道建设 10.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 11.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和方法

1.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

增强景区宣传力度有利于:1、围绕服务功能完善的建设目标,加强各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旅游道路标识系统,实现重点景区指示全覆盖,提高主要旅游景区的可进入性和通达性。 2、建立能够展示池州对外形象的全市旅游接待服务中心,为外来游客做好相关优质服务。 3、实施城区重点区域夜景亮化等形象工程,提升主城区及各入口城市形象。 4、加强宾馆、酒店、旅行社、出租车公司等一线服务人员专业素质教育,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

2. 加强旅行社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頭條萊垍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條萊垍頭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垍頭條萊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頭條萊垍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條萊垍頭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垍頭條萊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 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條萊垍頭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條萊垍頭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條萊垍頭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垍頭條萊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條萊垍頭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頭條萊垍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

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 、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

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頭條萊垍

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

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4.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1:推出旅行社保证金的灵活协调机制,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政策框架内给予灵活调整.

2:鼓励政企以及社会组织,通过旅行社单位进行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條萊垍頭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

4:对有实际经营困难的旅行社,享受税收减免有关政策.

5:依据社保要求,对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提供社保及稳岗就业有关政策 .

6:对有实际经营困难的旅行社的在职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5.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

一次性5万元頭條萊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秭政发〔2020〕12号),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建(改造)特色民宿予以补助,拥有独立卫生间且客房净使用面积(不含洗手间)不少于12平方米的每间补助1500元。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我们将坚持政策引导,大力支持石柱村及芝茅路沿线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完善旅游要素配套,努力将民宿及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

6.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有哪些

1.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加强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保护。依法保护名镇名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规划建设,保持传统村镇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空间格局,打造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城乡建筑特色。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旅游能效提升计划,降低资源消耗,推广使用节水节能产品和技术,推进节水节能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

2.推进全球环境整治。集中整治主要旅游线路沿线民居风貌,在路边、水边、山边、村边开展净化、绿化、美化行动。重点旅游乡镇改建成厨房、厕所、客房、庭院和垃圾污水无害化生态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惠民旅游服务,推动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旅游服务。

3.加强对旅游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和举报机制,积极利用“12301”智慧旅游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手机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咨询中心等手段,形成线上线下联动、高效便捷畅通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推进文明旅游。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全面落实《文明旅游公约》,树立文明旅游典型,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

4.加强旅游安全。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加强旅游安全体系建设,强化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 示、宣传引导,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救援体系。加强重点时段游客最大承载量预警、调控和应急管理,提高景区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旅游客运、道路、节庆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监管,落实旅行社、酒店、景区安全标准。完善旅游保险产品,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7.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 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 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8.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和效果

答:1:推出旅行社保证金的灵活协调机制,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政策框架内给予灵活调整.2:鼓励政企以及社会组织,通过旅行社单位进行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4:对有实际经营困难的旅行社,享受税收减免有关政策.5:依据社保要求,对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提供社保及稳岗就业有关政策 .6:对有实际经营困难的旅行社的在职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9. 旅行社渠道建设

旅行社渠道团,引申意为旅行社产品的销售路线,在行业内是指负责“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岗位,根据侧重点不同,又称为运营管理或渠道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指旅行社将产品转移给最终消费者的实现途径。任何一个组团社都希望能尽量扩展销售渠道,这是因为销售渠道能使旅行社接触到更多的旅游者,进而扩大旅游产品的销售量,增加当地组团的市场份额,实现旅行社的发展壮大,从而具有更强大的品牌竞争优势;一方面增大集采优势,减少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可扩大资金沉淀,帮助企业进行资金周转。

渠道工作形成较晚,不像导游、计调等工作被人熟知,所以行业内很多老人,有的也很难说清楚。

10.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

不是的国家补贴的,国家不补贴。之所以便宜,里边有猫腻。是旅游公司以免费旅游为吸引力,实际把老人带去购物场所购物,买很贵的东西,强制买,和购物店有协议,给旅游公司提成。

而且东西属于三无产品,结合非常高,把东西吹捧的很好,其实质量很次,结果老人买了一堆不用的东西回来,钱也花了,景色也没看上,还把时间浪费了。

11. 加大指导帮助旅行社力度的措施和方法

12345市长热线。條萊垍頭

1、平台投诉。网络上出现很多以旅游投诉为主的投诉平台,通常为网络媒体开发的产品,此类平台往往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帮助游客进行维权,影响力越大的媒体,投诉解决力度往往越大。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应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投诉处理需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垍頭條萊

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投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而且投诉内容必须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頭條萊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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