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车辆停放管理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

导读:景区车辆停放管理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 1.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 2. 景区停车服务基本要求 3. 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4.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5.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最新 6. 景点停车场收费规定 7.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8. 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1.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2. 景区停车服务基本要求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当地物价核定。

1. 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10元,中型车每辆次15元,大型车每辆次20元。其它露天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2、旅游景点路内停车场实行按时收费。1小时以内的小型车每辆次3元、中型车每辆次5元、大型车每辆次10元。超过1小时的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

2. 上述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下浮,下浮标准不限。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为以下情形。

3. 依法划设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5. 火车站收费停车标准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3. 景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1.维护景区的秩序

2.看管好景区的设置

3.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护工作,提示工作。

4. 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露天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最新

生态停车场是指在露天停车场应用透气、透水性铺装材料铺设地面,并间隔栽植一定量的乔木等绿化植物,形成绿荫覆盖,将停车空间与园林绿化空间有机结合。生态停车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态停车场的提出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的停车规划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空间环境的和谐共生,既能解决停车问题,又能改善生态环境,生态停车场是景区和城市停车规划建设的发展方向。

景区生态停车场设计原理

所谓生态停车场,暨在地面适当种植绿化,并在停车场种植或移植树木,利用树木作为车位与车位之间的隔离手段,最终达到“树下停车,车下有草,车上有树”的环保效果,其设计原理如下:

1.强调景区的自然协调性

2.讲究以人为本

3.提倡可持续性

生态停车场设计形式

生态型的停车场设计一般采用组团式、分散式两种布局。可以采用高大乔木和藤蔓植物遮荫的林式绿化的方法,利用绿化草坪砖,以灌木 作为隔离线,辅以耐阴草坪和草花美化周围环境。

生态停车场的类型

按照景区的空间位置和道路属性来分,可以设置占道停车场以及平面、立体式专用停车场两类。

(1)占道(路边)停车场是指在靠道路的边缘一侧或者两侧边缘设置停车位。可以考虑在车流量较少的道路设置此类停车方式。

(2)平面、立体式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利用特点场地设置的大面积停车区域,一般在景区中的此类停车场类型常采取平面式和立体式。

6. 景点停车场收费规定

停车收费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主要还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停车场的稀缺性等有关系,比如南京的中山陵景区停车场收费就很贵,主要是鼓励大家公共交通出行,避免大量私家车造成道路拥堵。

另外停车位比较少,主要是景区地方太小,没有位置建立大规模停车位,通过提高停车收费,减少一部分车辆出行,也是提供景区舒适度,减少拥堵的一个有效办法。

7. 景区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阶梯化、差异化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不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并公示。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公共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划设标志标线,进出口轧机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接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并实时传输停车数据;

(四)保持停车环境整洁,保障停车安全;

(五)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六)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七)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妥善保管车内财物;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备和相关标志标线;

(四)按照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停放车辆;

(五)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停放需求,设置和调整道路 时停车泊位,在老旧住宅小区附近和必要的路段分别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和限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停放范围和违停后果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8. 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完整的资料去 智汇旅游景区管理 网站查看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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