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大数据建设情况汇总 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

导读:旅游大数据建设情况汇总 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 1.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 2.全域旅游大数据平台 3.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解决方案 4.旅游大数据系统 5.旅游大数据分析和展示平台 6.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简介 7.旅游大数据网 8.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 9.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现状 10.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合同

1.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

我个人认为,旅游大数据平台就是解决景区或者市县区域管理者更客观的了解客源地,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人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旅游大数据平台是一个综合性非常强的平台,第一要具备充足的数据来源,比如门票数据,银联数据,手机运营商数据,酒店住宿数据,高速公路车两数据,停车数据等等各类数据。第二要具备数据分析功能,利用已有数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分析游客来源,游客年龄,游客性别,消费区域,消费能力,停留时间,游览轨迹等。第三要具备实时呈现分析结果的功能,每个数据来源不一样,数据更新时间也不一样,数据更新的时间也不一样,目前我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旅游大数据平台用的是模拟数据,也就是人工输入数据后呈现,提现不了大数据的真实能力。

2.全域旅游大数据平台

赖润星是 欣欣旅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

欣欣旅游网创办于2009年2月,是一家以信息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服务旅游全产业链的专业全域旅游运营公司。

欣欣旅游通过平台、数据、金融互为一体的旅游信息化服务体系进行渠道归集,以智慧旅游为切入点,深度整合目的地旅游资源,搭建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平台,打通游客服务、企业运营、政府监管等环节。旗下包含“旅游信息化服务”和“旅游目的地运营”2大业务体系。

3.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解决方案

腾讯景区码——依托腾讯云旅游大数据基础资源,构建了以微信/QQ为基础的物联网分享平台体系;结合微信支付、乘车码、腾讯地图、腾讯云大数据等技术能力,推出文旅行业一码游,助推旅行人性化、景区智慧化、城市数字化、政府管理服务标准化。

4.旅游大数据系统

搭建广西旅游大数据平台

B.建设互联网+乡村旅游分享经济与产业扶贫网络平台

C.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D.建设广西旅游产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

5.旅游大数据分析和展示平台

旅行代码是根据大家的手机漫游记录来记录位置的,一张卡在外地可以有漫游记录的规则就是,一天之内,在同一地点,打两次以上电话,间隔四个小时以上!假如每个人的手机都是双卡,两张卡的位置不同,如一张卡是家乡卡,一张异地卡,一张人在外地,没有使用家乡卡,这样可能会出现行程码无法查找行程数据的问题。

6.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简介

旅游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其中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要素 。

  旅游业的主要功能:

  (一)经济功能。旅游业作为一种综合产业,它的发展有利于缓解就业问题,有利于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加快旅游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

  (二)生态功能。旅游业被誉为无烟工业,说明旅游业是环境代价比较小,缓解产出效益比较高的行业。

  (三)文化功能。在旅游中,不同文化得以交流、融合,在交流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在融合中提取出不同文化的精华。

  (四)交流功能。这里所说的交流功能可以广义的理解为非正式的民间交流,这种交流的特点就是全面、持久、深入。所谓全面,是指这种交流能涉足到除正式外交外的各个领域。所谓持久,就是这种交往持续时间比较长。

  (五)休闲功能。现 社会,随着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人们长期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关系中不堪重负,为了消除紧张,自然会寻求解决之道,而旅游就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方式之一。

  (六)教育功能。最初旅游的人,都是些知识人,他们纵情山水,瞻仰古迹,纵然有排解忧闷之意,更为主要的还是感悟自然、开启智慧、猎奇取异,而这些本身都是学习,古人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7.旅游大数据网

非常好的。大数据专业毕业生可以胜任大数据技术开发与应用,大数据运维和云计算等工作,在未来发展前景很好的,可以去大型互联网公司就业,做前、后端开发、数据分析师、机器学习算法工程师,App开发、智能游戏设计与开发、数据科学家等,各行各业,在银行、电信、电力、交通等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产业及其他国民经济部门,甚至医疗系统、媒体等单位,依托具体业务,从事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应用开发、大数据系统研发、数据可视化等相关工作。

8.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

旅游业逐步恢复,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向好,旅游业投资保持恢复势头。

(1)旅游企业预期继续改善。旅游业有望延续恢复性增长态势。但是,国内疫情防控压力犹存,接触性、聚集性旅游消费恢复相对滞后,旅游业恢复不平衡、基础不牢固问题仍较明显。

(2)旅游新业态加速演进。线上化、数字化加速向更多旅游业场景延伸。旅游大数据平台、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云旅游平台、线上数字化体验、沉浸式旅游场景等加速发展。

(3)“七普”数据释放积极因素。我国有14亿人口,有4亿多中等收入群体,人口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人口流动集聚的趋势更加明显,人口数量红利在向人口质量红利转换,作为世界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

(4)“一老一小”成为市场热点。我国少儿人口和老年人口比重双双上升。在生育政策潜力充分释放的同时,老龄化已成为我国的长期基本国情。研学旅行、亲子旅游、老年旅游、康养旅居等具有广阔市场前景。

(5)幸福产业与旅游深度融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品质化、便利化、定制化需求不断提升,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幸福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

(6)碳中和催生绿色旅游发展。实现“双碳”目标带来旅游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将促进生态旅游、绿色旅游、低碳旅游等发展。

9.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现状

一、现代农业项目

1 凉州区沿山片区黄金农业产业示范带建设项目

2 凉州区西北花卉培育中心建设项目

3 凉州区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智能温室建设项目

4 凉州区食用菌循环产业孵化基地项目

5 凉州区2万亩制干辣椒种植及加工项目

6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民勤基地建设项目

7 古浪县绿色有机果蔬产业园建设项目

8 古浪县沙生梭梭嫁接肉苁蓉及加工项目

9 古浪县食用菌种植及精深加工项目

10 天祝县食用菌种植及精深加工项目

11 天祝县食用菌菌棒全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12 武威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13 古浪县良种肉羊扩繁养殖项目

14 民勤县现代养殖产业园建设项目

15 古浪县5万头生态奶牛养殖产业园建设项目

16 古浪县鸡鸽种养加全产业链项目

二、生态工业项目

1 武威市绿色有机果品精深加工项目

2 武威市年加工1200吨冻干蔬菜生产线项目

3 武威市皇冠梨鲜果储运及果浆加工项目

4 武威市年产2万吨醋饮料及工业体验观光项目

5 武威市年产15万吨小麦淀粉、3万吨小麦 性谷朊粉项目

6 凉州区蛋品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7 凉州区即食型金针菇系列产品加工项目

8 民勤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9 民勤县万吨小茴香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农业产业项目

10 古浪县沙棘系列产品开发项目

11 古浪县枸杞精深加工(萃取)项目

12 古浪县冻干蔬菜生产线项目

13 武威市藜麦麦片、冲调粉生产线建设项目

14 天祝县高原藜麦深加工项目

15 武威市牛羊肉深加工项目

16 凉州区年屠宰10万头牛羊及肉类精深加工项目

17 民勤县肉羊精深加工项目

18 古浪县肉制品精深加工项目

19 武威市食品包装产业园项目

20 民勤县新型环保食品包装生产线项目

21 民勤县饲料精深加工项目

22 古浪县饲草加工基地建设项目

23 武威市中药颗粒剂系列生产项目

24 民勤县生物医药生产建设项目

25 古浪县动物兽药研发生产项目

26 民勤县石墨开采及深加工项目

27 民勤县钛铁产业链项目

28 天祝县碳化硅精深加工项目

29 天祝县高性能碳基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开发项目

30 武威市西北高端农机制造产业园项目

31 武威市年产300套风电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

32 凉州区年产1000台塔机和风电塔筒及电力、通讯塔项目

33 凉州区3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制造总装生产线建设项目

34 凉州区年产600支风电叶片生产项目

35 凉州区年加工5万件(套)新能源电动车零部件项目

36 凉州区年产1000千米电线电缆生产线项目

37 古浪县年产10万台节能电力设备生产线项目

38 古浪县年产10万台变频器生产线项目

39 古浪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生产项目

40 古浪县年产5万台现代农用机械制造项目

41 武威市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42 古浪县肉羊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文化旅游项目

1 武威沙世界大景区建设项目

2 武威天梯山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

3 民勤县苏武沙漠大景区建设项目

4 民勤县石羊河大景区建设项目

5 天祝县天堂大景区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6 天祝县二郎池大景区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7 凉州区白塔古镇建设项目

8 武威市凉州会盟纪念地建设项目

9 武威市天马文创孵化产业园项目

10 武威市葡萄美酒文化产业街区项目

11 凉州战役纪念馆红色旅游项目

12 凉州区西夏文化古镇开发项目

13 古浪县红色小镇建设项目

14 天祝县松山古城大景区文化旅游综合体开发项目

15 天祝县马文化产业园项目

16 凉州攻鼓子表演基地建设项目

17 凉州区乡村旅游民俗民宿开发项目

18 民勤县民俗文化体验园建设项目

19 民勤县文化一条街建设项目

20 古浪县乡村民宿旅游开发项目

21 天祝县华锐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剧场项目

22 武威市“丝路寒旱”生态植物园建设项目

23 凉州区清源葡萄酒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

24 凉州区普康田园综合体项目

25 民勤县红崖山葡萄酒庄改造运营项目

26 天祝县文化旅游商品研发产业园建设项目

27 凉州区中医药康养中心建设项目

28 凉州区清水镇大槐树康养文旅综合体项目

29 古浪县康养中心建设项目

30 古浪县星级大酒店建设项目

31 天祝县星级大酒店建设项目

32 民勤县城南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33 民勤县国家级沙漠体育公园建设项目

34 古浪县环“八步沙”自行车赛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

1 凉州区利用畜禽粪便年产5万吨有机肥生产线建设项目

2 凉州区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及加工利 用中心项目

3 古浪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发加工项目

4 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区污水收集系统建设项目

5 天祝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五、商贸物流项目

1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合作运营项目

2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合作运营项目

3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公铁多式联运物流中心项目

4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木材加工产业园项目

5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家具产业园项目

6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西北木材交易中心项目

7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木材交易市场项目

8 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肉制品深加工项目

9 凉州区10万吨冷链物流中央厨房建设项目

10 凉州区田恒农贸市场蔬菜恒温库建设项目

11 凉州区武南综合仓储物流基地项目

12 凉州区黄羊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13 凉州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4 民勤县综合市场及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15 民勤县红沙岗综合仓储物流中心项目

16 民勤红沙岗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7 古浪县物流园建设项目

18 古浪县综合商贸市场建设项目

19 古浪县综合交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0 古浪县乡镇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0.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 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 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 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 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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