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红色旅游政策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
导读:中央红色旅游政策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 1.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 2.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支持 3. 红色旅游政策有哪些 4. 支持红色旅游政策 5.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措施 6.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有哪些 7. 红色旅游的相关政策 8. 政府对红色旅游有实行了哪些措施 9.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解读
1.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
可以,只是既然是单位组织的红色旅游,肯定都是团体支出,怎么可能个人报销呢,对于红色教育基地旅游可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写清楚本次红色教育一共花费多少钱,附上正规发票及相关说明,按照你所在的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报销手续,经党委书记签字批准后从党费结余中列支。
2.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支持
一、明确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二、规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三、扩大景区门票免费、半价的范围,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门票免费,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门票半价。
3. 红色旅游政策有哪些
红色旅游的目的是通过旅游的手段来学习中国革命史。发展红色旅游的意义,首先是让中华儿女重温历史,牢记历史。继承光荣传统,传承民族精神。其次是繁荣经济,发展经济。红色旅游能为旅游区带来很多的经济效益。條萊垍頭
红色旅游是指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碑、革命精神为景区,组织接待游客参观,实现学习革命精神,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振奋精神,放松身心,增加体验的旅游活动。红色旅游是红色文化景观与绿色自然景观、革命传统教育、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型主题旅游形式。
红色旅游具有无可比拟的教育宣传功能,肩负着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使命。红色旅游是革命性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旅游产业理念的结合,既是理念的创新,也是产业的创新,是中国旅游产业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红色旅游是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形式。红色旅游是革命传统教育模式的创新,是贴近历史、贴近生活的大课堂,是新形势下人文精神的回归。垍頭條萊
4. 支持红色旅游政策
1.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25年,实现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就业质量稳步提升、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规划》提出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等七项重点任务,并从五方面明确了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2.7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保持平稳增长
国家统计局今天(8月27日)公布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工业生产总体稳定,工业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改善,利润保持平稳增长。
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6.4%,两年平均增长18.0%,比6月份加快2.3个百分点。
从生产经营看,今年以来,减税降费政策成效持续显现,工业企业单位费用保持同比下降趋势,7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同比减少0.41元,工业企业盈利能力有所提高。
从行业看,7月份,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25个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占61.0%,与2019年同期相比,超七成行业盈利规模超过疫情前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高技术制造业利润增长较快。7月份,高技术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37.9%,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增长6. 2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长37.2%,比规模以上工业平均水平高19.2个百分点,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利润都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
3.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9月2日开幕
国务院新闻办今天(8月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北京市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将于9月2日―7日在北京举行。本届服贸会以“数字开启未来,服务促进发展”为主题,将举办全球服务贸易峰会、高峰论坛、展览展示等多项活动。目前,共有153个国家和地区1万余家企业注册线上线下参展参会,国际化率、世界500强占比均超过上届水平,展览面积比去年增加了2万平方米,线下参展企业比上届增长6%。
今年服贸会专门设立了中国服务贸易成就展,重点展示“十三五”时期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就和贡献。此外,发布会上还公布,“十三五”时期,我国服务进出口额累计达到3.6万亿美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了29.7%,全球服务贸易第二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
4.国新办发布会:介绍文化和旅游赋能全面小康相关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今天(8月27日)下午举行发布会,介绍文化和旅游赋能全面小康相关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和旅游部及相关部门致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推动贫困地区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大局;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支持群众自办文化活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凝神聚力;与此同时,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构建以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为主要载体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群众旅游选项更加多元。
5.国家网信办部署启动两项“清朗”专项整治行动
国家网信办今天(8月27日)召开“清朗.移动应用程序PUSH弹窗突出问题”和“清朗.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针对网民反映强烈的移动应用程序PUSH弹窗违规推送、过滥推送等扰乱网络传播秩序问题,以及部分商业网站平台、自媒体账号屡屡发生违规发布财经新闻、歪曲解读经济政策、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网信办决定自即日起启动 “清朗”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突出问题靶向施策,推动PUSH弹窗和网站、自媒体违规乱象短期内实现明显好转。
6.1―7月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414373.7亿元
财政部今天(8月2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7月,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414373.7亿元,同比增长26.6%,两年平均增长9.6%,主要效益指标继续保持较高增速,国有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加巩固。
7.7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382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显示,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顺差38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4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7亿美元。总体表现稳健。
8.国家投放第三批储备铜铝锌15万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今天(8月27日)宣布,投放第三批国家储备铜铝锌共计15万吨。本次投放将向中小企业倾斜,以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引导市场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9.1252家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被立案查处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了解到,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一年来,全国累计共排查发现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2769家,其中立案查处1252家,移送司法机关244家。下一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开展化 品储罐区安全评估整治,巩固整治成效。
10.湖北武汉举行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大会助力疫后重振
武汉市第三季度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大会今天(8月27日)举行。现场集中签约项目138个,总投资额4122.78亿元。涵盖智能制造、汽车制造和服务、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推动武汉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创新突破。
11.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两年新设企业超万家
黑龙江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两年来,已经推出超200项制度创新成果,在一网通办、容缺受理、不见面审批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今年1―7月自贸区外贸总额达128.9亿元,同比增长44.9%,到今年7月底,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11403家。
12.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村开村
今天(8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村正式开村,十四运会手球项目技术官员成为首批入住客人。全运村总占地面积680亩,赛事期间将为13000余名运动员、技术官员和新闻工作者提供住宿、餐饮、医疗等服务。
5.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措施
乡村振兴的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方面、建设及土地方面、农产品安全、农业金融、农机补贴方面、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以及乡村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6.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有哪些
全国20个主要红色旅游城市分别是江西的井冈山、陕西省的延安、贵州省的遵义、江西省的瑞金、湖南省的韶山、江西省的南昌、广西省的百色、四川省的西昌、固原、江西省的赣州、湖北省的洪湖、武汉、会宁、广西省的广安、临沂、贵州省的毕节、平山、黎平、淮安、泾县。
7. 红色旅游的相关政策
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宣传到位。
8. 政府对红色旅游有实行了哪些措施
举个江西的例子 发展红色旅游,既是打造中国特色旅游品牌、繁荣旅游经济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战略工程,还是展示时代风貌的重要途径。 (一)红色旅游是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它实现了三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推进了精神文明的建设,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红色文化”的需求;它实现了传统教育与现代休闲方式的有机结合,寓教于游,寓教于乐,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它宣传的是政治内容,运用的是市场手段,满足的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能够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形式。 (二)红色旅游是培育“红色”下一代的重要课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我党一项重要的任务。旅游是青少年普遍喜欢参与的时尚型、文化性的高层次生活消费活动,具有很强的学习、教育功能。通过开展“红色旅游”活动,可以将革命历史知识、革命传统和革命精神以旅游的方式传输给广大青少年,潜移默化,行之有效。 (三)红色旅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发展红色旅游,实行红色、绿色、古色旅游资源互融,区域旅游线路互连,城乡旅游市场互动,海内外客源互流,实现地区间经济效益再分配,符合科学发展,能够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外的协调。 (四)红色旅游是 命老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引敬。革命老区曾为革命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经济社会大多还比较落后。发展红色旅游,就是依托自身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培育革命老区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是一项重大的扶贫工程。发展红色旅游,有助于革命老区打破封闭格局,加快开发开放;扶贫扶智结合,提高人口素质;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 (五)红色旅游是展示我省新形象的重要窗口。红色文化是中华名族的骄傲,也是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红色旅游,是弘扬红色文化、彰现革命精神、展示崭新风貌、提升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当前我省正在广泛开展“弘扬井冈精神,兴我美好江西”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发展红色旅游,即可让人们了解江西丰富的红色文化,又能向世人展示江西崭新的时代风貌。 (六)红色旅游是我省建设“旅游休闲后花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江西建设成“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居民旅游休闲后花园”,是省委、省政府的一大战略决策。发展红色旅游,加快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完善红色旅游产品,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是我省旅游业的最大亮点和新的增长点,并籍此带动绿色、古色旅游开发,促进旅游整体发展,使江西尽快成为东南沿海乃至全国和海外人们旅游休闲的后花园。
9. 政府对红色旅游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海陆丰革命老区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留存下来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影响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反映海陆丰革命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四)与海陆丰革命历史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
第六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旅游、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
对红色资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红色资源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红色资源动态管理,推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数据库,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附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资源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资源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红色资源遗址、遗迹立碑纪念。
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合理划定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时,应当征求所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工程项目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在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红色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因特 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红色资源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载明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红色资源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存状况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估。
检查中发现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红色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规划,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防止危及红色资源安全及破坏红色资源历史风貌。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编纂和出版红色资源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红色资源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升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品牌价值。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及保护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激发青少年铭记革命历史、尊崇英雄烈士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资源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红色资源 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红色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特点,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红色资源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利用红色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设备和手段。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可以对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献资料、可移动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红色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对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红色资源遭受损害或者红色资源历史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发现违反红色资源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发现红色资源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红色资源抢救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红色资源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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