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 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和看法
导读: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 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和看法 1. 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和看法 2. 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和看法作文 3. 对旅游政策法规的认识 4. 论述我国旅游法规的现状 5. 我国旅游法规的特点 6.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认识与体会
1. 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和看法
1.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服务型的第三产业,具有就业门槛低、数量大、受经济衰退影响小等特点,使本地区存在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据专家测算,发达国家旅游业每增加3万美元收入,即能增加1个直接就业机会和2.5个间接就业机会;第三世界国家每增加3万美元的旅游收入,将增加2个直接就业机会和5个间接就业机会。
2.增加外汇收入。旅游不仅吸引了国内游客,还吸引了大量境外旅游者,成为重要的创汇方式,对于提高外汇储备、弥补贸易逆差、平衡国际收支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通过大力发展旅游业来增加外汇储备,对提高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显得极其重要。西藏1995年国际旅游业利润达到2598万元,超过工业、建筑业、交通业三个行业全年的利润总额。
3.带动关联产业的发展。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提供了许多直接就业机会,还刺激着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着许多间接的就业机会。世界旅游组织公布的资料显示,旅游业每直接收入1元,相关行业就可以增加收入4.3元。因为旅游的活动本身包括“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所以它一方面给交通运输、饭店宾馆、餐饮服务、商业网点等带来客源,另一方面也带动影响了轻纺工业、建筑业、加工制造、邮电通讯、房地产、金融保险业、文体事业等的发展,起到了“一业带百业”的作用。同时,旅游还增加了农产品的需求量,使农产品可以跳过购销体制不畅的难题直接面对消费者,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
4.带动改革开放,扩大国际交流。旅游吸引了许多外国旅游者,他们通过旅游活动了解各地的历史文化、风俗民情、建设成就、政策法规,因此,旅游在客观上促进了对外开放,为吸引外部资金和对外贸易创造了机会。同时,与工矿业相比,旅游业没有原料消耗,资源可以持续利用,是“无烟工业”,在本质上与环境保护有着内在一致性。此外,旅游对环境保护还可起到经济支撑的作用,旅游收入增加了维护和美化环境的资金。要保护生态优势,减轻自然环境压力,发展旅游业是很有效的方法。
5.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保护。旅游业是经济文化型产业。通过旅游业,民族文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当地居民认识到了历史文化的价值,增强了自豪感,促使本民族自觉地去保护、传承、弘扬民族文化,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也会积极深入地挖掘、拯救、复原、宣传民族文化,由此可见,发展旅游业,可以使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传承得以发扬光大。
6.促进文明建设。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消费活动,在满足人们文化精神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成为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一方面,旅游者在进行旅游的过程中,通过领略这些地区的秀丽山河、民俗风情、历史文物可以增强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操。另一方面,旅游者给当地居民带来了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信息、新的思维,使当地居民开阔了眼界,促进了当地居民物质生活水平及精神文明的提高。此外,旅游对文化层次的高要求能够激发当地居民自觉学习文化知识的热情,有效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
7.促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们通过旅游,特别是国际旅游,促进了各种文化、学术信息及先进科技成果的传递。旅游的客源大多来自于国外或国内发达地区,这必然会推动本地区与外地的科技文化 流。
2. 对我国旅游法规建设的认识和看法作文
我国旅游业的指导方针是“友谊为上,经济受益”。我国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优质服务”作为服务行业共同性的规范,是旅游从业人员最重要的道德义务和责任。2). 我国文物级别划分的依据是( )。A.文物的观赏、历史、文化价值B.文物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C.文物的文化、科学、艺术价值D.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3. 对旅游政策法规的认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4. 论述我国旅游法规的现状
旅游签证是国外各个国家的政策决定的。现在限制大家出境的是护照的办理,现在要出去旅游的话,护照是办不下来的,而且在出关时也会被劝返的
5. 我国旅游法规的特点
跨省出行是需要核酸检测的。现在的外面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如果没有核酸检测,显示你的是阴性的,你是无法出行的。在全国这个大形势下,还有很多地方正在爆发这个疫情,我们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尽量少出行,少外出,少聚集,不给国家添麻烦。如果确实需要出行的,就必须要做核酸检测,显示阴性才能够出行。
6.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认识与体会
法学专业好!
Hash:fff9ac8b192c75455ca206a09823dde443fe7eda
声明:此文由 区块大康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