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特色街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导读:旅游景点特色街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1.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2. 特色旅游街区 3. 旅游历史文化街区 4.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 5. 特色文化街区 6.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有哪些 7. 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8. 特色休闲街区 9.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宽窄巷子 10.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名称

1.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首批12家“北京市级旅游休闲街区”

前门大街

还有三里屯太古里休闲街区

八达岭长城旅游休闲街区

51D·PARK北京时尚设计广场

石景山郎园park、华熙LIvE·五棵松

二七厂1897科创城文化创意旅游休闲街区

中粮·祥云小镇、乐多港假日广场

房山一长阳首创奥莱旅游休闲街区

海淀悦界主题街区、南宫旅游休闲街区

2. 特色旅游街区

老街就是个现代房地产项目,和凤城河捆绑的4A,五巷是山寨版北大街

3. 旅游历史文化街区

宁波八大历史街区分别是:1、近代宁波第一买办杨坊故居2、建于唐朝重修于民国的灵应庙3、中国麻将发明者陈鱼门故居4、区级文保单位盛氏花厅5、浙东学派李氏宗祠6、甬籍旅沪商人李坎虞房7、纺织厂老板董梅生宅8、民国时期邮电局局长陈炳恒宅宁波是长三角南翼经济中心,连续四次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著名景点有:天一阁、庆安会馆、老外滩、宁波博物馆、东钱湖、河姆渡遗址等。 截止2018年4月,宁波出口工业产品国家级质量安全示范区数量达到6个,成为全国数量最多的城市。

4.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湘潭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结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调查、申报拟定、保护规划编制、相关建设活动审批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文化、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环保、工商、教育、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 当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房产、旅游、环保、消防、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以及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湘潭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码头和桥梁等在湘潭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历史建筑认定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申请、推荐情况,拟定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十五日之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确定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产权属性、保护类别、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对象的名称不得随意改变,确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原由。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并载明历史建筑的编号、名称、年代、基本情况、批准机关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保护标志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调整、撤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通知或者告知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调查和专家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预先保护范围为具有保护价值建(构)筑物的产权范围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第十八条 预先保护对象符合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一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一)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维护为主的保护方式,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地理信息与物质载体。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较为完整,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三)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分类保护要求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二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应当由市、县(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核心保护范围的区域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或者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的传统格局;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外观风貌。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 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应当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历史风貌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类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或者保护责任人缺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代管的,转让人、出租人、委托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维护、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

(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及历史文化内涵等资料;

(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运营、维护全市统一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信息平台,录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分类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人、保护协议、保护图则、历史建筑档案、合理利用指引、执法记录等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一管理,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十七条 在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单位和个人的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开展与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活动,使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文化传承相结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管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抢险保护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等专项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的;

(八)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建设活动,但是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 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5. 特色文化街区

中华历史悠久,夏,商,周,三朝在中原,现河南省为主旁为河北,安徽和江苏。秦朝广度,北至北京,南至海南岛,东至秦皇岛,西至甘肃。自汉代,国家长期稳定后,国土面积与现在相差不大。国家进入文化建设的,分别为东汉,唐朝,宋朝,明朝和清朝。主要是军驻,存粮,存草,制造和经济活动。现在,要建历史文化街。我有几点想法,希望有点帮助。

1,历史与未来相通。每个地方,有历史名人,有历史事件和现有历史古建筑与现在基建中人们活动场所合一。

2,在步行街有本地历史趣文或影相展品。

3,人们游玩要有人文设置,可以休息交流。

6.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有哪些

商业区规划是展现一个街区特色的文化名人和历史文化的延续,精细之处见真功具体来说:

一、尺度近人

商业街的尺度应该以行人的活动为基准,而不是以高速过往机动车为参照。购物行人所关注的纵向范围主要集中在建筑一层。对一层以上的范围几乎是“视而不见”。而横向关注范围一般也就在10米——20米之间,而超过20米宽的商业街,行人很可能只关注街道一侧的店铺,不会在超20米宽的范围内“之”字前行。这恰好说明了商业街建筑外观设计的重点应该在建筑外观设计的第三个层面上。

二、空间的限定

人在商业街内的活动和感知空间是三维的。所以设计师对街道的长度方向、宽度方向和高度方向都应有针对性地设计。首先商业街的长度随商业的规模而定,没有一定之规。但室外建筑空间根据心理感受模式可以分为向心的、有聚合力的、所谓的“积极空间”和发散的、通过性的、难以聚合人气的“消极空间”。作为商业街这样一个有聚合要求。需要行人购物休息能够驻足停留、感受观赏环境的空间,它必须是一个通过建筑手段塑形成的“积极空间”。也就是在商业街的两端需要某种形式的空间标志物和限定物,标志着商业街的起和终。同时也起到把车行交通空间同步行购物空间隔离的目的。

例如在北京珠江国际城商业街设计中,入口一端的一座中西合璧的牌楼作为标志,不但使入口更加醒目和吸引人,也起到屏障的作用,把城市交通与步行空间隔开。小区中心一端以一座高耸的钟塔既作为商业街结束也标示着小区的中心。两端标志的建立确立了商业街的宽间范围,购物人能随时感知自身在这一空间内的位置,预知未走的路程。这一手法避免了购物者在大市场内常有的混乱与迷失感。

三、风格色彩的多元化

自然形成的传统商业街的诱人之处在于其不同时期建造,风格迥异的铺面杂拼在一起,造成以极其的多元化而达到统一的繁华效果。新设计的商业街往往因人为的统一而流于单调乏味。为追求传统商业街的意境,设计师应有意识地放弃追求立面手法简单的统一,甚至应刻意创造多种风格的店铺共生的效果。

不同风格的建筑单元拼在一起使人联想起小镇风情。即便是同样设计的不同单元,也通过材质、颜色的变化,加强外观差异化。商业街的魅力就在于繁杂多样立面形态的共生。这也是商业街与大型百货商厦的区别。

四、面材的软化与精化

商业街建筑与其它建筑外观的重要不同是店家需要根据自身商业的性质特点,二次装修店铺外观。建筑的外观设计仅仅是一个基础平台。店家最起码需要安装招牌,有些连锁店还需要改为特定的颜色、样式。而招牌、广告、灯箱等室外饰物往往成为建筑 外观中最惹眼的元素。失控的第二次外装可能会同原建筑设计立意冲突,甚至破坏建筑空间的效果。所以成熟的商铺外观设计应考虑改造外装的可能,预留店名、招牌、广告和其它饰物的位置。

五、重视非建筑元素

商业街室外空间与气氛的形成,主要决定于建筑的空间形态和立面形式,但也取决于其它一些建筑元素的运用,比如室外餐饮座、凉亭等功能设施,花台、喷泉、雕塑等、灯具、指示牌、电话亭等器材、灯笼、古董、道具等装饰,铺地、面砖、栏杆等面材。这些元素是商业街与人发生亲密接触的界面。若想使这一界面更“友善”,就需要从景观、园林的角度深化商业街的设计。

宽窄巷那是老成都,新天地、1912、三里屯那是小白领。

音乐房子的创始人陈涤说过这么一句话,“当你在一个有文化的地方卖羊肉,那么这个羊肉也是有文化的!”

一个街区有文化,那走在里面的人也就有文化了……这便是文化街区最大的卖点。

成都宽窄巷

某深耕文化产业多年的老哥曾讲过:“成都的文化是活的!”这或许是天府之都最大的优势所在,而宽窄巷子则集中表现了这一点。他们做到了每一个传统文化街巷该有的一切,但是官方给出的定义还是比较混乱的:闲在宽巷子,品在窄巷子、泡在井巷子。实际而言,我们不应该把三个巷子分开来看。

从空间布局上来说,宽窄巷子不似北京南锣鼓巷、烟袋斜巷般长条到底、一线见天,三条宽窄巷子平行分布、小径交错, 布局上更像是一个区块而非长街。可换个角度,这种布局十分巧妙。一方面,三条主街道虽然业态分布相差不多,但是主题不同,闲逛怀旧、时尚体验、住宿休憩各自为阵,小径相连,能让游客快速在各个主题之间转换不至劳累。

再一方面,保证一定的空间复杂性,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闲逛乐趣。女孩子一有了时间就是去逛街,这个逛街是消遣,不是想买啥东西列张单子:出发→走一圈儿→完活儿→回家!以旅游为打造目的的商业街更不能一条线跑到黑,虽说不至于做的像迷宫一般让人迷路,但也要保证空间的复杂性,确保在各个商铺之间营造神秘感,让人禁不住继续探索的欲望,只要把人留住了,商机就出现了!

总体来看成都宽窄巷的业态分布还是比较平均的

再然,真正有参考价值的地方在于,其对于文旅小产品的把控。茶馆,多是成都本地盖碗茶为主,坐在露天铺子来碗盖碗茶,嗑个瓜子摆开龙门阵吹夸夸(聊天),看巷子里人来人往,偷得浮生半日闲。你在别的地方尝不到的成都味儿,才有催得人到此一游的价值。

咖啡、酒吧,必须高标准,严格把控成都宽窄巷子的品牌质量,要求在三个巷子里有不输给超一线城市的生活品质,扩展高端人群客流量。

综合来看,成都宽窄巷的三个改造方向绝对是教科书级别的:原住民、原建筑、招商引资的高品质把控。

在任何一个国家,景区如果想往传统文化上打造,原住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不是所有企业都拥有迪士尼般强大的企业管理能力,人文氛围没办法轻轻松松演出来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您如果有机会在北京晃荡晃荡,这个北京胡同里的气氛就很有意思!开发过的胡同有南锣鼓巷、烟袋斜巷、大珊栏,大致上什么情况您基本也都逛过,咱就甭细说了!重点在于没开发过的,天桥附近有个留学路,捡个饭点儿,您就从永安路这边口进,珠市口西大街那档子口出,一条路走下来基本就是北京老天桥胡同的氛围,不是原来的住户根本演不出来。傍晚时分,人群熙熙 攘攘,自行车放慢了在行人间穿梭,各个小饭馆、食品店放出不亮的光照着街道,偶尔街边还有光着膀子喝啤酒侃大山的北京壮汉,一切的一切透露出浓郁的老北京市井味儿。这!就是文化内容,无法复制!独具特色!即使建国以来各种城市开发极大削弱之后你仍然能在一条道上品出一二的灵魂。

往上翻个十代,天桥这一溜十三弯儿住的人也全都是杂耍、唱戏、画糖画这一类的手艺人,达官贵人是不会到这一带转悠的。而全国各地拨得头筹的艺人们愿意来北京闯荡的也都跑到天桥落脚,这就和今天的全国性演艺园区和餐饮园区似的,有了这个产业为核心,天桥一带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有特色的生活方式!宽窄巷的文化资源亦是如此。

但是有人说话了,我直接把手揣进裤兜,在成都的街头走一走就得了呗,还去商业街干什么?这就是宽窄巷子第三个成功之处:运营上招商的把控,确保其消费环境的高品质。先来看看宽窄巷改造前是什么样?

不光是宽窄巷,北京、上海这一类大城市的旧城改造都是如此,这些已经住了很多年的老城区存在着卫生排污、供电混乱、设施老化等诸多生活的基础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之前说的留学路没有成为一个旅游打卡地的原因:市井生活气息是有了,你能接受逛街时饭菜香和垃圾臭混合的味道吗?就算你说没事,游客也不能接受啊!

不仅仅是这类基础问题的改善!很大程度上,判断你这个旅游区块的生活品质是否合格,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有没有星巴克。记得以前翻找古北水镇的资料,很多人都说,在古北水镇这样一个古城旅游能看到星巴克是一件让人安心的事。陈向宏总裁曾经说过:游客对于景区的爱是伪爱,他们逃离高楼大厦、钢筋水泥,但还是要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

南京1912

与成都宽窄巷子不同,南京1912街区的文化氛围几乎没有怀旧的成分,反而引爆了南京夜间消费市场的端口!在1912酒吧街出现之前,南京人民的夜生活似乎比较贫乏。要说酒吧也有,南大青岛路、上海路和鼓楼淅淅零零的几家清吧开的有声有色。但1912的出现将酒吧文化凝聚在了新街口商圈的一个中心点上。就消费时间来讲,夜晚无疑是1912的黄金时间。7CLUB、RED CLUB、乱世佳人等10多家酒吧,掀起南京夜生活的高潮。

每天午夜11点到12点之间,1912街区人来人往、每个酒吧里摩肩接踵。南京传统的新街口商圈、湖南路商圈、珠江路商圈都无法与之比拟。这种夜晚酒吧的文化气氛几乎是无法复制的!

举个例子:

南京1912街区成功之后,被无锡等地复制模仿,但是,你在南京1912街区可以经常看到衣着略显古怪、发型特异的年轻人在酒吧之间游走,正是这些人撑起了南京1912街区的酒吧文化和时尚氛围,你在别处的的1912街区是看不到的!反观无锡的1912商业街,只是把酒吧做到了聊聊天、喝喝酒的程度,却把啤酒的价格翻高了几倍。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或许是南京本地一直缺少一个1912街区这样的夜间消费场所。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个缺少并不是每个城市的标配!南京1912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南京本地的高端白领人群,而这样的消费群体不是每个城市都有。就好像青岛至今没有一家形成规模的live house,大家全都喝袋装鲜啤坐在能看见海的地方把小龙虾当下酒菜去了,谁还跑到贼老远的地方在一个窗户都看不见的小房间里闹哄哄地挤在一起喝死贵死贵的瓶装啤酒啊?可以见得精确定位消费人群是南京1912街区最出彩的地方之一,但规划者是事先调查还是恰好撞上就不得而知了。不过当初东方三采的确 南京1912定位于“城市客厅”,面向于白领、小资、文化人群、外籍人士、商务客人、游客消费的“高尚休闲商业区”。酒吧文化一开始可能并没有在计划之内。

南京1912少见零售业态

而那时,为了使城市客厅不至于落为一句空话,规划者在设计伊始就进行了精确招商定位:主要定格在与旅游休闲相关的餐饮、酒吧、咖啡馆、茶馆、美容健身中心等国际顶尖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将占有40%的份额,国内发达城市的一线品牌占有30%的份额,其余独立特色品牌30%。

这些一线品牌在确保此地消费品质吸引高端人群的同时,支撑起了酒吧文化,是基座的作用。近些年来,搞live house的、搞高端餐饮的都或多或少会考虑一个问题:生态!当然,这个生态是个泛义,还有诸如系统一类的化身词。因为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单个的酒吧即使自身素质过硬,旁边没有一个合适的业态也会显得孤立无援,难以形成气候甚至随时间过气缓慢死亡。在已经过去的漫长岁月里,这种有机的商业生态近似于野蛮生长和自然淘汰,难得一见成功典范。但是成功者大多迅速脱颖而出,比如集中奢饰品的香榭丽舍、世界演艺中心的纽约百老汇。

南京1912街区这样的一种设计正是把整个的商业生态从严酷的自然淘汰中搬离出来,改成温室培育,提高成活率的同时改善外观与形状使其更加能够适应市场,虽然在初试发育阶段较为凶险和脆弱,一旦成活与成熟便可见其商业价值迅速引爆市场。

北京三里屯

与其他三个商业街区都不同,北京三里屯是自然形成的,毗邻第二使馆区的三里屯拥有着天然的国际化轨道。所以,我们只把它作为一种现象来简单说一说。

相较于前面的成都宽窄巷子和南京1912,三里屯则显得更加大气更加国际化,这些全都要仰仗太古里凭借强大招商能力,国际一线品牌的进驻甚至有些是首次进入中国直接推动了时尚潮人的聚集,白领、小资紧随其后。加之早些年三里屯“脏街”,周边的大量外企,三里屯成了在北京追逐时尚的不可取代的一个地方。如果有人想体验一下什么叫”北京的繁华“,三里屯的的确确是不二之选。”北京的繁华“就是三里屯的文化核心。

直接讲三里屯这样的国际奢饰品聚集地,小编有些难以驾驭,拐弯儿说一说日本的秋叶原。秋叶原当初也没有哪个开放商规划,或者政府引导一些企业入驻。因为多方面的各种原因,甚至是巧合的成分,秋叶原是东京当时的一个电子设备集散地,地位和当初中关村组装机的地位差不多。接着,就是所谓“二次元文化”的发展,因为二次元与电子设备不可分割的特性,几乎是所有宅在家里不出门玩电脑的这么一群人都中了二次元的“毒”,他们这群人又在秋叶原电器街拥有高度的流动性,第一家二次元商铺的入驻如同瘟疫一般立刻在秋叶原大肆感染。到了今天,最鲜明的特征不在于漫画和一系列音像制品商店,而在于街道上穿着各色女仆装招揽客人进入女仆咖啡厅的“女仆”们,她们是所有外国游客到秋叶原打卡必须拍照留念的。最最最关键的在于,任何人不会觉得在秋叶原看见有年轻女孩子穿着女仆装哪怕有一丝一毫的奇怪,更多的他们会由衷地赞叹女孩子的可爱。这点和三里屯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7. 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世界罕见,中国仅有的伊犁六星街不仅是伊犁一道独特的文脉,也是中西城市规划建设文化交流的历史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人文价值。作为伊宁市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区、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伊犁六星街在文化和旅 游部发布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公示名单中榜上有名。

8. 特色休闲街区

应该是大金刚,是一只猴子和一只猩猩……

9.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 宽窄巷子

宽窄巷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顺街附近,由宽巷子、窄巷子、井巷子平行排列组成,全为青黛砖瓦的仿古四合院落,这里也是成都遗留下来的较成规模的清朝古街道,与大慈寺、文殊院一起并称为成都三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街区。

10. 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名称

西岗区 中山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金州区 瓦房店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长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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