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网点什么意思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

导读:旅行社网点什么意思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 1.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 2. 什么是旅行社服务网点 3. 旅行社服务网点和分社的区别 4. 旅行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同点 5.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定义 6.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在哪 7.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和共同点

1.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

1.及笈的意思指的是三亚及笈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2.及笈公司经营的范围是: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停车场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的项目)。

2. 什么是旅行社服务网点

旅行社的分社一般是指的跨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例如,XXX国际旅行社社,分社的名称:XXX国际旅行社XX分社,门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分社下面的某个网点,所以门市和网点的意思是一样的。

从大到小级别分类就是:XXX社—XXXX社XX分社——XXXX社门市或网点。

3. 旅行社服务网点和分社的区别

1.分社

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分社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分社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更像是一个子公司。它可以在总社跟前,直接归于旅行内部系统管理,和旅行社一起行动。但也可以地里在外,甚至在外省市、外国,不论是在业务上、管理上,还是在经营决策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权,很多事情都可以独立进行,它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分公司类似。

分社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分社可以设立独立账户,可以开具发票,可以独立进行对外合作业务。

2.营业部

营业部的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服务网点,它就像总部内部的一条腿或者一条胳膊。

营业部的日常工作和主要任务,就是落实总社指定的各项计划,以及具体落实总社岸炮的各项业务和组织实施各种业务、活动等。营业部的一切活动,都是直接受旅行社管理班子的控制。

营业部即使开发了或者联系到了客源,都要直接报到总社,由总社做出是否同意接受这项业务的决定。

4. 旅行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同点

分社可以做旅行社总社的所有事,网点不能组团,不能接待,只能做咨询。 开分社要交保证金,服务网点不用交什么钱。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过程,给予企业更多政策鼓励。针对中小企业, 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搭建了中小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还出台了海外并购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通过与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引导和推动中国旅游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目前,我国“走出去”的旅游企业业务不断拓展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饮及景区等且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经营地区不断扩大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我国部分旅游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但相对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5.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定义

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设立条件:1、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2、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点、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宇航局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抱原审批的旅游行政光里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6.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在哪

包个大红包能不能解决问题,你必须换办公室或扩大经营面积。

工商局和旅游局对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办公场所有如下规定: 今年五月份出台的国家旅游管理法规,说的很清楚了的呀,那就是要持的法人资格旅行社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旅游局)再由旅游局根据所申请的内容理由研究后再办理旅游登记证,转入工商部门再办理旅游执照,这个省批的时间是二个月,大理费用在2000元以内,并要交纳一定的旅游质量保证金(国内社是10万元)。旅行社办公场所是依照《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规定》、省旅游委《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相关条件量化标准及要求。总社面积在100平米以上,才能满足业务开展,您的55平米仅仅满足服务网点的办公要求。

7. 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和共同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 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 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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