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门票营改增政策 -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长时间以前公布
导读:景点门票营改增政策 -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长时间以前公布 1.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长时间以前公布 2.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久前公布 3. 景区门票提高价格应当在几个月前公布 4.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多久之前公布 5.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少个月前公布 6.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多久前公布
1.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长时间以前公布
60周岁以上老人凭本人身份证退休证享受半价景点门票,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本人身份证退休证享受旅游景点免费门票,这是国家的法律,是经全国人大例会通过的,不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而是必须执行的问题。只是近十几年来旅游景区追求利益最大化慢慢地侵蚀和弱化了60岁老人免费旅游景点门票的政策,以致现在好多人以为60岁老人免费旅游景点门票是旅游景区的恩赐,免了门票应该感谢景区,不免门票也是应该的,任何旅游景区都是执行部门,免门票是执行了国家的政策,不免门票是景区违反了国家的政策,作为60岁以上老人享受了旅游景区门票免费,应该感谢的是国家而不是旅游景区,好多旅游景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60岁免门票的政策提高到了65岁和70岁,这都是侵害老百姓利益的土政策,有待国家出面进行清理。
60岁以上老人享受旅游景区免费旅游是国家的法律。60岁以上的老人有免费参观景区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每个60周岁以上公民的权利,不是可免不可免,也不是65岁或70岁才能免问题,是满60周岁必须免门票的问题,这是法律,法律是不能打折扣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强化的是经济利益,弱化的是法律意识,重经济效忽视社会效益,使60岁以上老人免费旅游景点门票政策弱化到了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可以执行60岁,也可以执行65岁或70岁,国家的法律让追求经济效益的景区践塌到如此随意的地步。没办法的老百姓只能任其摆布,免门票感谢景区,不免就掏腰包,大不了不进去。
景区收小交通费可以说是一项发明创造,应获诺贝尔奖。旅游景区是社会的公共资源,属人类共享,可现在大多数旅游景区把景点作为赚钱工具,想方设法挖空心思的在收费上做文章,前几年是在门票上做文章,逢年过节门票必涨,而且是年年涨只涨不降,虽然国家发改委多次出面要求5A级景区降低门票,但好多景区以降价一元回应发改委的政策,降价最多的也就十块钱,这几年门票涨不动了,又在小交通费上大做文章,以八里沟为例,景区大门向外延伸了十几公里,景区的门票由60元涨到80元,增加小交通费是每人40元,原来进门是60元,现在变成了120元,整整翻了一番,再把免门票的小交通费算进去,景区的实际收入远大于翻一番。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建个大门停车场景区的收入就翻一番。还有长白山的天池,真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进了景区要坐三次小交通,一次比一次贵,三次小交通费加起来超过门票费,这种现象已很普遍,不用管理部门要求,各旅游景点都在创新发明,有的以环保为名,有的以扩建停车场为由,有的以方便游客为借口,在收小交通费上做大文章,收小交通费就是收的二次门票费,小交通费可没有60岁以上老人免费这一说,更没有任何减免政策,景区的小交通费收入远远高于门票收入,这是旅游景区的一大创造发明,应获诺贝尔奖。
60岁以上的老人都是艰苦奋斗为国家做过贡献的一代人,没有这代人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哪有现在的和平环境和经济发展,没有这代人的努力哪有现在的旅游景区和旅游业的发展,重利忘义的70岁以上减免门票的景区,不仅不执行60岁以上减免政策,还多宰老人十年,请问这些规定的决策者还有点良心吗?你家没有老人吗?你自己不会老吗?60多岁以上的老人可以说是每个景区的创造者和建造者,有生之年能到景区看看那是给景区增加人气,景区理应免费接待,尊老爱幼是我们的传统,赚老人的钱 骗老人的钱天理不容,必当诛之。建议旅游景区严格执行60岁以上免旅游门票政策,还政于民,让60岁以上老人免费旅游全国景区。
60岁以上老人免费旅游景区做的最好的是北京和山西,北京只看身份证,只要身份证满60周岁就免门票,而且程序简单速度快,山西也是如此,年满60岁享受免门票政策,最差的应该是浙江了,经济条件那么好,在这方面落实的最差,不少景区的减免政策提高到70岁,把西湖免费开放十多年的荣誉毁得差不多了,有的网友嘲讽,为啥不把免费政策提高到80岁,人家去不了了你才免费,这样的免费有意义吗。
2.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久前公布
打当地物价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都可以。
1、景区收费的基本原则是明码标价。从上述法律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价格法》还是《旅游法》,对于景区门票收取行为的规定高度一致,就是明码标价。只要有收费行为,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明码标价的实质,就是让消费者在决定是否消费前,对于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消费选择。景区在购票窗口明示不同消费群体的收费标准,就是实施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旅游景区收费行为的监管,为景区所在地的物价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2、景区门票收费优惠纠纷的处理。到目前为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老年人、教师、未成年人、军人、残疾人等群体给予一些优惠,其中包括参加旅游活动的门票优惠。在这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由于法律法规起草主体的不同,对于门票优惠的范围、幅度的规定并不相同,有些明确规定这些群体在旅游景区可以享受优惠,有些则表述为在公园、博物馆可以享受优惠。在纠纷的处理中,使得问题变得较为复杂。旅游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时,掌握两个要点:第一,有关门票的优惠规定,不论出自那一部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旅游景区必须具备国营性质。而门票优惠的规定,对于民营性质的旅游景区并不能强制适用。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旅游景区或者旅游景点应当给予优惠,旅游景区应当遵照执行。至于公园、博物馆应当给予优惠的规定,一般来说很难直接适用。同时,景区在一些特殊时段,给予全部或者部分游客门票优惠,甚至是全免门票,是旅游景区放弃收费权利的表现,旅游景区可以自行做主,不受外力的干预。如果旅游景区要提高门票价格,则需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因为提高门票价格,就是扩大了旅游景区的权利,增加了相对人游客的义务。3、旅游景区中大小门票纠纷的处理。在旅游景区收费的纠纷中,有关大小门票的投诉占据一定的比例。突出表现为:第一,一些景区只设置大门票一种,而没有设置小门票,游客购票只有一种选择,有强迫消费之嫌。第二,在没有小门票设置的前提下,有些景区在空间范围较大,对于大多数游客来说来说,购买了大门票,在短时间内,比如半天时间,根本无法完成全部景区的游览。第三,有些景区内的宗教场所需要再次购票,虽然价格不高,但这些场所无法提供门票,而是提供所谓的香火券。第四,游客认为景区价格高,尤其是一些高等级景区更是如此。景区已经设置了大小门票,并且得到了物价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门票价格的确定,得到了价格部门的审核后者备案,这两种情形,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景区的收费行为不违法,旅游主管部门不必干预。对于景区只设置大门票,而不同时设置小门票,或者是宗教场所只收门票, 不提供收费凭据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这些情况书面通报给物价部门。4、停车场服务收费纠纷的处理。随着自驾车的日益普及,旅游散客化趋势的凸显,游客和景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也日渐增多,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景区停车场收费的纠纷有:第一,停车场不明码标价。节假日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意涨价。第二,停车场视本地车和外地车区别收费,对外地车不按规定随意加价收费,对本地车则视情况收费。第三,对周边空地停车随意收费。此类收费很多和景区实际上没有直接关系,是村民的自发行为,但账算到了景区头上。第四,游客认为停车收费过高,即使是该收费行为和收费价格已经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在上述收费纠纷的类型中,前三项纠纷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协调,维护游客的权益,但如果协调不成,只有请游客向物价部门投诉,不论该游客是散客还是团队游客,核心是收费问题,无关消费者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景区收费不规范的行为的监管,主体是物价管理部门。对于第四项纠纷,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景区提供收费依据,向游客转交收费依据,并作出解释即可。如果没有收费依据,监管部门仍然是物价部门。5、景区内经营场所收费纠纷的处理。旅游景区除了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服务外,通常还有许多为游客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场所,诸如饭店、餐馆、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的经营场所。在这些经营场所与游客的收费纠纷处理中,我们必须首先应当区分法人经营者和非法人经营者,因为两者承担责任的路径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经营者与游客发生收费纠纷后,由法人独立处理纠纷和承担责任,景区承担的是管理责任。非法人经营者和游客发生收费纠纷,如果非法人经营者收费不规范,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景区法人和实际的非法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由景区法人先全部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为了保护景区的合法权益,景区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游客实际提供服务的非法人经营者追偿。3. 景区门票提高价格应当在几个月前公布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示。
4.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多久之前公布
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需要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5.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多少个月前公布
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门票,通常是由商业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旅游景点的管理方负责发行制作、销售并监管使用的一种有价票证。如公园、博物馆、体育场等。一般是一次性的,而且需要花钱购买,有时被称为入场券。为控制门票价格上涨,除了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 还须通过媒体对门票价格上涨而造成对消费者权益行为侵害的报道,以减少信息 对称的影响,同时增强旅游者的维权意识,加大社会制约力。
6.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多久前公布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旅游经营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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