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通标识的内容排列是按远近还是按级别

至下顺序排列;4.交通标志的图形应遵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旅游交通标志的构造、支撑方式、反光、照明和制;6.旅游交通标志的文字应采用中英文对照;(二)旅游景区标志设计要求;旅游景区标志是为吸引和指引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1)旅游景区标志的颜色为棕底、白字(图形)、白;(2)旅游景区标志的形状为矩形;(3)旅游景区标志的尺寸、代号同指路标志的规定至下顺序排列。一般一个地名不写成两行或两列。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除有特殊规定之外,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如果标志上使用英文,地名用汉语拼音,相关规定按照GB17733,第一个字母用大写,其余小写;专用名词用英文,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根据需要也可全部大写。4.交通标志的图形应遵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的规定按比例放大制作,不应任意修改。5.旅游交通标志的构造、支撑方式、反光、照明和制作要遵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规定。6.旅游交通标志的文字应采用中英文对照。(二)旅游景区标志设计要求旅游景区标志是为吸引和指引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前往邻近的旅游景区,在通往旅游景点的路口设置的标志,使旅游者能方便地识别通往旅游景区的方向和距离,了解旅游项目类别。旅游景区标志分为指引标志和旅游符号标志两大类。旅游景区标志除按照道路交通标志设计要求外,还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设计:(1)旅游景区标志的颜色为棕底、白字(图形)、白边框、棕色衬边。(2)旅游景区标志的形状为矩形。(3)旅游景区标志的尺寸、代号同指路标志的规定。(4)旅游景区有多个名称(如A级景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的要统一命名,以等级最高、知名度最广的名称进行设计。已设置的旅游景区指引标志名称不一致的,要按统一名称进行重新设置。4343(三)旅游景区指引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009)规定,旅游景区指引标志的颜色为棕底、白字(图形)、白边框、棕色衬边。旅游景区指引标志尺寸由字高、字数和图形确定。旅游景区指引标志的大小应根据字数、文字高度及排列情况确定。旅游景区指引标志宜单独设置,当与其它交通标志相互遮挡时,应设置在距离其它交通标志60m以外的范围或交叉口下游。现有道路条件无法单独设置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时,宜与指路标志版面组合或合杆设置。旅游景区距离标志设在一般道路、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路段适当位置。可预告单一旅游景区(点)也可预告多个旅游景区(点),但一块版面中预告旅游景区(点)的数目不应超过三个,旅游景区(点)按照从近到远的顺序由上至下排列。旅游景区方向标志,设在通往旅游景区(点)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处、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的减速车道起点附近,但不应影响交叉口指示标志或高速公路出口和出口预告标志。旅游景区指引标志的版面内容不得附带商业性质的文字、数字及图案等。旅游景区指引标志如图1、图2。图1 旅游区距离4444图2 旅游区方向(三)旅游服务与管理设施指引标志旅游服务与管理设施指引标志一般采用蓝底、白图形、白边框、蓝色衬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标志为绿底、白图形、白边框、绿色衬边。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和正方形,采用图形和规格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部分:总则(GB5768.1—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的规定。旅游服务与管理设施指引标志设在所标识地点前的适当位置。旅游服务与管理设施指引标志可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旅游服务与管理设施地点识别标志如图3、图4。道路沿线旅游服务与管理设施指引标志见图5、图6。图3 加油站 图4 飞机场4545图5 停车场 图6 观景台(四)旅游符号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009)的规定,旅游符号的颜色为棕底、白字(图形)、白边框、棕色衬边,旅游符号标志一般宜采用60cm*60cm。旅游符号如图7—图10。图7 问询处 图8 野营地图9 索道 图10 高尔夫球4646(五)自驾车旅游服务告示牌旅游导览图、自驾车旅游线路示意图、景区简介、游客须知等自驾车旅游服务告示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信息准确,能为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旅游导览图版面内容包括游客所在位置、区域内的主要景区路线指引图、里程以及区、市旅游相关咨询投诉电话等。自驾车旅游线路示意图版面内容包括旅游线路沿线主要景点分布、各服务节点的分布、游客所在位置、区域内的主要景区路线指引图、里程以及区、市旅游相关咨询、投诉电话等。四、旅游交通标识设置要求(一)旅游交通标识设置原则广西旅游交通标识设置原则要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GB5768-2009)规定:1.旅游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通过交通标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2.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3.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行动特征,即充分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4.旅游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5.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应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标志内容;分开设置的标志,应先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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