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的形式可以是

导读:旅游合同的形式 旅游合同的形式可以是 1. 旅游合同的形式可以是 2. 旅游合同的其他形式 3. 旅游合同是指 4. 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5. 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做了哪些规定 6. 旅游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什么合同 7. 一般旅游合同应该采用哪种合同形式? 8. 旅游合同签订形式为 9. 旅游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10. 旅游合同的形式包括

1. 旅游合同的形式可以是

旅行就是一次想走就走的远行,旅游有不同的形式,如有散客团,也有跟团游,什么是最好的旅游形式,很难说,只有适合自己,对自己来说是量体裁衣定制的旅行方式才是最好的。例如散客团,就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在团费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有某旅行社牵头作地接服务,一般由地接导游负责散拼团的食住行,没有随团全程陪同,这种旅游形式,一般适合一日游这种短期团,散客团又称散客拼团,这种化零为整的旅游团常见于某地一日游,是一种灵活快捷组团游的方式,这种方式优点很多,例如组团容易,团费便宜,适合于喜欢自由行的游客,记得三年前,我以自由行的身份前往青岛旅行,因为人生地不熟,又是头一次去青岛想听听当地导游对青岛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的介绍,所以在所住饭店的推荐下,我花了一百五十元,参加了当地青旅组织的散拼团,也很有趣和成功,虽然是散客团,又没全陪,一切都照章办事,公事公办。按照青旅散客部的通知,第二天早上八点,有一辆五十五座的旅游大巴士来饭店接我,见到地陪小伙子,打过招呼,先交了一百五十元的一日游費用,又签了正式旅游合同,大巴又前行,去下个酒店接人,一共接了九个饭店客人,用时一个小时,我们这个散拼团正式成立了,在导游带领下,欢天喜地开始一天行程,我们这个一日游的团,主要去崂山,包崂山大门票,午餐自理。导游先介绍了一下青岛方方面面的情况,又描绘了崂山的美景,我去青岛已入秋,海风已带来些凉意。我爬山不成,自费坐缆车赏崂山秀丽的秋景,中午吃饭点,过农家院,导游介绍农家特色鲜鱼汤,自费自愿,我享受了一顿丰美的农家鱼宴。下午又逛了家珍珠馆,大巴送我回饭店,一日青岛游,愉快成功。这就是散拼团的优势,花钱不多且玩的地方多,实惠自由。而跟团游就是旅行社报价,签统一合同,一般十几人成团,如果团员人数多,还配全程导游,我几年前,就跟随国旅总社,参团泰国游。就很完美。我们组了个五十人大团,团费每人六千,在泰每天有风味餐,住四星饭店,购物少,只去合同约定的三个店,我们游了泰国大皇宫,看了柚木博物馆,我在柚木情物馆买了一对柚木小象作纪念品,夜游湄南河,在船上饱览曼谷夜色,远处郑王庙在灯光衬托下,显得更加雄伟。我特别喜欢骑大象,看大象足球赛,看人妖表演,听他们唱歌,男女莫辨。我们这个大团,在全陪领导下,举止文明,守时,一切行动听指挥,没在景点大声喧哗,拍照有序,给国家争光。所有一切旅行节目按合同办事,无坑无陷阱,很舒适成功的旅行体验。总而言之,无论散客团或跟团游,都各有特点优势,我们应因时制宜,怎么合适怎么办,才会使旅游活动更完美,心情更愉快。




2. 旅游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二)旅游行程安排。

3. 旅游合同是指

老人跟团游摔伤 旅行社担责30%

法院: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11万余元

  案例

  2017年3月4日,刘大妈与萍乡市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4日的华东五市旅游。

  4月2日9时许,旅行团在购物场所购物过程中,刘大妈从洗手间出来后不慎踩到楼梯边缘意外摔伤。旅行社导游立即将刘大妈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因无法继续旅程,4月3日晚,刘大妈返回萍乡住院治疗,入 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刘大妈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刘大妈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旅行社辩称,在旅游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刘大妈摔伤是自己不注意所致,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大妈所参与的旅游团队均系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旅游者的安全更加谨慎,而本案旅行社并未进行有效的提醒、警示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大妈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系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却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刘大妈因旅游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30%,即11万余元。

4. 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而后者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前者是从业的资格;后者是从业的许可。

2、颁证机构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而导游证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

3、期限不同

导游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而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待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 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4、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学员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旅游局)领取。

5. 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主体拟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营业执照统一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全面排查现有登记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市场主体许可资质,对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信息


二是规范旅游客运许可管理。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完善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规则。对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市场主体,相关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范客车使用性质登记管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时,公安机关核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信息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全面梳理排查现有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破解突出问题隐患。


一是严格旅游包车和团组监管。旅行社 、旅游包车企业在包租车辆环节互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全面推行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推动实现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团组行程单信息共享比对,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精准监管。


二是强化旅游客运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从严查处脱离动态监控运行、非法营运等违法经营行为,非法营运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行车中使用手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旅犯罪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旅行社和导游无证经营、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全周期管理。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旅游包车检验检测。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活动。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鼓励出台老旧客车淘汰更新政策,引导使用年限较长的旅游包车加快淘汰。


四是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隐患治理。依法严格开展旅游客运有关事故调查,督促旅行社、旅游包车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深化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工作。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依法实施挂牌督办。通过信用分级分类加强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旅行社安全管理。督促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安全记录良好的地接社承接当地旅游服务,要求地接社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严格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把好旅游团队“组团关、行程关、落地关”。


二是规范旅游包车企业安全管理。督促旅游包车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严禁旅游包车挂靠经营;科学制定运输计划,保障驾驶员充足休息;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旅游包车违规行为和不安全驾驶行为;加强旅游包车非运营时段的管理,严防从业人员私自招揽客运业务违法经营。


三是强化游客出行安全告知。督促旅游包车企业通过驾驶员口头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音像资料等方式,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在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时,明确提示并约定有关安全事项,并在行前说明会、行程中重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相关经营者加强旅游包车驾驶员、导游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训,聚焦典型事故案例、相关法律法规、非定线旅游客运特点等,提升培训针对性;关注旅游包车驾驶员身心健康状况,发现不适应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四)强化政府和社会共治,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一是深化部门协同。各地有关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完善保障措施。结合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推动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到位。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游客提升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指导道路运输、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6. 旅游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什么合同

此合同编号,为旅行社自行编制,方便他们查找所用,合同只要双方当面签字确认,即为有效合同,有法律效益,敬请放心

7. 一般旅游合同应该采用哪种合同形式?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维护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兼顾军事设施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任何从事劳动的人都希望有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来说,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技能和水平,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旅游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质量”,“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两项制度,以促进和指导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本身也获得更大的进步。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旅游合同签订形式为

出发地跟团就是在你所在的地区报旅行社跟团游,报团时,旅行社和你讲清楚此次出游的出发时间、离合地点、出游注意事项、有无购物等等要求。同时你要和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行合同,避免旅游出现问题时用意来维权。

此后等旅行社通知出发时间,从你所在地跟团出发,到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当地旅行社接团,由当地旅行社带你游玩整个行程,这种旅游的方式就是跟团游,全程简洁、方便、安全,是当今最为普遍的旅游方式。

9. 旅游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 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

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如: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10. 旅游合同的形式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旅行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在“在中国余下的工人权利的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中的休息权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权利。

2.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服务等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情况并非如此。 不能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及服务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设备需要 旅行社要为旅游者办理保险,等等。

4.自主选择权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选择旅行社,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旅游产品,可以对旅游项目进行比较、鉴别,将选择自己的决定的旅游路线。

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完整,以保障游客权益。

6.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旅游经营者因自身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时,应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7.旅游者的人格权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动的参与,它的,道德权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权和诉讼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 要求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作为消费者的一员,对于游客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请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与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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