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城市旅游景点 - 森林旅游景区

导读:森林城市旅游景点 - 森林旅游景区 1. 森林旅游景区 2. 森林旅游景区与乡村旅游的关系 3. 森林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巡查 4. 森林旅游景区类型 5. 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 6. 森林旅游景区秋节可策划哪些活功 7. 森林旅游景区转让 8. 森林旅游景区温馨提示 9. 森林旅游景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森林安全预防

1. 森林旅游景区

谢邀,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和红河谷森林公园,处于秦岭北麓,都在眉县境内,东西相距十多公里。两处均通往主峰太白山。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是五A级公园,名气大,景点范围大,旅游配套设施全。游客数量多,当然,花费也较红河谷大。实际上,两个公图到下板寺景区后,连通起来,延伸至太白山顶。至于那一个好玩,应该各有千秋吧。我的建议是:从一边进,另一边出,这样,就可以领略太白山北麓所有景区,不留遗憾地游览一遍太白山。另外,如选择避暑休闲,红河谷是个不错的去处。深谷幽静,凉气袭人。目赏山花烂漫,耳听鸟啼蝉鸣。远离闹市喧嚣,超然世外。是喜静求幽之人的佳处。

2. 森林旅游景区与乡村旅游的关系

1.重精品: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统筹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科学布局近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

2.重生态:注重乡村生态优势转化

加快发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冰雪海上运动、野生动物驯养观赏等产业,积极开发观光农业、游憩休闲、健康养生、生态教育等服务。创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示范村镇和精品线路,打造绿色生态环保的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

3.重产业: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主产区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在乡村旅游方面重点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

4.重传承:推进农耕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适度利用,切实保护好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支持农村地区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等传承发展。

5.重扶贫: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乡村振兴,摆脱贫困是前提。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既不降低扶贫标准,也不吊高胃口,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细的工作,坚决打好精准脱贫这场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攻坚战。把扶贫同扶志、扶智结合起来,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

6.重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

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

3. 森林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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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森林旅游景区类型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 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 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 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

全国统一的森林火警专用报警电话是:12119。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后及时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报警时要注意做到: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讲清火势大小或危害程度;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6. 森林旅游景区秋节可策划哪些活功

1、加强领导,落实防火责任。成立防火灭火专项工作小组,形成党政一把手统筹、分管领导蹲点、防火人员巡视的三级联动防火网,注重协调配合。乡政府及各村森林防火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的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指定代理负责人,办理工作和责任移交,并报乡指挥部备案。

2、积极防范,严控野外火源。要切实加强“五类人员”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要组织干部和护林员全天候巡逻,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纠,确保不留盲区。凡在林地、山边随意用火,不听劝阻或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决不姑息。

3、严阵以待,强化应急处置。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应急办法,做好应对突发性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乡半专业扑火队及其他应急扑火队,必须相对集中待命,各种扑救装备物资要确保完好、充足,做好随时出击火场的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乡主要领导要赶赴一线,靠前指挥,迅速调集扑救力量,坚决依靠专业扑火队伍,确保人员安全。

4、强化值班,严格责任追究。一是 格执行值班制度。各级防火组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二是严格执行热点核查制度。所有火情热点由值班领导现场核查,2小时以内反馈结果。三是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所有火灾必须立即报乡防火办,不得迟报瞒报,凡迟报、瞒报和“关门打火”,贻误战机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7. 森林旅游景区转让

原承包人合法承包的,可以转包或者受让,要经过发包人备案和同意。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要参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比较严格。严禁擅自随意单方面改变或调整已经明晰的现有林权权属的.

8. 森林旅游景区温馨提示

.饭不可一日不吃、火不可一日不防。

9. 森林旅游景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森林安全预防

安全生产的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思想教育机制 通过对全民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观念等综合安全素质。

2、工程技术检查整改措施 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和监测,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通过检查、整改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日常化、规范化。

3、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管理制度 通过立法、建章建制、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定岗定责,明确落实安全责任,形成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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