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的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与地名商标最密切联系,亦最容易混淆的就是地理标志。为全面认识地名商标的法律特性,有必要对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作一比较。
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 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协议中使用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中国商标法采用了地理标志一词,“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实体权,是无需履行任何程序而自生的一种自然权利,其代表着产品质量和生产者的信誉;而且,原产地名称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原产地名称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地,更让人联想到该产品所独有的品质、声誉或特性。因此,原产地名称所依附着的产品往往是驰名地方的特产,在原产地内外广大地域为公众所知晓是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件之一。
原产地名称与地名商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首先,从法律性质看,原产地各称与地名商标都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两者都通过特定标识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者,两者在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其次,从原产地名称与地名商标的外观表述看,虽然原产地名称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区别于一般地名商标,原产地名称一般由一个地名与某一商品联系起来组合而成,其形式为地理名称 商品名称,例如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而地名商标直接通过地理文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再者,原产地名称不同于地名商标,中国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采取双重保护模式,即将原产地名称纳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企业对产品仍可以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双重保护模式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情况,由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经济价值,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名称实行特别保护,即绝对禁止将这类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中国商标法未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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