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被撤销了,劳动者怎么办

导读:岗位被撤销了,劳动者怎么办 工伤赔偿的费用计算?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怎么算?

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我所在的研发部门被撤销,公司认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而且公司说没有其他适合我的工作岗位,所以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我的合同还有1年到期,一共签了3年,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法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确实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上述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你所在单位这次部门撤销裁减人员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履行前面的法定手续。
从实践情况来看,公司经营困难或者业务调整导致部门被撤并的情况,并不鲜见,将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说得过去。因此,公司说不属于违法解除,是有道理的。不过他们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似乎有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这家单位工作2年,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至少有2个月的工资。
公司给你的一个月替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替代通知金是根据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所确定的。所以,你可以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再争取一下。

工伤赔偿的费用计算?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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