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20年1月1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很高兴回答这个与农民息息相关的问题:

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土地管理法》主要有哪些修改?-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一、土地征收:防止随意侵占土地、加大补偿力度

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二、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针对社会关注的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三、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转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维护农民权益不动摇-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公有、保护农民利益、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得到强化。但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方面做出三个完善:

①农民土地不被随意征收

这是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实际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已成为获得新增土地的主要途径,任何征收土地的理由最终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直接列举了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六种情形,包括: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确需征地的情况。

②补偿标准不能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这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边界。

过去,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方案,以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如,原来是种玉米的土地,就补偿若干年的玉米产值。

现在则要考察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外,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款。另外,还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长久的保障体系。

③给了被征地农民更多权益

通过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拥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总体来看,修订 后的土地征收政策,可以有效促进集体土地的流转。

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订,为市场化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制度动力。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仍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执行新的土地制度,就要坚持法治化,尊重农民的决定权和自主意愿,既不能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流转。维护农民利益、补齐农业短板、促进农村发展,是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初心。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通过,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广大被征地农民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征地程序的变化与补偿标准的提升。

1、土地征收范围:公共利益有“边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相较于现行《土地管理法》仅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列举了征收集体土地的5种具体情形(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以及兜底条款。

但是,政府具体是指哪级政府?如何保障政府编制规划(确定成片开发建设)过程中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兜底条款仅要求法律规定,是否应进一步限制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2、土地征收程序:拟征阶段签协议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集体农用地所涉及的征地协议,跟村委会签?还是跟村民签?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并没用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征收实践中,征收农民的土地,农民却说不上话。村委说给多少就是多少。对此《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针对个别确 难以达成协议的,也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强调了协商方式对于推进土地征收进程的重要性,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但是,当征收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协商一致时,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决定”制度,《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制度设计,安置补偿纠纷久拖不决问题,依旧难以解决。

3、征收补偿标准: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就提出“同地同价、按价征地”,要求各地制定并发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前期工作为此次修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单列农民住宅的征收补偿,而是将其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以“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为原则,赋予农村村民自愿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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