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业规划标准?

导读:旅游产业规划标准? 旅游产业规划标准? 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旅游产业规划标准?

1、旅游规划应上升为顶层设计新常态下,旅游产业依托其综合性带动作用,已成为引领消费产业发展、引导区域经济腾飞的引擎产业,80%以上的省区市已将其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因此,旅游的发展亟需超越传统职能架构与工作目标,制订国民旅游的公共政策、国家行政资源的支持与管理政策等对接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措施。

2、大众度假时代将全面来临随着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旅游成为大众消费品,“带薪休假”的加快落实,也促使旅游需求进一步释放,以养生、养老、避暑避寒等为特征的休闲度假将迎来爆发式增长。这将对经济结构形成复合型带动效应,并催生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

3、旅游将走向多产业融合之路旅游业是一个跨产业的消费构成和多产业融合的综合结构,涉及传统旅游业、国家公共政策以及交通、商业、农业等关联产业。旅游吸引物带来游客聚集,游客聚集形成消费聚集,消费聚集带来产业聚集,最终形成集多重功能于一体的产业聚集形式和载体。

4、旅游将与产城一体化深度结合旅游通过“消费搬运”,构建了食、住、游、购等综合性终端消费经济链;形成了带动本地产业发展的泛旅游产业集群;带来了居民收入增加、城乡差距缩小、城市品牌提升等利益;带动了周边土地升值。可见,旅游产业为区域发展提供了产业、就业、环境、服务和居住五大支持,这也决定了其将成为产城一体化的最优选择之一。

过去的旅游地产更多强调的是占据旅游资源,拥有美景即可,而现在的旅游地产更加强调投资价值。有业内人士表示,“投资旅游地产就等于同时投资了观光游和休闲游两个市场,因为旅游地产产品一般会临近风景区,可以为客户提供观光游服务,所以,旅游地产投资是双向的。我们更鼓励地产投资进入旅游地产市场,我们觉得风险相对较低。”

5、旅游对扶贫的意义重大中国经济在不同区域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旅游恰恰是为落后区域和发达区域寻找平衡的最好工具。它把经济较发达、消费能力强的客源区域的人群,搬运到旅游产品供给较好,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旅游目的地。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为例,将城市的消费力转化为乡村经济的发展力,为民生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注入血脉,实现旅游扶贫。

6、“互联网+”让旅游进入全新局面旅游是移动生活,互联网与旅游的结合,极大地激发了旅游成为生活体验的主渠道,并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触动的爆发力。互联网时代,旅游传播力大幅提升,线上线下形成顺畅的沟通网络。“互联网+”下的旅游大数据、O2O等资源及理念,为旅游产品创新、商业配套调整、全方位精准整合营销、完善的客户服务系统构建等提供了参考与依据。

7、区域联合应是重要发展方向京津冀一体化、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长江经济带四大区域发展战略,将对旅游的格局产生重大的影响。“十三五”时期的旅游发展,应把握区域联合的机遇,借助互联网与高铁快速发展的东风,超越以往仅在路线和产品方面的合作,走向互联互通、文化融合、品牌合作、资源共享的新阶段,真正实现“1+1>2”的效果。

8、旅游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与升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成为重点。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渐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旅游的生态效应将得到极大的发挥,尤其表现在对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建设中。

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玉佛山风 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由东山景区、二一九公园景区和玉佛苑景区组成,景区面积为17.42平方公里,保护区面积为16.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按照《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 凡在玉佛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风景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对各种破坏行为应当举报和制止。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保护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第九条 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景观。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玉佛苑、巨型玉石造像的保护、保养。定期检查、维修玉佛苑建筑物,配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风景区内距今数十亿年的古老岩石区,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溪流、湖泊的水源、水流,除按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截流、改向或者做其它改变。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水体质量。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林木的更新性采伐由管委会提出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挖珍稀野生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限量采集。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安全、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风景区规划确定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风景区内的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区内自发进行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其电源、物品、音响的设置 当符合管委会的规定。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宗教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确定风景区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和经营业户总量。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管委会指定地点和相关规定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其产生的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在风景区内禁止排放残土,倾倒、填埋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二十条 经管委会同意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的车辆及进入风景区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风景区车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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