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文件关于旅行社 旅行社政策支持

导读:36号文件关于旅行社 旅行社政策支持 1. 旅行社政策支持 2. 旅行社政策支持方案 3. 旅行社扶持政策 4.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5. 旅行社补助政策 6. 景区针对旅行社的优惠政策 7. 旅行社政策与法规 8.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

1. 旅行社政策支持

2021旅行社不可以免社保。

2020年的旅行社是疫情下损失最严重的企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一项临时性政策,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一月一日起已经按照规定恢复正常征收。

2. 旅行社政策支持方案

一是加盟商们要认同旅行社的经营理念,能够主动执行总部颁布的各项政策,并且接受总部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加盟商们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及时完成总部下达的指标。

  三是加盟商们要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自己的销售网络。

  四是加盟商们要有丰富的行业操作技巧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五是加盟商们能够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并且遵守总部的经营规定

3. 旅行社扶持政策

1:推出旅行社保证金的灵活协调机制,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政策框架内给予灵活调整.

2:鼓励政企以及社会组织,通过旅行社单位进行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

4:对有实际经营困难的旅行社,享受税收减免有关政策.

5:依据社保要求,对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提供社保及稳岗就业有关政策 .

6:对有实际经营困难的旅行社的在职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4.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促进我镇三产服务业、乡村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等有关精神、宝政发【2016】169号扶持奖励意见,注重扶持激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宣传推介,不断促进我镇服务业发展,提升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意见。

一、三产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

1、企业销售奖励扶持办法。我镇新办服务业企业年入库销售首次达50万元,奖励0.5万元;销售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国投不予奖励)。

2、新招引服务业项目: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招引人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3、新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及限额以上企业,首次入库年度奖励0.5万元;首次入库的大个体企业,首次入库年度奖励0.2万元;企业新实现主辅分离,奖励0.5万元。

二、乡村旅游奖励扶持政策

1、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1—500万元、501—1000万元,分别奖励投资者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免其土地流转金叁年,对固定投资总额超2000万元的,免其土地租金肆年。达到旅游重大项目的按照县委《宝应县关于扶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9号)文件和宝政办[2016]169号文件政策执行。

2、支持乡村旅游建设要点实施。完成年度建设序时,奖励村1-2万元。

3、鼓励村创先创优。获得全省、全市、全县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二星、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4、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鼓励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认定标准:特色明显(结合当地特色)、游客参与度高(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市场影响力大(有5家县级以上媒体的报道宣传),活动经旅游部门认定后,按照举办活动的级别给予举办者1—2万元的奖励。

5、固投50万元以下作以下 励:⑴新开张一张农家乐,奖励0.5—1万元;⑵新建垂钓中心一座或新建一个林果采摘基地奖励1—3万元。

三、认定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由业主申请,镇乡村旅游领导小组组织镇纪检监察、三产办、财政、农经、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2、凡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的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3、本意见由镇乡村旅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考核兑现。试行期一年。奖项取最高奖额,不得重复奖励。

5. 旅行社补助政策

开办旅行社是个人从业行为赚钱,国家没有补贴

6. 景区针对旅行社的优惠政策

阿坝州

为感恩回馈三地人民无私援助,即日起:湖南籍、浙江籍、四川遂宁籍游客进入阿坝州理县毕棚沟景区、桃甘景区、鹧鸪山自然公园(滑雪场)、孟屯河谷滑雪场,凭本人有效身份件,享受门票全免,截止2021年7月31日。

甘孜州

个人优惠政策针对重庆市及广东省游客:

1、海螺沟冰川森林公园:个人门票5折优惠;旅行社单团150人以下,给予门票10奖1政策;单团150人以上(含),给予门票10奖2政策。

2、稻城亚丁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旅行社实施满10奖1的门票政策,在景区官方网站成功注册的旅行社,通过景区网络票务渠道购票,累计满10张全价门票,奖励一张全价门票,全年享用,优惠票不作统计。

3、康定情歌木格措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执行门票10人免4政策。

4、康定木雅圣地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免门票购买观光车票(60元/人),提前一天预定。

5、泸定桥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执行10人免1政策。

6、丹巴甲居藏寨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执行门票16人免1,司机导游免票。

7、道孚墨石公园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人数达到2000人,优惠100张门票。

8、九龙伍须海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旅游人数50人以上,赠送篝火晚会一场;旅行社人数200-500人,给予每人10元补贴;旅行社人数500人以上,给予每人20元补贴。

9、道孚亚拉雪山景区:个人免门票;团队免门票观光车挂牌价5折优惠。

10、巴塘措普沟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购票500人(含)以下,门票五折优惠。

11、德格印经院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景区内讲解半价优惠。

12、理塘勒通古镇-千户藏寨: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在理塘住宿2-3晚的,奖励1000元,住宿4晚以上的,奖励3000元。

13、燕子沟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

14、亚拉雪山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观光车90元。

巴中市

1、光雾山国家5A级景区、米仓山国家4A级景区、十八月潭景区2021年全年对浙江籍居民免景区门票。

2、开展“浓情春意,惠游光雾山”活动,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凡参与活动即能以光雾山景区40元/人,米仓山景区45元/人,十八月潭景区30元/人的优惠价购买景区门票。

(1)游客须扫“四川天府健康通”且二维码显示正常后方可入园。

(2)游客须同时关注“玩转光雾山”和“巴中文旅”微信号,在景区售票窗口现场核验成功后可购买优惠门票。

7. 旅行社政策与法规

旅游管理专业可以评职的级别有:特级导游员(正高)、高级导游员(副高)、中级导游员(中级)和初级导游员(初级)。

1、特级导游员: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以考试为辅的方式。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试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 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2、高级导游员: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中级导游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科。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4、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就可以申报初级导游员。

8.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 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 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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