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春节安全预案 春节期间景区安全计划安排

导读:旅游景点春节安全预案 春节期间景区安全计划安排 1. 春节期间景区安全计划安排 2. 景区国庆节安全工作方案 3. 景区安全生产计划 4. 景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2021 5. 景区节假日安全方案 6. 春节期间景区安全工作方案 7. 景区安全工作计划 8. 景区全年安全计划 9. 景区元旦期间的安全工作 10. 景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11. 景区春节安全预案

1. 春节期间景区安全计划安排

2021年百日安全大行动活动主题 :“强化宣传、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保障平安”。

百日安全活动,是由国家安监总局发起每年为期100天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范围开展的专项安全管理活动(与每年6月的安全生产月相类似)。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具体时间各有不同,以100天为基准),主题每年不同,由安监总局制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国家安监总局官网的可查记录是2008开始的。

百日安全活动旨在巩固每年年底、春节及开年的安全工作。保障全国在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和社会情绪稳定。所以有这样一句话,百日安全有时限,安全工作无时限。


2. 景区国庆节安全工作方案

为迎接2021年国庆假期,满足节假日期间客流需求,地铁提前筹划,从客流预测、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备保驾、疫情防控、安保综治、人员值班等方面提前做好应对,制定运营安全保障专项方案,采取延长运营时间、延长高峰期时间、缩短高峰期行车间隔等运输优化措施,全力确保国庆长假地铁运输组织平稳有序,市民出行舒适畅通,2021年国庆地铁收班调整时间如下:

2021年9月30日(国庆假期前一工作日)、国庆当天(10月1日)、假期最后一天(10月7日)南宁地铁线网各线路均延长运营服务时间1小时,运营服务时间由6:30-23:00调整为6:30-24:00,其中延长时间段23:00-24:00行车间隔为10分钟。


3. 景区安全生产计划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 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4. 景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2021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 景区节假日安全方案

旅游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常上下班,一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   旅游执法大队受本地旅游局委托行使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提供旅游者法规咨询服务;   二、负责进行本地旅游市场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三、查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受理游客对投诉、举报,以及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五、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六、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协助监督管理处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6. 春节期间景区安全工作方案

按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国外疫情比较严重,但我 现已控制的很好,所以封城的可能性很小,但为了安全起见,春节期间拜访时还是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口罩还是有必要戴的。

个人建议为了安全还是不要出去旅游了,春节旅游人流动量特别大,如果旅游当地出现疫情,那么你可能就要在当地隔离,耽误事。


7. 景区安全工作计划

矿山

持续开展煤矿瓦斯、水害、顶板、机电运输专项治理。强化硐采非煤矿山通风、顶板和露天矿高陡边坡、矿山附属加工作业、尾矿库“头顶库”、油气企业承包活动、地勘企业钻井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

按照“人车路”协同理念,重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保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科技化和安全责任、监管、防控、科技、宣传、评价体系)建设。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严重违法行为集中治理。加强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整治。

水上安全

突出旅客、危险品、砂石、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等“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强化危化品港口码头监管,持续开展水上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超载、非法载客、配员不足、冒险航行和碍航采砂等违法行为。

建设施工

深化“两防”(防高处坠落事故、防危险性较大项目工程的群死群伤事故)专项整治、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检查,针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机械和车辆伤害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治理。强化事故责任企业安全条件复核、安全许可制约,构建违法行为联合惩处机制。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开展“两重点一重大”(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化企业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治理。扎实抓好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专项整治。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工贸

推进粉尘防爆、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以及金属冶炼行业安全准入、高温熔融金属管控等专项治理。

消防

深化高层建筑、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及生产、居住、仓储“三合一”等高风险场所专项治理。开展电气火灾、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回头看”。

市政公用设施

开展市政公用设施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

特种设备

继续开展危化品领域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加强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整治。

地质灾害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加强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已查明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搬迁避让受威胁群众6000人。

洪涝灾害

开展水库、塘堰、河道安全隐患排查,强化病险塘库整治、山洪灾害防御、河道行洪保畅。

森林防火

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健全防火工作联动机制,严格防火期野外用火管控。


8. 景区全年安全计划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的

通  知

镇属各部门、三门塘村两委:

为打造规范、整洁、安全的三门塘景区,增加游客观赏游览的舒适度和体验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景区整体对外形象,创建和谐美丽的三门塘景区环境,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三门塘村实施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现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三门塘景区服务质量、文明形象为主要任务,以增强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以建立和完善文明形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证,切实解决三门塘景区文明形象、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4A景区创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条件。

二、工作目标

围绕4A景区建设要求,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村集中开展以“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为主题网格化管理行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网格区、文明卫生户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三门塘景区管理,提升村民文明形象,有效整治核三门塘核心区和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摒弃不良文明卫生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不断推动三门塘景区建设。

三、网格管理原则及职责

(一)管理原则

将三门塘核心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具体网格区域,明确将文明形象、景区消防、环境卫生、公共财物的维护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将三门塘村核心区划分为15个网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个网格10户左右,按照地域相邻的原则划分,每个网格下设网格长、网格员,其中网格长由镇干部担任,网格员由镇干部、村干、同步小康驻村干部、组长等担任。

(二)工作职责

1.网格长:负责网格区全面工作,掌握网格区农户情况,与网格内农户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督促引导农户履行责任义务,确保网格区公共区域不存在脏、乱、差,公共财物不存在损毁情况,确保网格区农户室内外、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柴草杂物不乱堆乱放,不乱丢垃圾等,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树立良好形象。

2.网格员:协助网格长抓好网格区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21年5月10日前)

镇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划分网格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召开网格员大会,每个网格再次召开网格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使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程序、标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5月11日—8月1日)

各网格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网格员进村入户开展工作,签订《三门塘景区农户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到各家各户开展文明素质提升宣传引导、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建立举报制度,适时开展评比活动,在各网格区设立公示牌,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在宣传栏内公开曝光不文明行为,确保州第十二届旅发大会前要初显成效,镇将组织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通报,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21年8月2日—8月30日)

镇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对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表彰,对不达标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曝光,并进行挂牌督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旅游工作镇班子、三门塘村包村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干部、村两委、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落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工作要求及标准和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网格长要结合各自区域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养成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 为主题的意义、标准、方法,使宣传教育的过程成为村民文明卫生习惯养成的过程、学习推广先进典型的过程,提高广大村民参与活动的热情,逐步形成“我参与、我受益”、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对管理不到位的网格长、网格员、不文明行为的人员实行曝光,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评定“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建立举报制度,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复评,对工作滑坡、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使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四)经费保障。每个网格区安排500元工作经费,由各网格长安排使用,使用前需报领导小组进行申报。

(五)强化督查机制。镇组建专职督查队伍,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不是网格员的镇干部担任,定期到各网格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谈话后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中共坌处镇委员会

坌处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9. 景区元旦期间的安全工作

幼儿园寒假放假安全注意事项提示   尊敬的家长:   您好!寒假已至,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了您的孩子能过上一个健康、进步、愉快的假期,建议家长督促、引导、帮助孩子安排好寒假生活。恳请家长密切合作,尽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寒假期间,请您安排好宝宝的生活作息时间,坚持早睡早起,中午12点到2点安排孩子进行午睡,保证宝宝有规律的饮食与生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请您时刻注意宝宝的安全,不要让宝宝到危险的地方去,不玩危险物品。同时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远离火、电、开水,不要让宝宝燃放烟花爆竹,保护好宝宝的安全。   

3、寒假期间的走亲访友正是您对宝宝进行礼貌教育的良好时机,希望宝宝能礼貌待人,成为有礼貌的好孩子。同进将宝宝在假期中的精彩瞬间记录下来(用文字、图画或照片形式),回来后要与其他小朋友分享的哦!   

4、放假了,宝宝看电视的时间难免会过长,请您把宝宝看电视的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提醒宝宝与电视机保持距离1.5米以上,注意保护眼睛。   

5、假期中请您坚持让宝宝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自己穿脱鞋子、自己吃饭、自己叠衣服、拉裤子等。   

6、放假期间注意做好宝宝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特别是流感、流脑的预防,防止传染。提醒孩子多喝水,放假的时候可不能生病哦!   

7、坚持锻炼身体,天气好的时候尽量多安排一些户外活动,每天保证孩子的饮水量,在饮食方面注意荤素搭配,鼓励孩子多吃蔬菜和水果。让孩子在过年期间有个好的身体。   

8、鼓励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穿衣、吃饭、自己整理玩具、书籍,还要做爸爸妈妈的小帮手,做个能干的好孩子,让幼儿承担一定的家务,如:倒垃圾、摆板凳、摆碗筷等等。   

9、注重培养幼儿有益的兴趣,支持幼儿的探究活动。如:绘画、唱歌、讲故事,大胆与人交往,养成活泼、开朗、热情、大方的性格。可以为孩子准备一些小技能(如古诗、歌曲、英语等),以便在亲朋好友面前展示一下。坚持让孩子每天有看书的时间!   

10、春节期间带孩子去户外走走,多让孩子感受新年的气氛,您可以把孩子在家中有趣的事情、孩子的精彩瞬间、孩子的良好表现、旅游中的所见所闻等等用文字和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开学后带到幼儿 来,请孩子给大家讲述,以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大胆、自信的意志品质。   还要唠叨几句:孩子们在提问时,虽然有点烦人,也希望能够愉快地解答;有时孩子喜欢做一些淘气的事,只要不危险,请允许他们去做吧;多注视孩子的眼睛,一天三次拥抱你的孩子,让孩子在你无尽的爱中成长;有些事情孩子们能够独立完成的,爸爸妈妈们爷爷奶奶们就多放手让他们自己完成吧!   希望我们的孩子们留下愉快的回忆!!祝您合家幸福!新春愉快!


10. 景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 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简报、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 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1. 景区春节安全预案

三不举办!乐山发布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13日,《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发布,要求严控聚集性活动,暂停人员密集聚集型活动。严格控制体育赛事、展览展销、非营业性演出,严格控制庙会、灯会、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提倡家庭私人聚会不超过10人,严控大型会议活动,提倡在川过节。全文如下:


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级各部门: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肆虐蔓延,国内多地出现零星散发病例,个别地区突发聚集性疫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加之寒假、春运、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大,疫情传播风险较高。为全面扎实做好当前特别是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0〕463号 )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春节期间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川疫指发〔2021〕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化认识、提高警惕,始终绷紧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紧要任务,进一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分兵把守,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严防死守、毫不松懈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


(二)强化调度值守。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24小 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实行实体化运转,每周定期向指挥长、各副指挥长报告情况。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疫情防控风险点,坚决抓好各类暗访、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市指挥部检查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加强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逐一、坚决、彻底整改到位。对管控不严、作风不实、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落实“五有―网格"防控措施


(四)严格落实“五有”。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 )、村 (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


(五)加强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村 (社区)要加强网格化管理,组织人员到户、到人,做好假期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督促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强调出现发热等症状后的自我隔离和报告。


三、严控聚集性活动


(六)严控群众性活动。暂停马拉松、营业性演出等人员密集聚集型活动。严格控制体育赛事、展览展销、非营业性演出,严格控制庙会、灯会、庆典等群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须报经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做好人群流量管控、体温监测和应急处置准备。提倡家庭私人聚会不超过10人。


(七)严控大型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召开、不举办、不组织线下大规模会议、培训、团拜、慰问、联欢,50人以上的由组织(或承办)单位制定防控方案,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助指导防疫保障。


四、做好人员流动管理服务


(八)提倡在川过节。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带头在川过节,出省须向单位报告并经同意,可实行弹性休假,非紧急、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域。务工返乡人员、学生实行错峰返乡返岗返校,提倡条件允许情况下留在工作所在地过年。按照属地、行业、单位管理等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高风险岗位人员出行前7天内核酸检测要求。


(九)突出抓好师生防疫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精准有序错峰放假开学,确保离校学生底数清、返家行程可追踪、家校协同有反馈。师生非必要不到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探亲旅游。常态化对学生及家长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并落实具体要求,引导师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醒学生在回家及返校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领域防控措施。落实列车、长途汽车、水路客运实名购票、对号入座。扩大“无接触”售检票服务。实施进站人员体温检测、扫码查验,鼓励提供手消毒剂。车站、码头等要设置留观站。对工作人员及乘客接触的区域及设施设备每日至少消毒1次,若出现发热人员,立即进行消毒。交通运输场站和交通工具节假日期间要增加通风、消毒等措施频次,引导减少交通工具内人员走动和聚集。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和司机每日健康监测,上岗前和下班后分别开展体温监测,身体不适的应及时就诊,上岗期间应佩戴口罩。各汽车客运站要坚持应用四川省道路客运乘客信息登记系统,开展人员信息登记,确保乘客信息可追溯。


五、强化重点场所防控


(十一)强化公共场所防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 场、影院剧院、网吧酒吧、餐馆酒店等公共场所要加强出入流量控制,剧院影院、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按75%最大承载量或核定人数控制流量。落实入场体温检测,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公共区域消毒措施。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在客流量较大期间应限制瞬时客流量,推荐顾客自助购物结算,有效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倡导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鼓励商超和餐饮企业提供网订店送,无接触交易服务,防范纾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十二)强化旅游景区防控。各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落实实名登记、健康码查验、体温监测等措施,接待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引导游客错峰旅游,暂停中高风险地区组团来乐的旅游业务。在春节游客量较多期间,要落实“三多两有”防控措施,即一线服务人员要多、检测点位要多、入园闸机通道要多,有游客分流疏导场所、有应急隔离场所。


(十三)强化宾馆酒店防控。各级各类宾馆、酒店、旅馆要严格住宿实名登记,对入住旅客逐一如实登记,对所有住宿人员和来访人员进行测温查码并做好相关记录,异常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置,无健康码、拒绝检测、未戴口罩的予以劝阻。


(十四)强化农村地区防控。切实加大农村地区工作力度,做好外地返乡人员的摸排和信息登记,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的重点人群要落实健康监测、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了解、核实和报告。严控聚集性活动,实行“三个不举办”,即不举办群众性庆祝庆典、聚集性展销促销等活动;不举办坝坝宴,提倡家庭聚餐控制在10人以内、红事新办、白事简办的新风尚;不举办聚集性宗教和民俗活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各地切实加强茶馆、麻将室、游戏室、村民文化活动室等公共场所的严格管控。


(十五)强化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防控。医疗机构实行预约挂号、预约分诊、预约检查、预约治疗和预约接种,合理分配就诊和接种时间。加强发热门诊(哨点)、接种门诊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规范管理,做好诊治环境、接种门诊、设备器具、医疗废物等清洁消毒。有效分流进入医院人员,严格发热患者管理,严格执行院感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做到“三个规范”,即规范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村卫生室(站)、个体诊所、门诊部、药店不得出售退烧、止咳等药品,不得收治发热、咳嗽、咳痰、气短等症状患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规范信息报送,落实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如有上述症状患者到村卫生室(站)、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就诊,就诊机构应立即采取留观措施并做好登记,1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规范患者转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就诊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将患者就近转运至设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严防疫情输入


(十六)加强境外来(返)乐人员管理。做好入境人员闭环管理,严格落实“14+7+7”隔离要求。口岸入境人员在首站执行完14天集中隔离后,入(返)乐时必须严格落实后续“7+7”管理要求(7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再7天内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十七) 加强风险地区来(返)乐人员管理。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乐人员要主动向村(社区)报备,并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至少2次核酸检测。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人员入(返)乐,需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提供的,立即在首站地实行全闭环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自由流动。对其他来自低风险地区的入(返)乐人员,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可自由通行,严禁擅自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


(十八)加强返乡人员管理。信息摸排全覆盖,村(居)民委员会要提前掌握返乡人员信息,动员就地过节。登记造册全覆盖,返乡人员抵达居住地后要立即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备,做到登记无遗漏。申领“四川天府健康通”全覆盖,村(居)民委员会要引导返乡人员主动注册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全覆盖,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的返乡人员,从事冷链食品、隔离场所、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海关和口岸、国际航空等高风险行业的返乡人员,抵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每天向包户干部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出现异常及时处置。鼓励上述高风险行业返乡人员出行前开展核酸检测。


(十九)加大冷链物流监管力度。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疫情输入风险评估,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实施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持续改进仓库、市场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条件,落实消毒、监测、通风等措施。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与进口冷链承运单位,严格信息登记、货物查验和车辆器具清洗消毒,不得生产经营和承运无法提供“两证明一报告一信息”(海关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追溯信息)和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时排查存在风险的冷链食品批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冷链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监管。


七、做好个人防护


(二十)大力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集贸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场所、交通运输、餐饮行业和居民小区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公共厕所每日消毒。开展农村地区冬春疫情防控“百日大宣传行动”和村庄清洁“百日行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开展逐村逐户清生活垃圾、清厕屋便池、清水源水体、清畜禽粪污、清农业生产废弃物“五清”行动。加强超市(小卖部)、餐馆、农贸市场和宗教场所等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每日清理消毒。对公共厕所、健身场地、集体活动室等公共场所配备专人进行管理,根据人流量动态调整消毒频次,每日至少消毒1次。


(二十一)引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春节期间要减少走亲访友活动,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倡导“戴口罩、常通风、勤洗手、一米线、不握手、用公筷”,引导群众不随意丢弃废弃口罩,不购买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从中高风险地区和国(境)外网购、海淘物品,选购清洗冷链食品时带手套,打开货物前用酒精对其包装进行消毒。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二十二)推进新冠疫苗应急接种。分步推进新冠病毒疫苗重点人群“应种尽种”,优先接种口岸防控和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压茬重点接种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出国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社会运行保障人员,在完成上述重点人群接种基础上,加强高风险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高风险行业部门人员、民生保障相关人员疫苗接种。按国家统一部署,推进老人、学生等人群疫苗接种。


八、加强应急保障


(二十三)严格疫情多点监测。加强重点人群和特定环境监测,坚持人、物、环境同查。发热门诊患者6小时完成检测、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检测阴性方可入院,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监管场所新入监人员24小时完成检测,进口冷链食品、隔离场所、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海关5类高风险从业人群每周全员检测,疾控机构流调采样检测人员、监管场所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每月全员检测,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外卖、邮政快递从业人员每周抽样检测,学校托幼机构师生每月抽样检测。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每批次全覆盖核酸检测,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农贸市场、冷链食品相关场所环境每周抽样检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汇聚部门监测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


(二十四)提升专业防控能力。要进一步规范传染病报告流程,加强疫情分析研判,实现快速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要持续提升核酸采检和快检能力,做好应急核酸采检准备工作,提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组织协调效率。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调整医疗资源,有序安排节日期间工作运转,正常开展临床科室门诊和住院服务,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和特殊群体的就医需求。加强负压病房、负压救护车等设施设备保障,加强治疗方案、有效药物等工作经验的整理,确保病患入院能得到科学规范治疗。


(二十五)做好物资储备。在前期储备、满足日常临床使用情况下,各医疗机构要按最大收治能力满负荷运转30天的需求量科学动态储备医用物资。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加强粮油肉蛋菜果奶等重要生活物资保障与价格平稳运行,加强油电煤气运供需监测,科学调度电网运行,保障城市生命线运行正常。


(二十六)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严格做好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及疫苗运输、接种等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和回应群众关切,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开展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置有关涉稳风险。


乐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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