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的非遗文化有哪些
导读:闽南的非遗文化有哪些 福州市闽剧保护规定
闽南的非遗文化有: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文化空间。具体如下:
1、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福建各地区的方言及民间谚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等。如霞浦畲族小说歌、闽南童谣、陈三五娘传说。
2、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传统戏剧如歌仔戏、梨园戏、莆仙戏等;传统曲艺如福州评话、答嘴鼓、漳州锦歌等;民间舞蹈如泉州拍胸舞、邵武傩舞、龙岩采茶灯等;民间音乐如泉州南音、茶亭十番音乐、浦城闽派古琴等;民间美术如漳州木版年画、柘荣剪纸、惠安木雕技艺等;传统杂技与竞技如建瓯挑幡、宁德霍童线狮、自然门武术等。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福建民间添丁庆寿旧俗、婚嫁旧俗、丧礼旧俗、民间节日、庙会、民间传统信仰习俗等。如闽西客家春耕习俗、惠安女服饰、丰泽虫寻埔女服饰、闽东畲族婚俗、仙游枫亭元宵游灯习俗、闽西客家元宵节庆、宁德畲族三月三节俗等。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各种具有福建特色的生产生活技艺与工具等。如福州同利肉燕制作技艺、福州聚春园制作技艺、福州永和鱼丸制作技艺、泉州传统竹编工艺、明溪肉脯干制作工艺、沙县小吃制作工艺等。
5、传统手工艺技能:福建各种工艺美术制品的独特制作技艺。如德化瓷工艺、泉州李尧宝刻纸、安溪蓝印花布、将乐民间龙池古砚制作工艺、将乐西山造纸技术、武夷岩茶(大红袍)传统工艺技能及习俗、建阳建本雕版印刷、永定客家土楼建筑工艺、连城四堡雕版工艺、福安银器制作工艺、寿宁木拱廊桥制作工艺、福鼎饼花工艺等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福建民间各种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云霄开漳圣王巡安民俗、南安英都拔拔灯、石狮蚶江端午海上泼水习俗、龙岩适中盂兰盆节俗、福鼎双华畲族二月二歌会、周宁浦源护鱼习俗等。
福州市闽剧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闽剧的保护与传承,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传承内容,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剧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闽剧的福州方言声腔、优秀传统剧目、传统表演艺术、音乐、舞台美术、剧本、曲谱等;
(二)与闽剧密切相关的乐器、舞台等制作技艺;
(三)与闽剧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闽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闽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对象。第四条 闽剧保护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第七条 闽剧保护传承所需
金实行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闽剧保护传承经费。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闽剧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闽剧经典传统剧目抢救,复排演出经典传统剧目;
(二)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闽剧剧本;
(三)扶持优秀剧目创排,支持闽剧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对获得荣誉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定期举办闽剧剧目调演、会演,对优秀剧目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五)定期选送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闽剧艺术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闽剧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闽剧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专业人才专项招考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闽剧艺术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设置上实施激励政策,提高闽剧从业人员待遇水平。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闽剧后继人才:
(一)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通过编写闽剧艺术和福州方言校本教材、开办闽剧兴趣班、建立闽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闽剧艺术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大闽剧相关专业招生力度,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三)支持闽剧演出团体与艺术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闽剧艺术院校学生学习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闽剧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四)支持闽剧艺术院校师生参与精品创作、舞台实践,参加各级专业赛事等活动;
(五)支持闽剧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设立闽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闽剧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闽剧演出团体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服务和相关公益性活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贴、组织展演和比赛等方式,支持民营闽剧演出团体加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振兴等题材的闽剧艺术创作、演出,拓展乡村演出市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闽剧演出团体从业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和演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闽剧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闽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
闽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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