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
导读: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 1.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 2. 旅游景区评分细则 3. 景区考核办法 4.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本 5.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怎么写 6.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范本 7.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有哪些 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9. 旅游景区的评定标准 10. 旅游景区评定细则 11. 景区管理规定制度
1.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Standard of rating for quality of tourist attractions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6-14批准 1999-10-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不同类型的旅游区(点),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区(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H 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旅游区(点) tourist attraction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等。 3.2 旅游资源 tourism resource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3 游客中心 visitor center 旅游区(点)在区内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4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及标志 4.1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 4.2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颁发。 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依据与方法 5.1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确定,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景观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得分,并参考"游客意见评价体系"的得分数。 5.2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包括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八个评价项目。"景观质量评价体系"包括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继续分为若干评价子项目。对各子项目赋以分值,各旅游区(点)按各评价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得分数确定其等级。 5.3 "游客意见评价体系"是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总体印象、可进入性、游路设置、旅游安排、观景设施、路标指示、景物介绍牌、宣传资料、讲解服务、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旅游厕所、邮电服务、购物、餐饮、旅游秩序、景物保护等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分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并依此计算游客意见得分数。 5.4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及《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6.1 AAAA级旅游区(点) 6.1.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依托城镇的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及中外文规范、准确、醒目,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通行便利。路面平整、坚实,或航道深邃、宽阔、无阻挡; d)区内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通工具。 6.1.2 游览 a)各种引导标志(包括入口游览导游图、标识牌、景点介绍牌等)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 10001的规定。标识牌和景点介绍牌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b)游览宣传教育材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制作精美; c)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 章要求; d)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e)设有提供咨询、接受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热情服务。配有专门咨询投诉电话,使用方便。 6.1.3 旅游安全 a)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防护设施齐备、有效,标志明显; b)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落实,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备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6.1.4卫生 a)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平整,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b)公共场所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检测标准; c)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所有厕所具备冲水、盥洗、通风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异味,干净、明亮; d)垃圾箱(桶)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用,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不留陈旧垃圾;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施,禁止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6.1.5 通讯 a)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标识规范、醒目,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b)通讯服务在营业时间内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6.1.6 旅游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有效维护景观氛围。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丰富。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 c)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佩戴胸卡,亮照经营,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对市场违规事件处理公正、迅速、记录完整。 6.1.7 综合管理 a)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b)交通、卫生、环保、导游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具有独特鲜明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良好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的使用; d)设立与旅游区(点)接待规模、档次相适应的游客中心 e)高级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100%; f)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g)交通、安全、保卫、卫生、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h)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专门投诉电话、信箱。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i)游客集中场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规范、醒目; j)设有档次相应的游客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k)为特定人群(老年 、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咨询服务,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其他相关特殊服务。 6.1.8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人次在50万以上。 6.1.9 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HZB1的规定; d)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措施先进、得力,游客容量控制措施有效,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环境氛围优良。建筑布局合理。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相互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绿地面积占有较高比例,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或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出入口建筑主体格调突出,并与景观及环境协调; f)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6.1.10 旅游资源品位突出,其历史价值,或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在世界上具有重要意义;或其资源珍贵、稀少与奇特程度高,在世界范围内属于独有或罕见景观。 6.2 AAA级旅游区(点) 6.2.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好。依托城镇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至少有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设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顺畅。标志及中、外文规范、准确、醒目,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c)区内旅游(含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通行便利。路面平整、坚实,或航道深邃、宽阔、无阻挡; d)区内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交通工具。 6.2.2 游览 a)各种引导标准(入口游览导游图、标识牌、景点介绍牌等)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 10001的规定。标识牌和景点介绍牌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b)游览宣传教育材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制作精美; c)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d)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e)设有提供咨询、接受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热情服务。配有专门咨询投诉电话,使用方便。 6.2.3 旅游安全 a)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防护设施齐备、有效,标志明显; b)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落实,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备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6.2.4 卫生 a)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地面、道路平整,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b)公共场所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检测标准; c)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全部厕所拥有冲水、通风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异味,干净、明亮; d)垃圾箱(桶)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用。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不留陈旧垃圾; e)餐饮服务 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施,禁止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6.2.5 通讯 a)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b)通讯服务在营业时间内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6.2.6 旅游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有效维护景观氛围。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丰富。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 c)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佩戴胸卡,亮照经营,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对市场违规事件处理公正、迅速、记录完整。 6.2.7 综合管理 a)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b)交通、卫生、环保、导游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良好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并使用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 d)设立与旅游区(点)接待规模、档次相适应的游客中心; e)高级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专达80%; f)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g)交通、安全、保卫、卫生、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h)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投诉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i)游客集中场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规范、醒目; j)具有档次相应的游客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k)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咨询服务,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其他相关特殊服务。 6.2.8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人次在30万以上。 6.2.9 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HZB1的规定; d)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措施先进、得力,游客容量控制措施有效,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环境氛围优良。建筑布局合理,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相互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绿地面积占有相应比例,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或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出入口建筑主体格调突出,并与景观及环境协调; f)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6.2.10 旅游资源品位突出,其历史价值,或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在国内具有代表意义;或其资源珍贵、稀少与奇特程度,在国内属于独有或罕见景观等等。
2. 旅游景区评分细则
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具体的评定标准:
(1)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评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共计1000分,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分别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细则三:游客意见。游客综合满意度总分为10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3. 景区考核办法
旅游景区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通信网络、高性能信息处理、智 数据挖掘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景区资源保护和景区业务管理、游客服务、品牌营销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信息化改造和运营,最终提升景区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景区进入信息化、智慧化发展。新标准升级旧标准“邮电服务”这项内容,替换成“信息化”,分值也提高了50分,对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提出了考核要求,如WIFI覆盖情况、游客流量监管、运行监控等方面。随着现在信息技术、网络、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信息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电子商务等,对于一个景区的发展尤为重要。
信息化评分细则
信息化的内容构成包括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四个部分。
“信息化基础”评分项
信息化基础在信息化大项中分数占比最高,可见夯实基础是做好旅游景区信息化建设的重头戏。
“信息化管理”评分项
信息化管理是旅游景区信息化建设的一大目标。在信息化基础建设的基础上,实现景区运行监测。
“信息服务”评分项
游客是旅游景区信息化建设的服务对象,建立景区与游客间信息互动的渠道,提高旅游体验质量。
“电子商务”评分项
电子票务系统是旅游景区信息化的标配,更是宣传景区并推动其发展的有效途径。在信息化这一部分的修订中,新标准吸收了原有分散的相关内容,把景区信息化单独列为一个大项。其目的是引导旅游景区更加注重提升信息化水平,满足旅游景区自身发展和游客对信息化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
信息化整改揭示景区发展方向
新标准对景区信息化要求的添加,指明了旅游信息化、智慧化已成为景区申请 5A 硬指标。随着现在信息技术、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信息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电子商务等,对于一个景区的发展尤为重要。
旅游景区信息化建设要求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综合统筹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以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为纽带,整合景区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创新管理模式;实现资源保护、产业结构优化、经营管理和服务智慧化,全面促进景区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景区A级评定标准的更新与完善将更好的推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4.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的构成要素就是通常所谓的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引用如下:
1、游览
游览又称观光游览,是最基本而又广泛的旅游活动,游山玩水这一成语表明游览活动历史悠久。游览的对象包括美丽、优雅的自然风景,包括历史悠久、造型独特的文物古迹和现代化的建设成就,包括民俗风情展示,包括高科技的农业和工业等生产劳动过程。现存的问题是游览产品结构深化程度不够,要改变仅限于观光水平。
2、娱乐
旅游景区娱乐是借助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活动设施向游客提供的表演欣赏和参与性活动,可以使游客得到视觉及身心的愉悦。娱乐形式大体可分为设施型游乐、歌舞表演型游乐、竞赛型游乐、制作型游乐、采摘型游乐、寻宝型游乐、角色转换型游乐等
3、旅行
此处的“旅行”指的是景区内的交通,即游客在景区内为了观赏、接触、体验更多的新鲜事物而发生的空间位移。
4、饮食
美国旅游基金会与宝洁公司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旅游者对景区餐饮服务要求最注重以下五个因素:清洁卫生、味道好、价格公道、交通便利、环境舒适、服务良好。
5、住宿
住宿是旅游活动六大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也是 游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地游客对客房的基本要求体现在整洁卫生、环境安静、安全感强、服务亲切等几个方面。
6、购物
“购”是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所购买的商品,包括生活用品、旅行和纪念用品等旅游商品,旅游商品一般应该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纪念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等特点。我国的旅游购物收入比重仅为20%左右,和发达国家40%-60%的比重相差悬殊,尚需不断努力。
在六要素中,游览是核心吸引要素,娱乐项目是延长游客在景区滞留时间的前提条件,畅通合理的道路布局是保证游客满意的基本因素,食、住、购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辅助条件,和核心要素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因此,景区的经营管理必须有全局观、整体观。
5.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怎么写
国家一级博物馆的标准包括:條萊垍頭
1、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
2、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
3、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
4、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
5、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
6、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
7、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條萊垍頭
8、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6.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范本
4.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4.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7. 旅游景区的评定及管理制度有哪些
综合素质考评包括哪些内容:
指人具有的学识、才气、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特长心理等综合条件。也称综合表现力。
"综合素质"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综合素质是指一个人的知识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各种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养.人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和趋势,尤其是当前人类即将迈入知识经济社会,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为迫切
2、综合素质是指人的适应能力、生存能力、社交能力(包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在体育、文艺、美术、音乐、舞蹈、语言、等方面的特长
3、综合素质是指人们自身所具有各种生理的、心理的和外部形态方面以及内部涵养方面比较稳定的特点的总称.它大体包括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外在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等五大块
4、关于综合素质的理解所谓综合素质,是指人所具有的认识、分析、处理事物的潜能,通常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等
5、高职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两方面,其中综合素质是指为人处事、逻辑思维、开拓创新等方面的素质
6、这种综合素质是指业务能力、外语能力、电脑操作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一定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公关能力等等
7、这里的综合素质是指思想品德、业务、人文、科学、心理和身体等方面的素质.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虽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但切不可忽视全面发展
8、这里的综合素质是指学识、技能、品格、交际能力、应变能力等,对这些素质平时要加以磨练,应聘前要将它进行提炼与升华
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5A景区评定?
国 AAAAA级景区是一套规范性标准化的质量等级评定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的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从4A级旅游景区中组织评定,而后产生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是全国旅游景区(点)最高评定标准。
标准较4A级旅游景区更加注重人性化和细节化,更能反映出游客对旅游景区的普遍心理需求,突出以游客为中心,强调以人为本。
交通方面
在新标准中,交通被列为第一要素。5A级旅游区对交通要求相当高:“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
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在《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中,5A级旅游区需要拿到总分1000分中900-950分,与直达机场的距离远近直接关系到交通方面的分值:30公里以内才可得满分10分。
导游主要讲解
5A级旅游区的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导游(讲解)词科学要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对导游或讲解员文化程度的要求,比我国导游员中专文化程度的门槛要高得多。
卫生方面
新标准中对旅游区的公厕做了专项规定,从审美度、卫生度和文化等方面详细制定了符合5A级标准的厕所。
5A级旅游区内的公厕要求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景观化。
室内整洁,有文化气息。垃圾箱不仅要布局合理,标识明显,而且应造型美观独特,与环境相协调并分类设置。接待游客数量海外游客每年约5万人次新标准要求5A级旅游区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达到6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5万人次以上。同时,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很高。
9. 旅游景区的评定标准
一共有5个等级,分别是5A、4A、3A、2A以及1A。每一个A级,其实就是代表着不同的原生资源要素、管理要素、规划要素、市场吸引力要素等等。
景区也是从上面的细分进行分类评定。旅游景区的级别并不是固定的,如果有旅游景区在被评为5A后,但之后的景区管理和相关标准上并不达标,那么这个景区就会被重新评估,降为4A或者是其它级别。
10. 旅游景区评定细则
第一部分 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评比标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一)旅游交通
1、可进入性
2、自备停车场
3、内部交通
(二)游览
1、门票
2、游客中心
3、引导标识
4、宣教资料
5、导游服务
6、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
7、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8、特殊人群服务项目
(三)旅游安全
1、安全保护机构、制度与人员
2、安全处置
3、安全设备设施
4、医疗服务
5、救护服务
(四)卫生
1、环境卫生
2、废弃物管理
3、吸烟区管理
4、食品卫生
5、厕所
(五)邮电服务
1、邮政纪念服务
2、电讯服务
(六)旅游购物
1、购物场所建设
2、购物场所管理
3、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
4、旅游商品
(七)综合管理
1、机构与制度
2、企业形象
3、培训
4、游客投诉及意见处理
5、征询游客意见
6、国际互联网宣传
7、电视宣传
8、报刊宣传
9、电子商务
10、社会效益
(八)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1、空气质量
2、噪声指标
3、地表水质量
4、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保护
5、出入口
6、区内建筑及设施与景观的协调性
7、周边环境与景观协调性
8、绿化或 化
9、清洁能源的设施、设备
10、环保型材料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一)资源吸引力
1、观赏游憩价值
2、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3、珍稀或奇特程度
4、规模与丰度
5、完整性
(二)市场影响力
1、知名度
2、美誉度
3、市场辐射力
4、主题强化度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回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
5、《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采取发放方式
6、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计分方法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游客意见综合得分最低要求
第二部分 有关景区评比知识点
1、外部交通
2、景区交通
3、停车场
4、风景区旅游线路
5、景区内标识牌
6、景区互联网
7、导游服务
8、多功能的游客中心
9、景区安全
10、景区内厕所
11、景区通信
12、崂山旅游纪念品
13、景区培训
14、景区广告语、质量口号、质量方针、景区质量目标
15、景区总体规划
16、景区旅游投诉
17、景区ISO9001质量认证和14000环境质量认证
18、景区主体建筑
19、景区适合游览时间、客源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 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
(一)旅游交通 140分
1、可进入性 70分
①抵达依托城市便捷程度,直达机场距依托城市距离在30公里以内。
②依托城市有高速公路进、出口;客运火车站、航运码头。
③依托城市到达景区便捷。
④抵达公路及客运航道等级为一级公路或最高级客运航道。
⑤景区外部交通引导标识,要求在颜色、外形上有别于一般交通标识。
⑥护坡良好。
⑦有旅游专项交通方式。
⑧有直达旅游专线。
⑨公交通达。
2、自备停车场 30分
①自备停车场地,要求停车场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
②停车场设停车线、停车分区、回车线、分设出入口、专人值管。③车场内有方向引导指示标识。停车场或码头要求美观,有特色或文化性,与景观相协调。
3、内部交通 40分
①游览线路进出口设置合理,不过分邻近,有利于游客疏散。
②景区特色游步道,要求游步道设计特色突出, 体现景区文化,采用生态或仿生态效果。
③游道或线路设置合理,线路设置形成环线,观赏面大,有利于游客游览。
(二)游览 210分
1、门票 10分
①设计制作精美
②有突出特色
③背面有游览简图,咨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
2、游客中心 65分
①游客中心位置优越、标识醒目、规模恰当,游客中心外明示免费服务项目。
②在游客中心内部设置电脑触摸屏,介绍各景点设施及服务。
③在游客中心内设置影视介绍系统。
④提供游客休息设施。
⑤提供本旅游景区导览宣传资料。
⑥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
⑦提供游程线路图。
⑧明示景区活动节目预告。
⑨提供导游人员明细公示。
⑩提供饮料及纪念品服务。
⑪提供特殊人群服务项目,包括残疾人轮椅、盲道、无障碍设施,老年人使用的拐杖,儿童使用的童车等。
3、引导标识 43分
①配备导游全景图,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
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
②大型景区内交叉路口设置导览图,标明现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图示。
③配备景物介绍牌,标识牌
④设计制作精美,维护良好,无脱落、无毛剌、无腐蚀等。
⑤中外文对照明确无误,对照最少3种,要文图相符。
4、提供宣教资料。15分
①包括正式出版印刷的导游图、明信片、画册、音像制品、研究
论著、科普读物等。
②游客能获取本旅游景区主要的导览和宣传资料,其中至少包括一种免费宣传品,品种多,展示精美。
5、导游服务。37分
①导游人员数量适当。
②导游语种丰富,设外语导游。
③增加高级导游员或讲解员。
④设便携式可选择播放语音导游。
⑤导游词丰富、有文采。
⑥导游效果清晰、生动、吸引人。
⑦导游服务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
6、提供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22分
①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能满足需要。
②不设置在危险地带、危险场所。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7、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18分
①标识的内容、位置与范围,参照GB10001标准。
②位置与数量。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购物场所、医疗点、厕所、餐饮设施等位置,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图形规范,与景观相协调,有文化特色,视觉效果好。
8、特殊人群服务项目 10分
包括残疾人轮椅、盲道、无障碍设施,老年人使用的拐杖,儿童使用的童车等。
(三)旅游安全 80分
1、安全保护机构、制度与人员。 10分
①设置安全保护机构,有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
②有专职安全保护人员,并在游客集中和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分布。
景区流动安全保护人员应与旅游区规模及性质相适应。
2、安全处置 17分
①有高峰期游客安全处置预案,职责明确,程序清晰。
②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分流得力,安全措施有效。
③特殊情况的安全处置,包括恶劣气候、突发灾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缆车停电等特殊情况。预案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替代设施到位,处置效果好。
3、安全设备设施 28分
①危险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护栏、水上拉网等应齐全和有效。
②防火设施齐备、完好。
③游览游乐服务设施安全,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备以及地面防滑处理、无障碍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规定、有效。
④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确认,速降、蹦极、潜水、漂流、游乐等特殊旅游项目,经验收合格。
⑤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应齐全、醒目、规范。
⑥安全宣传。安全说明或须知等要求中外文对照,置于醒目位置。有关重点景区(水上项目、滑雪场)需安装安全广播。
⑦完善景区监控系统建设。
4、医疗服务。8分
①设立医务室
②有专职医护人员
③备日常药品
④备急救箱、急救担架。
5、救护服务。4分
①有水上旅游景区、山地旅游景区、滑雪场等的救护设备。
②建立紧急救援体系。
③内部救援电话,向游客公布且畅通有效。
④与相关单位有专门运送协议,及时发现,安全运送。
(四)卫生140分
1、环境卫生 20分
①景区内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施工场地维护完好、美观。
②游览场所地 无污水、污物。
③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污垢、污脱落。
④气味清新。
2、废弃物管理 40分
①污水排放不污染地面、河流、湖泊、海滨等。
②排放设施齐全完好。
③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流动清扫。
④垃圾清扫器具美观、整洁。
⑤垃圾箱(桶)外观整洁美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⑥垃圾处理场地或垃圾集中场地远离旅游景区,不乱堆放,不就地焚烧或掩埋。
3、吸烟区管理 5分
①合理划分,划分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
②管理到位,对非吸烟区吸烟行为,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行为到位。
4、食品卫生 10分
①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②餐饮、饮具、厨具分类存放,消毒处理。
5、厕所 65分
①要求景区提供厕所布点图。
②位置合理。位置相对隐蔽,但易于寻找,方便到达。
③数量充足。厕所总量达到旺季日均游客接待量的5‰以上。
④若固定厕位不能满足高峰期需求,设流动厕所。
⑤厕所使用水冲或生态厕所的比例达100%。
⑥设残疾人厕位。
⑦厕所设备洁具质量较好,要求隔板与门均有。主要游览场所的厕所应具备盥洗设施(水龙头)、挂衣钩、卫生纸、皂液、面镜、干手设备、烟缸等设施且实用有效。
⑧厕所内部有文化氛围,厕所内根据景区特点进行装饰布置。厕所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
⑨游客集中场所的厕所有专人提供服务。
⑩三星级以上厕所达100%。厕所无异味,地面无秽物。
(五)景区邮电服务 30分
1、邮政纪念服务。 8分提供纪念戳、本地纪念封、明信片、纪念邮票等。
2、电讯服务。 22分
①有公用电话。
②公用电话数量充足。
③在出入口及区内游客集中场所均有设置。
④公用电话有直拨长途功能。
⑤公用电话亭及标志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⑥能接收移动电话信号。
(六)旅游购物 50分
1、购物场所建设 15分
①购物场所不破坏主要景观,不妨碍游客游览,不与游客抢占道路和观景空间。
②购物场所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布局合理,外部广告标志不过分影响观景效果。
2、购物场所管理 10分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和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3、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 10分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质量管理、价格管理(需明码标价)、计量管理、位置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4、旅游商品 15分具有本旅游景区的特色。
(七)综合管理 274分
1、机构与制度 20分
①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明。
②规章制度健全。市场营销、质量、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规章制度健全。
③规章制度贯彻得力,有一年以上完整执行记录。
2、企业形象 26分
①产品形象。据有独特的产品形象并形成外在的企业标志。
②有明确的质量目标,有鲜明的质量方针或口号,为全体员工所熟知。
③企业标志运用。要求在旅游景区入口、导览系统(如全景图、指示牌、景物介绍牌等)、宣传品、门票、工牌等均带有企业标志。
④企业品牌标志进行商标注册。
⑤员工着岗位服饰,佩带工牌。举止文明,热情大方。
3、旅游规划 30分
①有按照本标准及细则制定的相关规划。
②规划审批,经当地政府审批。
③规划实施有效性。规划中的各项建设项目和市场开发方案得到全面实施。
4、培训 20分
①培训制度、机构、人员、经费明确,落实
②年度培训范围。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全面培训。
③质量、营销、安全、导游、卫生、环保、统计等业务培训全面。
④培训效果,员工回答流利、正确。
5、游客投诉及意见处理 20分
①投诉数量及性质。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景区自身记录。近
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涉及到对旅游者人身侵犯和健康损害的旅游投诉,均视为重大质量投诉)的,此项不得分。
②投诉处理制度健全。
③投诉服务设施齐全。有明确的投诉电话、投诉办公室标志、投
诉信箱、意见本等。
④投诉处理过程中,受理投诉迅速,服务态度好,记录完整、细
致。必要时有法律咨询。
⑤投诉处理效果好。
6、征询游客意见 6分
①定期征询,一年不少于3次。
②征询数量,样本量符合接待规模(总量达到全年接待量的1/1000)。
③意见处理,征询意见有分析、有通报、有改进措施。
7、通过国际互联网宣传 14分
①有独立域名且有中文网址。
②依托知名综合网站或权威旅游专业网站。
③内容丰富,全面说明景区情况。
④建成数字虚拟景区,实现网上游览。
⑤支持英文及其他语种。
8、通过电视宣传 10分
①节目形式,有介绍本景区的电视宣传片。
②播放级别,在中央级电视台播放。
9、通过报刊宣传 5分
①文章介绍形式,专题介绍。
②报刊级别,中央级报刊。
10、电子商务 25分
①查询,动态查询未来特定时间段预计游客接待量。
②预订,预订门票、住宿、商品、餐饮娱乐等。
③支付,能提供网上支付功能。
11、社会效益 15分
①带动当地社会就业,80%为本地员工。
②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显著。
(八)资源和环境保护 155分
1、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10分
2、噪声指标,达到国标一类标准。 5分
3、地表水质量达国标规定。 10分
4、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保护 45分
①保护费用投入。全年用于景观、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稀名贵动植物的保护费用要达到旅游区(点)全年门票收入的10%。
②采取适合的保护措施(如防火、防盗、防捕杀、古建筑修缮、古树名木保护等),要求制度具体,设施设备完善,人员职责明确。
③保护效果,全面保持文物古迹和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出入口 15分
①出入口主体建筑格调,对区内主体景观有烘托效果。
②出入口有相应的游客集散场地,面积适中,管理良好。
6、区内建筑及设施与景观的协调性 37分
①选址不破坏景观
②主体建筑风格有特色,效果突出。
③区内各单体建筑风格一致,相协调。
④区内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料等)与景观相协调。
⑤区内建筑体量适度。
⑥建筑物周边形成相应缓冲区,观景效果良好。
⑦功能性建筑选址要隐蔽或外观美化,
⑧管线设施,区内输电、通讯线路等全部采用地下隐蔽方式
⑨区内标语口号及布置方式,注重文化性、艺术性及与景观的协调性。
⑩不乱贴、乱放、乱摆小广告,商业服务设施招牌不过分突出。
⑪各种娱乐设施及项目设置、布局和外观合理
⑫建筑及设施选用材料不得使用玻璃幕墙、马赛克贴面、卷帘门窗、简易铁皮棚屋等。
7、周边环境与景观协调性 13分
①旅游景区与周边环境设有隔离带或缓冲区。
②旅游景区周边形成优美的天际轮廓线。
8、绿化或美化 14分
①绿化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②植物种类比较丰富。
③具有珍稀植物
④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
9、采用清洁能源的设施、设备 3分
区内禁止使用造成严重破坏环境的设施、设备(包括产生高噪音或有害气体、漏油漏气的车辆、船舶等)。
10、采用环保型材料 3分
景区内禁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经营摊点禁用一次性塑料袋。
11. 景区管理规定制度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 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 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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