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景区新闻稿 景区通讯稿
导读:奖励景区新闻稿 景区通讯稿 1. 景区通讯稿 2. 通讯稿旅游 3. 景区宣传报道 4. 景点通讯稿 5. 景区简讯题材 6. 景区宣传稿 7. 景区通讯稿件范文 8. 景区通讯稿怎么写
1. 景区通讯稿
山河俊秀七彩长虹!一县一品,浙江开化特色农产品龙顶茶
开化县,隶属浙江省衢州市,地处衢州市西北部,钱江源头,浙皖赣三省交界处、位于浙江省西部。属中亚热带(北缘)季风气候,气候温暖湿润,雨量丰沛,四季分明。
七彩长虹旅游景区位于开化国家公园西北部,森林覆盖率85.1%,景区山清水秀、人杰地灵,文化底蕴深厚,是一个“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美丽乡村。
有江南布达拉宫之称的台回山,层层梯田如行云流水,气势恢宏,磅礴壮观。
春天的金色油菜花绒毯、夏天的七彩梯田、秋天的稻穗麦浪和冬天的霜雪玉砌;高田坑古村落是浙江保存最完善的原生态古村落,来这里感受山河俊秀,有水皆碧,无山不青,时光静好。
古田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开化县苏庄镇境内。古田山主峰--“青尖”海拔1258米。保护区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古田山伐木场,1973年伐木场改为采育场。这里分布着典型的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是生物繁衍栖息的理想场所,生物的多样性十分突出。古田山景色秀丽,古木参天,风景奇特,有原始次生林,大小瀑布30余处,有"极目楚天、登高而望"的瞭望台,为东南之名胜,为七十二洞天之一也。
开化汽糕,采用粗糙的早稻米为原料,用独特的制作方法而成,汽糕的菜料有多种,香干丝、笋干、虾皮等,做好的汽糕香糯适中,洁白晶莹,松软有弹性,再将其切成小块,放入油中微炸即可食用。
一县一品(开化龙顶)
龙顶茶采用高山良种茶树,经传统工艺精制而成具有外形挺秀,银绿披毫内质香高持久,鲜醇甘爽,杏绿清澈,匀齐成朵的独特风格。更具有干茶色绿,汤水清绿,叶底香绿,三绿特征。(中国农林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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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稿旅游
1.我的人生一直在努力的工作,兢兢业业的工作,国庆节坚守一线岗位,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让万家团圆,让万家灯火依旧而亮!
2.我始终觉得所有的节日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国庆节仍然坚守一线岗位,只是证明自己的人生能力展现真实的自我状态!
3.每个人的人生各有不同,各有千秋,而我的国庆节仍然坚守一线岗位,我从来不羡慕那些能出去旅游的人,我觉得工作就是我的骄傲
3. 景区宣传报道
巴音布鲁克,犹如梦幻艺术馆。
4. 景点通讯稿
不能出门?那就云旅游吧!带你去云南罗平看油菜花海,吃烟熏肉
罗平县隶属云南省曲靖市,地处滇东高原向黔西高原过渡的斜坡上、位于云南省东部,滇、桂、黔三省(区)结合部。县境内除南部八大河一带属南亚热带气候外,其余皆为高原季风气候。夏季受暖湿气流影响,多大雨和暴雨;冬季受昆明静止锋控制,常阴雨连绵。
罗平油菜花海,每年的春节过后,罗平坝子便是油菜花的海洋。过了师宗,沿324国道东行,在浓绿的群山里,连片的20万亩油菜花竞相怒放、流金溢彩,绵延数十里,好似金浪滔滔的海洋。有“中国吉普赛人”之称的养蜂人,聚在花海之中,放蜂追花采蜜。
登山远眺,可以看到花海中,玉带湖、腊山湖、湾子湖像三面银光闪亮的镜子,衬托着山色青翠的白腊山;油菜花海里,村落点点,寨子棋布;此起彼伏的 斯特锥形山,点缀花海中,有如人间仙境,构成绝妙的图画。
九龙瀑布群,位于县城东北22公里的九龙河上。一条“银龙”盘游于群山中,在4公里长的河流中,落差超出了百米。由于得天独厚的地质构造和水流的长期侵蚀,在此形成了十级高低宽窄不等、形态各异的瀑布群。其中最为壮观的“九龙第一瀑”高度就达60米。
看过景点之后,就一定要品尝这道布依名菜“烟熏肉”。布依烟熏肉擦上少许的盐和有关佐料后,挂在柴火灶上面熏烤,鲜肉烤干的同时,各种佐料和柴火的味道也就同时渗入肉中。其肉香浓郁自然,味道独特。
一县一品公益助农,云南罗平农特产小黄姜
罗平县地处滇东高原的东南部,气候温和湿润,雨水调匀,土壤沙质,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为小黄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生产条件,这里所产的小黄姜肥硕、质细纤小,饱满汁丰、辣味充足,含油量高,色泽鲜美,芳香浓郁,风味独特。小黄姜还可凉拌做菜,味道香辣鲜美。(中国农林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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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景区简讯题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 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 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简报、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 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6. 景区宣传稿
旅游也一样可以通过宣传单的方式打广告,让更多人了解旅游的地点价格,吸引游客去旅游。
住消费者的心,要好好的理解消费者旅游的目的是什么,还有就是你的旅游宣传广告是旅行社的宣传广告词还是纯粹的宣传某地的旅游。如果是前者的话,那么就要宣传的是旅行社的文化底蕴和旅行社的风格。那么你广告语应该要往这方面来靠拢。如果是宣传某地的风景旅游地的话,那么就要结合当地的文化、特色、还有就是旅游景点的韵味等等来作为宣传的主题。以上是我提供的大概的方向。
7. 景区通讯稿件范文
龙江人上龙塔。龙塔是哈尔滨标志性建筑,是黑龙江人品骄傲。龙塔是亚洲著名高钢塔,是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塔,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龙塔是一座集广播电视发射、旅游观光、餐饮娱乐、广告传播、无线通讯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塔。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8. 景区通讯稿怎么写
神秘幽静大桂山国家森林公园!一县一品,广西八步特色农产品红瓜子
八步区,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处处湘、粤、桂三省(区)交界处,位于广西东北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
贺州大桂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贺州市南面。公园内林海茫茫,山 如画,鸟语花香,风景绮丽,集森林、奇峰、雾海、垂岩、飞瀑、高峡平温、天然矿泉水于一体。森林公园内古朴幽雅、景点繁多,有留羊顶、云栈幽谷土匪窝等。
云栈幽谷是大桂山的核心景区,位于五马归槽瀑布至云栈湖之间,有小巧玲珑的深山湖泊云栈湖,有狭长清幽的山涧溪谷,还有稀奇植物板根树和藤蔓王国等自然景观。
江氏客家围屋位于贺州八步莲塘镇,是目前中国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古建筑之一。该围屋建于清朝道光年间,整个围屋占地三十多亩,分北、南两座。屋宇、厅堂、房井布局错落有致,井井有条,上下相通,屋檐、挡风板、回廊、梁柱雕龙画凤,富丽堂皇,是典型的客家建筑文化艺术,素有江南“紫禁城”之美称。
客家煎酿三宝,客家较具代表性的酿式菜。将剁好的肉馅酿进各种材料中,然后煎(或者焖)熟。有酿苦瓜、酿辣椒和酿茄子等。出锅的煎酿三宝颜色鲜艳,味道怡人,让人食欲大开。
一县一品(八步红瓜子)
红瓜子主要产于贺州市八步、信都等地。在贺州栽培已有四百多年历史。其籽粒大、长椭圆形,表皮深红透亮、着色均匀,皮薄仁厚,味道醇香,营养丰富。久藏不褪色,不变霉生虫。(中国农林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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