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你对此有何感慨?

导读:国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你对此有何感慨? 农民怎么保护自己的耕地?

土地是一个国家最最最重要的物质财富!!!如何利用高效合理利用体现出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劳动创造财富的领导观劳动创造了人的世界观。二,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建立土地集体企业管理权。三,建立社会主义楼群社区,消灭封建部落民居,使每一位公民都押有统一的社会主义社区社员身份,人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四,实现土地集体管理机械化雇工生产,把封建小农家庭人力畜力生产力解放,改革为社会主义生产建设者。五,实现一父一母一夫一妻一子一女的企业化家庭健康人生制度,为人类和谐和平奠定人口基础(家家一样国安宁,家家不一样人们怎能团结一心啊?)

农民怎么保护自己的耕地?

农民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任何人不得无理由占用农民的耕地。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补偿偿登记权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

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1.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2.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3.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4违法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根据《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耕地的合法使用权。

任何人不得无理由占用农民的耕地。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方法如下:

第 ,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首先,要学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审批,未合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均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其次,要守法用地,可以将自己承办的耕地出租或转包给其他个人从事耕种或者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暂时使用,但不得出租给其他人用于非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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