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签证夫妻双方提供一方行不行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

导读:办签证夫妻双方提供一方行不行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 1.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 2.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 3. 夫妻签的协议去哪里公证才有效? 4. 夫妻签合同需要公证委托吗 5. 夫妻之间签的协议需要公证吗 6.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有效吗 7. 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需要公证吗 8.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要多少钱 9. 夫妻签的保证书需要公证吗 10. 夫妻协议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吗

1.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

主要是财产协议,两人商量好,走公证

2.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

再婚夫妻签订的协议,不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合同主体、客体、标的合法,不存在欺诈和重大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对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增强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不进行公证,也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夫妻签的协议去哪里公证才有效?

一、处置房产的,该委托书需公证。

二、购买房屋且申请登记在配偶名下单独所有的,该委托书需公证,并且提交经公证的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单独所有的材料。

三、购买房屋且申请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该委托书无须公证。

4. 夫妻签合同需要公证委托吗

  夫妻之间可以进行婚后财产公证,只要公证双方是自愿的,都合法有效。   婚后财产公证如何办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有关的财产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婚后财产公证办理的条件:   

1、 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也就是说满足结婚年龄、自愿等结婚法定条件的;   

2、 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自愿对婚后财产达成约定,根据约定进行婚后财产公证;   

3、 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他人无权代理;   

4、 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约定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损害第三人或国家利益的内容;   满足以上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婚后财产公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婚后财产公证的建议:   在签订公证协议时需要明确列出所有财产,不能模糊说明。公证个人工资及其他个人收入归个人所有,今后个人银行收入变化与个人财产变动没有大的区别。   在公证时,财产协议应尽可能将大宗的资产列明清楚,对于未来可能的财产则尽量有可确定的原则作出规定。

5. 夫妻之间签的协议需要公证吗

很多夫妻在结婚后,通过努力工作积累了一定财富,名下的房产也不止一套。这个时候,一些夫妻会对房产进行公证,手续也比较简单,带上房产证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即可。房产通常是家庭财产中最大的部分。那么,婚后房产公证的意义是什么?

一、婚后房产公证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婚姻财产公证,是社会文明的前进。历史的发展演变了社会的进步,人们 需要法律保护物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其精神权益。表现在婚姻关系方面就是婚姻自由,而离婚自由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内容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及时解除感情确实己破裂的婚姻关系。婚姻财产公证正是保障离婚自由的一种切实可行而且有效的措施,它有利于及时解除因分割财产纠缠不休而无法获得婚姻自由的当事人的精神负担,为各自的精神生活卸去枷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解决各种经济关系,公证作为法律手段之一,在调整和解决破裂婚姻家庭关系中,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有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转化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形成新的矛盾、产生新的问题,离婚纠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再婚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内容。而无论结婚、离婚还是再婚,涉及最多的便是夫妻财产的所有、使用、处理、分割、继承等问题。开展婚姻财产公证,可以在法律上给调解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最直接的工作依据,从而起到预防纠纷、的工作依据,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二、房产公证的范围是什么?

房产公证是一项非常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外管辖;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综上所述,婚后房产公证是财产公证的一类,夫妻双方通过对房产所有权进行公证,可以明确房产的归属,这样一旦今后闹离婚,可以降低房产分割的矛盾,并且,节约诉讼成本。这些就是婚后房产公证的意义。当然,房产公证不仅局限于在婚后,在婚前进行公证的情况也比较多。

6.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有效吗

  夫妻间签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保证书的内容定,如果是关于财产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关于人身关系的保证,如:“不许离婚”;或者“离婚需要赔偿”等内容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此保证书违反了法律规定。  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是看是否公证,而是看保证书的内容。  原则上需要确定以下几点情况:  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行为人的保证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保证书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 系。

7. 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需要公证吗

  夫妻两个自行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去公证处公证后仍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实际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的,最多只能证明是双方自愿签订了该协议,但离婚协议不会因为经过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 夫妻签协议需要公证吗要多少钱

房产公证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本人去的,提供的材料需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9. 夫妻签的保证书需要公证吗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有部分看法,请参考。

首先,一般来说,一方写的婚内保证书,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字订立,签订的内容也不违法的话,是有效的,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

其次,如果一旦出现了问题,拿出保证书诉诸法庭时,经过公证的保证书能证明是出于双方自愿且订立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建议写好婚内保证书后进行公证。

以上是我的部分看法,有任何婚姻情感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私信或者是下方评论留言问我。

10. 夫妻协议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吗

双方签订协议,需要公证,可以在公证处签订协议,也可以签订协议后提供给公证处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扩展资料

《公证程序规则》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 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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