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旅游项目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

导读:全域旅游项目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 1.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 2.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内容 3. 全域旅游整改方案 4.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及流程 5.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汇编 6. 全域旅游考核细则

1.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和版权的事业、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设施及基层文体、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寿宁优秀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的发展。

(五)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工作;负责全市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和输送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省体育局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指导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及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六)负责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产品生产。图书馆、文化馆(站)、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基层文化、基层体育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深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

(七)负责推进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科技创新发展,统筹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扶助农村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八)负责全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推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负责统筹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及其他旅游开发建设资金,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措施,指导组织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促销活动。

(十)推进全市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负责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依法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假日旅游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文化、体育、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承担系统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工作,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全市重大广播电视电影宣传任务和全县大文化宣传任务的落实;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媒体融合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全县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许可证的管理。

(十三)依法监管报刊、印刷复制企业以及音像等其他非纸质媒体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对报刊、内部资料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负责监管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负责本区域内的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的行政案件,打击盗版活动;负责出版环节作品及电影动漫节目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发行实施监管;加强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职责;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对外以及对台港澳的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对外、对台港澳交流项目相关事务,推动寿宁文化走出去。

(十五)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内容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49号公告

自12月2日我市发生本土疫情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历时7天时间彻底切断了疫情社会面传播,12月22日3时30分,哈尔滨市全域降为低风险地区。为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指挥部有关冬春季疫情防控要求,经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决定,自12月22日6时起,有序恢复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哈市域外抵返人员和离开本地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健康码绿码通行。凡哈市域外抵返哈人员均须主动向社区(村屯)报备旅居史。对未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实行主要进口落地即检,核酸采样后,无异常症状,且做好个人防护即可进入市域,在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应当自觉做好个人健康监测,不聚会、不聚餐、不聚集,不去公共场所;对近14天内有国内(含省内)已经公布的涉疫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属县(市、区)旅居史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未解除之前其所属县(市、区)旅居史人员,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落实相应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二、各类商业门店、经营场所、宗教场所等有序恢复开放。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 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错峰、限流、日常消毒、员工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严防人员聚集。

三、景区景点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分时预约、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室内进行)进园,严防人员聚集,严禁接待涉疫地区旅游团队,严禁组团赴涉疫地区旅游。

四、对本轮疫情确诊病例到过的涉疫场所,须再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经专家评估合格后恢复运行。

五、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公安司法行政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暂停线下探视活动。在建工地恢复常态化管控,并持续加强施工现场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六、药店恢复销售退热、抗生素、抗病毒、咳嗽感冒类药品。销售以上药品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和购药原因及现实情况核查制度,发现购药人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告,所在社区(村屯)要第一时间安排专人专车送到发热门诊排查。

七、个体诊所恢复正常营业。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流行病学史调查和接触史核查等各项防控制度,禁止收治并及时报告出现的发热病人。禁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且尚未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上门静点。

八、中小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教学。托幼机构恢复常态化运营。市域内大中专院校恢复常态化管理。

九、严格管控大型会议、论坛、演出、培训、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能不举办的不举办,能在线上举办的线上举办,尽量减小线下活动规模。宾馆、酒店承办超过50人(含)以上的会议、培训、宴会、年会、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必须提前向所在区县(市)指挥部报备,所有参加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检测体温,无法扫码人员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地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十、继续倡导节俭办喜事、办丧事。凡举办30人(含)以上集体用餐的,须提前3日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申请,报所在街道(乡镇)批准;所有参加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地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集体用餐活动。街道(乡镇)要派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无法扫码人员要进行实名制登记。

十一、小区(村屯)、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早市夜市、农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出租车、公交车要严格执行“扫码、戴口罩”。按照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落实落细从业人员健康监测、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为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市、区县(市)两级将持续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凡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员工健康监测等措施的,将责令停业整改,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扎实做好常态化下各项防控工作仍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请广大市民群众务必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时刻做好个 人防护,时刻注意个人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觉养成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不聚集、用公筷、分餐制等良好卫生习惯,一旦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要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进行核酸检测排查,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防,真正织牢织密全民疫情防控网,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为维护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每个人的贡献。

3. 全域旅游整改方案

美丽乡村投资什么项目,我认为还要抓住现在旅游人的心里,因人而异,每个人喜好不同 ,关键你的定位主题是啥,不能跑偏。

现在人的生活越来越好,旅游也成了人们的最大爱好,放飞自我,缓解压力,我认为做农家乐还是不错的,但要看你怎么去做,我分析如下:

一般城市的老年人,年龄越大越怀旧,因为他们的根很多都在农村,现在的农村也变成了青砖瓦房,也没有了以前的感觉,所以我们要抓住这个特点,建一个真正的农家小院,真正的农家菜,如玉米饼,高粱馒头,野菜饼等!还得有农村的石滚,石磨,种地的一些工具,共老人参观,我认为不错!

如果定位年轻人,农家乐要做的高大上一点,吃的要有特色,休息的要干净,最好要有刺激的项目,游乐园,温泉也是年轻人的爱好,农村本身山清水秀,再有这么好的农家乐,应该生意不错吧!

4.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及流程

第一清理农村生活垃圾

因为以前农村很多生活垃圾都可分解的,而现如今不少新事物进入到农村,一些难以分解的垃圾也进入到农民的生活当中,像塑料袋这种比较难分解的物品在农村随处可见,除了农民自身环境保护观念不够,另外没有垃圾回收点,对此今年起将集中清理农村村庄内生活垃圾,对于荒废的宅基地成为垃圾场的地方进行清理,然后统一安放垃圾箱,笔者这边就安放了很多新的垃圾箱,每天都有垃圾车来回收,农民也逐渐的开始不乱扔垃圾。

第二清理农村河道

农村河道很多都是保障生产还有河水正常排水作用,而有些村内的河道被一些养殖场和生活污水污染,一些废弃的荷塘和排水沟淤泥比较严重,对此这些也会被清理。有些河道一旦被堵塞将会导致河水无法正常排水,会形成倒灌,对于很多村民来说,以前河道不但能捉鱼还能洗澡,而现在农村河水变成黑色的散发着难闻的气味,清理河道也是为了以往的青山绿水生态恢复。

第三清理道路两边杂草

农村植被较多,除了已经被硬化的路面,而一些道路两边杂草恒生,另外有些村庄内废弃的院子、宅基地等因为长期无人搭理杂草较多,影响村容村貌。而道路两边杂草一到了夏季植物黄金生长期比较茂盛,有些会蔓延到路面,不但影响路基,对于过往的车辆也会造成识别误判,对此将有村干部带头集中清理道路两边垃圾。

第四改变农村人不良习惯

农村环境需要每个人来保护,而因为农村人对于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有些村民丢垃圾都是随心所欲,出了大门就丢弃,另外不少粪污会随意堆积到生活居住区内,一旦下雨或者夏天臭味熏天,再有因为农村有烧土灶的习惯,会把秸秆堆积在村庄内,家禽乱跑,而这些问题都是出自于农村人保护意识不高,对此为了改变大家的不良习惯,会进行宣传,提高村民的保护环境意识,其实从现在安放垃圾桶来看,就明显起到作用,一些村民都比较主动将垃圾丢在垃圾桶里,现在很多农村街道都是越来越干净。

村庄是农村人所居住的家园,只要一个干净卫生的村庄居住起来才 更舒心,除了国家政策去强制治理,而农民本身更应该注重保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乡村,让子孙后代还能看到青山绿水。

5. 全域旅游项目跟踪督查制度汇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列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初步完成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正在内化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第一个阶段,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上升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升级为国家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前所未有的使命与定位。

第二个阶段,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理论到系统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从理论到制度的升级。自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生态文明制度设计和落实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顶层设计,系统纳入到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战略之中。

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正在从理论和制度上的顶层设计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内化、落地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也同步进行,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中国古人道法自然的智慧和哲学思想。

要尊重自然。所谓尊重自然,就是要遵循自然规律。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在工业文明的天人对立的思维下,先污染后治理是以付出更大代价、获得短期收益的治理。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要修复对自然的伤害,人类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一定要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尽可能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干预和影响,做到敬畏自然。

要顺应自然。顺应自然就是所有制度设计,要借用自然的力量来修复自然。当前世界上很多地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仍然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面上治理,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我国新时代的生态治理体系应彻底改变这种局限性思维,治理制度设计要充分发挥自然的力量和优势,充分利用自然自身的恢复力,用可持续的治理思维来推进我国生态治理能力的提升。

要保护自然。所谓保护自然,就是我们对生态自然资源的利用,要建立在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保护自然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出发点。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绿色发展,这既是历史的经验,也是现实的选择。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保护自然的第一道屏障,也是保护自然的重要利器。

(三)

在新时代,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要注重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从局部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 点源治理转向流域、区域综合治理,从个别问题整治转向山水林田湖草全覆盖的保护性治理。

源头防控是守住绿水青山的内生动力。生态治理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变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充分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制度体系包括绿色消费、绿色生产、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其中绿色消费是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新动力,也是推动经济从工业经济向生态经济转型的新动力。要以绿色消费为动力,推动绿色旅游、有机农业、绿色休闲、绿色养老等绿色产业的发展,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经济发展。以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生活方式将会大大提升广大居民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环境保护从以政府为主到全民共治,实现生态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全过程控制是新时代生态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新时期构建生态治理体系需要严格过程控制,把治理事项前移和后延,除了解决污染问题本身,还需要对事前的资源要素利用进行评价管控,从源头改变资源利用方式,提升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对于生产后端带来的负外部性进行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通过最严格的全过程控制生态保护制度倒逼生产方式转变,降低直至消除生产行为对人民福祉的负影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全覆盖保护是推进系统性生态治理的必要之举。环境治理是系统性工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覆盖,以城乡统筹、流域统筹、区域统筹严格全覆盖,体现环境大保护理念。

(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和相关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形成。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抓,靠的是严管。严格的责任追究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改变传统唯GDP论英雄的观念。生态环境考核需要与环保督查协同发挥作用,实施过程需要刚柔并济,一方面要加大追责力度,另一方面要增加考核柔性,不能搞地方一刀切,要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区职责进行细分,细化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将考核落到实处。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通过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追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织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内容,促进各项法律之间的统筹。中央环保督察要把握“既严又准、切中肯綮”原则,切实发挥环保督查长效机制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环保督查制度统筹,从单一的污染督查转到全域范围的污染防范,各项环保督查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应各自为战,而是环环相扣,形成协同效应。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是了解、掌握、 评估、预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是生态环境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生态治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扩大环境监测领域和监测范围,统筹部门环境监测数据,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统计制度、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制度等评价考核制度的衔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综合效能。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适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积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法律体系,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同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构建以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明确职责,提升制度实施效果和效率。

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重要途径之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必须以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保障。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要明晰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确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标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则要从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多元、补偿标的多元等方面入手,允许民间组织和资金参与其中,创新生态产品,可以以实物、技术、项目等多种方式推进生态补偿工作开展。

6. 全域旅游考核细则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4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于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全域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优化配置相关资源,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教育、金融等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公布基本服务项目目 ,免费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统筹使用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利用;制定服务规范、运行方式、经费使用、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指导民间文艺团体和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以行业联盟、馆际合作等形式,推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互联互通、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形式,实现区域间公共文化服务共建共享。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建、扩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八条 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第九条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且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间超过三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过渡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科学合理控制建设运营成本,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所属文化、体育、科普设施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根据公众文化需求及时增加、调整服务项目,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设定日均服务人数上限,适时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和应急场所,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开展紧急疏散等安全演练。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第十三条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与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民阅读,完善全民阅读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提供阅读资源,推荐优秀读物,组织开展全民 阅读相关推广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盲人阅览室和盲人读物。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每年四月为本省全民阅读宣传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民艺术普及,支持文化艺术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提高公民艺术素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采取赠送票券、免费专场或者低票价等方式提供惠民演出,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开展艺术普及、戏曲传承活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艺术讲座、辅导、培训、展览和其他普及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必要的避雨、遮阳等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支持城乡居民自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机制。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保护、传承、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保护、传承、开发等工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建具有湖湘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服务品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湖湘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研究开发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其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实施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省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构建资源共享、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省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对接,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分布式数字资源库,利用数字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等项目建设,引导和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逐步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助、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措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金依法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社会资金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推进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 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项目和资金倾斜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共文化活动。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者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招聘选拔、项目合作、兼职聘任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从业人员及乡土文化人才等队伍建设。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专业艺术院团、文化文艺协会、体育运动队、学校及有一定文化文艺专长的人员参与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登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组织。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财政、文化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文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对政府相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和公民满意度测评制度,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应当向基层、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同等对待经营性文化单位与公益性文化单位。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的、未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依法予以核实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室)、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艺术表演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 年宫、青年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城市书店(书吧)、公共阅报栏(屏)、影院、流动放映设施、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公共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广播节目、数字文化产品、文化创意产品等。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民间艺术传承、陈列展览、图书阅览、艺术普及、科教讲座、普法宣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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