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何准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 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 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 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 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 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 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 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 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 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 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 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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