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欧共体?

从欧共体到欧洲联盟欧共体的建立 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本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 1950年5月,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提出一项计划,建议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计划和领导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生产,即舒曼计划(Schulman plan)。该计划得到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响应。6国于1951年4月18日在法国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又称《巴黎条约》),在条约的基础上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此后,各国寻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并决定优先在经济领域而不是政治领域加强合作。各国经济可以通过建立共同参加的经济组织而联系得更加紧密。因此,在1957年6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无限期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根据条约创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EC,或EURATOM)。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即《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三个组织所属的主要机构合并,总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以后,三个共同体仍各自独立存在。但从欧共体成立以来的实践看,欧洲经济共同体处于核心地位。 从成立以后,欧洲共同体有过三次扩大。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使共同体成员国达到12个。到1990年,共同体国内生产总值达6.2万亿美元,超过了美国(5.39万亿)和日本(2.94亿),出口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

欧共体的建立 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本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 1950年5月,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提出一项计划,建议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计划和领导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生产,即舒曼计划(Schulman plan)。该计划得到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响应。6国于1951年4月18日在法国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又称《巴黎条约》),在条约的基础上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此后,各国寻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并决定优先在经济领域而不是政治领域加强合作。各国经济可以通过建立共同参加的经济组织而联系得更加紧密。因此,在1957年6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无限期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根据条约创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EC,或EURATOM)。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即《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三个组织所属的主要机构合并,总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以后,三个共同体仍各自独立存在。但从欧共体成立以来的实践看,欧洲经济共同体处于核心地位。 从成立以后,欧洲共同体有过三次扩大。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使共同体成员国达到12个。到1990年,共同体国内生产总值达6.2万亿美元,超过了美国(5.39万亿)和日本(2.94亿),出口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成为 时世界上最大,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欧共体一体化进程 欧共体建立后,该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经历了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 1.关税同盟 欧共体起步于关税同盟。根据《罗马条约》,关税同盟的主要内容是:1958年至1969年,成员国之间逐步取消关税壁垒和贸易限额,废除成员国之间在公路、铁路和水运运费率的歧视待遇,以使商品自由流通,并逐步实行统一关税率。关税同盟实施一年多以后,上于美国对欧共体国家大量倾销商品,使欧共体加快了关税同盟的建立。1961年底,各国全部取消了对内部贸易限额,1968年,内部关税全部削减完毕,在取消贸易限额和内部关税的同时,逐步实现统一对外关税税率。关税同盟比《罗马条约》规定的期限提前完成。 2.共同农业和财政政策 在建立关税同盟的同时欧共体还实行了共同的农业政策和共同的财政政策。 欧共体从1962年起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建立农业共同市场组织,设立共同农业基金,对农产品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和价格保证,以促进农产品自由流通。为保证农产品的收入,欧共体专门规定了农产品的干预价格。当市场价格跌至干预价格之下时,欧共体有义务以干预价格收购。1968年,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已纳入各类农业共同市场组织,实现了农产品的统一价格。1969年,完全取消了农产品内部关税,对外征收差价税,以及主要农产品内部无关税,对外征收差外税,实现了主要农产品的共同市场内部自由流通。为支持农产品出口,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另一主要内容就是实行出口补贴政策。用于出口的农产品价格可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出售,差价部分的损失由欧共体财政支出给予补偿。 欧共体从成立之时起,就建立了共同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使欧共体具备超国家的经济力量,来干预欧共体内部经济。欧共体的财政收入主要是自有财源。它包括关税、农产品进口差额和增值税三种。关税主要的征收对象是来自欧共体以外的工业品。农产品进口差额的征收对象是那些来自外部的、价格低于欧共体同类产品价格的农产品。增值税是随着成员国生产和销售增加而增加的税款。在财政收入的构成中,关税约占30%,农产品差额税占5%,增值税占60%,其余为摊派款。 欧共体的财政支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为欧共体各机构提供的行政开支约占总支出的5%;为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实施所提供的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占70%;欧洲社会基金、工业开发基金等支出占15%;作为紧急储备和对成员国进行偿还的支出占10%。 3.货币金融政策 欧共体在70年代初就开始了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的努力。70年代初,为确保汇率稳定,促进区内贸易投资的发展,欧共体先后实行了蛇形汇率和蛇形联合浮动汇率制。所谓蛇形汇率制,即规定缩小欧共体成员国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幅度,只允许波动1.125%,总波幅为2.25%。这个波动幅度比区外货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少一半。由于参加国相互间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小于对非参加国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少一半。由于参加国相互间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小于对非参加国货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一般把4.5%比作洞,而把2.25%比作蛇,如用图表描绘汇率的变动,似一条蛇在洞中上下里面蠕动,故称欧共体此时实行的汇率为蛇形汇率制。1972年和1973年连续爆发美元危机,美元再度贬值,各国货币不再受4.5%波动幅度的限制。也就是欧共体汇率波动的洞不存在了,但至此欧共体仍规定成员国的汇率波动只能在上下2.25%之间进行。此时欧共体实 的汇率制被称为蛇形联合浮动汇率制。 为进一步推进欧共体经济合作,平衡各成员国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欧共体于1973年正式建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基金总额为14亿欧洲计算单位。 1974年,欧共体决定实行一种新的用欧共体各国一篮子货币定值的计算单位,这个新的计算单位就是欧洲计算单位。欧洲计算单位是根据欧共体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小、各国在欧共体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各国在欧共体短期货币支付体系中所占份额等因素,经过复杂的技术处理计算出来的。欧共体委员会每天公布欧洲计算单位与各国货币的比价。欧洲计算单位实行以后,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欧共体的许多机构如欧洲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煤钢联营都采用欧洲计算单位进行内部结算。 1979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其内容主要有三项:建立欧洲货币单位、实行稳定汇率的政策、建立欧洲货币基金。 欧洲货币单位是欧洲计算单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作为欧共体未来的共同货币而设计的,是欧洲货币体系的核心,欧洲货币单位的计算方法同欧洲计算单位相同,也是以各国货币为依据确定的。欧洲货币单位主要用作成员国之间的结算工具或作为对第三世界提供发展援助的记帐单位或作为成员的储备资产之一。 欧共体稳定汇率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内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对外实行联合浮动制。所谓可调整的固定汇率,也称为半固定汇率制,就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率一般保持不变,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所谓联合浮动制是指国家集轩在成员国货币之间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同时,对非成员国货币实行共升共降的浮动汇率制,即前文所指的蛇形和蛇形联合浮动汇率制。 欧共体的欧洲货币基金计划要求各成员把它们20%的黄金、外汇储备集中到欧共体,作为欧共体的储备资产,目的是为了扩大现有的货币合作基金的贷款能力,加强对货币市场的干预,为建立欧共体中央银行作准备。 实行汇率联合浮动,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欧共体内形成了初步的经济和货币联盟,为欧共体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 4.统一大市场 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欧共体致力于统一市场的建立,并在1993年最终建立了欧洲统一市场,实现了一体化进程中的一次飞跃。 1985年,法国前财政部长雅克・德洛尔出任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在他的积极努力下,曾一度停滞不前的欧洲一体化重新起步。1986年,欧共体成员国签订了《单一欧洲文件》(Single European Act,SEA),对《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明确提出了要在1992年12月31日前完成内部市场建设,实现以下四大自由流通。 (1)商品自由流通。取消共同体的商品在内部边境的一切检查,统一商品技术、卫生标准,以促进商品流通。 (2)资本自由流通。取消本国居民买卖其他成员国股票、债券的限制;公民可在各成员国存款、贷款,取消外汇管制等,以加速资本流动。 (3)人员自由流通。允许人口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对共同体的公民,将不必检查其身份和财产,在共同体内可自由迁徙;他国公民享受本国公司同等待遇;相互承认居留权、工作人员的高等学历与技术职称等,以加强人才交流。 (4)服务自由交换。开放服务市场;允许跨国界自由提供金融、保险、运输服务和软件等新技术以及其他服务;经营银行、保险、运输等业务;相互行使专业执照,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单一欧洲文件》对经济货币、社会政策、科技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外交政策领域的欧洲合作也作 了明确的规定。 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历经曲折,循序渐进,到1993年1月1日宣告正式启动。统一大市场的基本构架大体完成,妨碍商品、资本、服务、人员四大流动的边界、技术、税收等障碍已经或正在消除。但统一大市场的实现还不是完全充分的,在四大流通方面目前均尚存在一些问题。在商品方面,仍有一些商品实行控制;在资本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各国协调政策;在服务方面,火车运输仍不能全面放开,银行业务还需服从各国、地区条约;在人员流动方面,英国、丹麦等国只同意欧共体公民可以自由流动,但却以无法分辨欧共体公司和外籍人员为由,拒绝撤销本国边境检查。 欧共体大市场的初步建成是西欧的加强联合,振兴经济,与美、日竞争的战略总目标下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对欧共体发展规模经济,加强科技合作,提高竞争力都具有促进作用。欧洲联盟的建立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签订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因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城签署,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常简称《马约》。该条约已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根据《马约》共同条款的规定,缔约国通过该条约建立以欧共体为基础,并由该条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简称为欧盟。欧洲联盟取代了原来的欧洲共同体并有所发展,而将原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所以,欧洲联盟现在包括欧洲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其中欧共体是欧洲联盟的核心,在很多情况下,欧共体和欧洲联盟两个概念是可以互换的。 1994年,欧洲联盟批准了瑞典、芬兰、挪威和奥地利加入欧洲联盟的申请,但由于国内全民公决的结果,挪威拒绝加入欧洲联盟。这样,从1995年1月,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发展到15个,成为拥有3.7亿消费人口,占全球贸易43%的巨大的自由贸易区。 欧洲联盟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组织,但和原来的欧共体相比,它具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内容。事实上,欧盟条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善于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关于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前者以修正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形式出现,而后者为全新的内容。 《马约》的签订为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入设置了目标和具体步骤,根据《马约》的规定,欧盟的建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与统一大市场同步,协调宏观经济政治政策;确保资本自由流通;要求成员国货币都应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机制。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作为过渡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实现经济、货币、财政政策的趋同,各国中央银行走向导致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的进程;设立欧洲货币局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负责监督欧洲货币体系;规定成员国进入第三阶段必须达到四项经济标准,如果成员国未能达到这四项经济标准,将受欧共体的警告,并接受欧共体的监督,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尽快达到目标。这四项经济标准是:(1)0通货膨胀率不超过3个比率最低成员国平均数的1.5%;(2)利率不超过上述平均数的2%;(3)预算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4)公共债务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 第三个阶段的目标和步骤是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对欧共体成员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如果成员国中达到上述4项经济标准的国家超过7个,则欧共体的经过欧洲理事会确认以后,就可以于1997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货 -埃居。如果达标国家少于7个,则欧共体应最迟于1999年1月1日进入第三阶段。另外,还规定最迟于1998年7月1日建立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该行是唯一可以发行欧洲统一货币-埃居的机构,是第一个超国家的独立的中央银行。在这一阶段,如果实行了埃居,那么欧洲理事会将确定各成员国货币与埃居兑换率。欧盟还要求从2002年起,经过半年的适应阶段后,参加国的货币应退出流通领域。现在,欧盟11国已经决定在1999年1月1日起采用单一货币。 《马约》的签署和欧盟的建立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欧洲联盟的成员国 欧盟已拥有15个成员国,而且继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欧洲国家开放。 《马约》声明:任何欧洲国家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国,该国段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理事会在征询执行委员会意见和收到欧洲议会同意答复,以及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认可后,才能采取公允行动,任何欧洲国家,只要其政治体制是按民主原则建立,都可以申请成为欧盟成员国。 1992年6月,欧盟里斯本会议上,欧盟执行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欧洲和扩大的挑战的报告。该报告对成员国关系提出以下条件:(1)民主及尊重基本人权;(2)接受共同体制度及有能力贯彻这一制度,包括贯彻具有功能性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建立,恰当的福利和管理框架;(3)接受和能够贯彻今后共同对外和安全政策。当然,这份报告主要针对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申请国,但对其他国家同样适用。 1993年6月欧盟哥本哈根会议详细讨论了中东欧加入欧盟问题。会议同意根据中东欧联系国的强强要求,将这些国家吸纳为欧盟成员国,并提出如下政治、经济条件:成员国关系要求候选国家做到稳定的制度保障对民主、法制、人权和主权的尊重与捍卫,发挥功能性的市场经济机制,以及能够克服联盟内竞争的压力和市场波动。申请成员国要预先保证作为候选成员国要有能力承担作为成员国关系的义务,包括遵守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目标。同时还指出,在保护欧洲一体化趋势的同时,欧盟在吸纳新成员时也需着重考虑联盟和候选国双方的总体利益。 欧盟针对中东欧联系国的准加入战略主要由欧洲协议、多边结构关系和加入欧盟内部市场备忘录组成。欧洲协议由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8月首先提出,1991年12月欧共体与波、捷、匈等国进行谈判、签署,以后又延伸至其他东欧国家。协议包括了政治对话、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加快了双方的经济合作。欧盟制定的法尔计划是援助中东欧国家的重要工具,其作用是为中东欧国家筹措资金,改善基础设施,支持中小私营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转轨。1994年12月欧盟又提出一份多边结构关系报告,这份报告以欧洲协议为基础,对中东欧国家进一步规范了加入欧盟的法规、指标和标准,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为重构中东欧联系国经济环境以接近欧盟标准,1995年5月欧盟执行委员会又提出了关于中东欧联系国加入联盟市场备忘录的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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