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2关于养猪户: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不涉及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只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罪。猪是活生生的而且吃了瘦弱精的猪并不是病猪。就像河豚一样,本身有毒,但是法律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2、只涉及行政责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只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动物最多销毁处理,没有规定饲养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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