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景点停车场有没有 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吗
导读:对旅游景点停车场有没有 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吗 1. 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吗 2. 景区内停车场是否收费 3. 景区停车场免费吗 4. 旅游景点收停车费合理吗 5. 旅游区停车收费合理吗? 6. 景区停车场收费合理吗 7. 旅游景区停车收费 8. 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 9. 旅游景点停车收费合法吗 10. 景区的停车场收费吗
1. 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吗
江乐园地铁站东边有一个停车场,价格便不便宜不知道,另外锦江乐园前的场地也能停车,但是要收费,价格10元左右吧。
2. 景区内停车场是否收费
石湖景区停车场收费20元
3. 景区停车场免费吗
园博园南门停车场收费系统经升级改造,目前可正常投入使用,将于5月15日零时起进行新系统试运行并恢复收费。公园停车收费系统不设月卡和年卡,将严格按照物价标准执行。
收费详情如下:
车型
收费标准
小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00-20:00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1元/半小时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每小时1元
非工作日
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大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00-20:00
第一小时20元,第二小时起2元/半小时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每小时2元
非工作日
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小时8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
超大型车
工作日
高峰时段8:00-20:00
第一小时30元,第二小时起3元/半小时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每小时3元
非工作日
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小时12元,第二小时起3元/小时
说明:1、电脑系统自动识别。
2、进场15分钟内免费。
4. 旅游景点收停车费合理吗
收停车费。晋中旅游景点现在是收停车费的。
5. 旅游区停车收费合理吗?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深发改〔2016〕1371号)规定,对东部华侨城旅游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
1、旅游淡季11月1日——次年4月30日:小车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按1.5元/半小时加收;
2、旅游旺季5月1日——10月31日:小车首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按3元/半小时加收;
说明:以上停车场费标准为小车,大车停放收费为上述标准两倍,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15分钟按一小时计算
6. 景区停车场收费合理吗
绝对是不可以的。
任何项目的任何收费都是要报相关部门办相应的手续后得到许可才可以的。如果你碰到无证乱收费的现象,要及时向警方报告,警方会及时出警处理,向景区违规收取停车费用,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以罚款并勒令去改正的行政处罚。
7. 旅游景区停车收费
深圳仙湖植物园停车场收费标准
仙湖植物园禁止社会车辆入园,景区大门口有多层停车场
对于入园游客车辆
小车——首两小时免费,超出两小时的5元/次·天
大车(含中巴)——首两小时免费,超出两小时的10元/次·天
非入园游客车辆
首小时5元,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免费。
8. 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
千岛湖中心湖区游船码头:码头有充足的停车位,一天停车费40元。;门票价格:中心湖区门票+船票+森林氧吧+环岛骑行4小时的,¥240/人。乘游船,一层舱是普通舱,2层是VIP舱,2层要加收35元/人,上去后会有服务员来收费。;第一个岛是梅峰岛,有1700层台阶,选择缆车的话是65元/人。;第二个岛是渔乐岛,这是唯一一个提供用餐的岛。用餐是以自助餐为主,分35元标准和55元标准。;第三个岛是龙山岛,是千岛湖唯一一个人文岛,主要上面有海瑞的庙祠。 没有额外的收费门票。
9. 旅游景点停车收费合法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 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申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 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景区的停车场收费吗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当地物价核定。
1. 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10元,中型车每辆次15元,大型车每辆次20元。其它露天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2、旅游景点路内停车场实行按时收费。1小时以内的小型车每辆次3元、中型车每辆次5元、大型车每辆次10元。超过1小时的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
2. 上述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下浮,下浮标准不限。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为以下情形。
3. 依法划设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5. 火车站收费停车标准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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