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1、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景区土地,土管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审批计划,予以安排。其土地出让价格按同类土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城区、郊区开发景点需征用耕地时,凡能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经验收合格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土地政策规定,依照1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上缴的各种规费,同级财政留成部份可给予减免;投资者所开发的土地、旅游服务接待设施用其它公共设施,在不改变原议定用处的条件下,可以自用,也能够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3、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如道路、亭台等)和利用“5荒”从事开发的项目经村、组同意,采取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免收报批规费。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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