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防雷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

导读:风景区防雷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 1.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 2. 景区防雷应急预案 3. 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4.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有哪些 5. 景区防雷击制度 6.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下载 7. 景区防雷检测 8.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最新版

1.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如果接收到的是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还应当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 景区防雷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防治水管理工作,吸取其他煤矿透水事故惨痛教训,做好煤矿防汛工作,提高对雨季到来引发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快速抢险救灾反应能力,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保护集体财产、职工的人身安全以及矿井的安全生产,本矿结合实际,立足于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洪意识,为杜绝水害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2、编制依据

  国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井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洪水、暴雨渍涝、塌陷区积水、雷电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4、工作原则

  本《预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思路,坚持项目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全力抢险、确保矿区安全的原则。

  5、重点防护对象

  煤矿工业广场、井下工程、井下各生产系统设备、地面的矿区公路、地面的矿区高压供电线路、地面以及井下的通信系统;矿区物流园区的堆场、服务区等功能设施;煤矿各储配煤场、煤矿各营业单位的地面设施等。

  二、 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省、市、区关于安全方面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团结带领全体职工认真做好本矿雨季“三防”和本矿防治水工作,促进本矿安全生产。

  三、主要工作计划及措施

  (一)、地面防雷计划措施:

  1、高压输电线路和监控系统的避雷器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每年三月必须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不合格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

  2、地面其他机电设备接地装置齐全可靠,且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在主平硐进口5米左右和20米左右的轨道上各设置一组绝缘夹板,切断井上、下轨道通电回路。

  4、井口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在井口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地面防洪计划措施:

  1、防治方案 以疏为主,以堵为辅,二者结合,防止地表洪水通过老窑、采空落陷区流入井下对井下生产来灾害。

  (1)清理疏通矿内所有防水沟,将沟内淤泥、杂物清理干净,沟坎有垮塌或破损处必须立即修复,保证水沟畅通。

  (2)定期对矿区范围内的坡沟进行检查观测(雨季经常检查),发现漏水地段要修地面水沟引导流水,面积大的要修筑人工河床;容易滑坡地段修筑挡沙坍塌,发现其他险情要及时排除。

  (3)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如水泥(4t)、砂袋(100只)、草袋(100只)、料石(10t)、圆木(5m3)等以备防洪抢险使用。

  (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排入主排水沟,避免再次渗入井下,形成循环水。

  (5)对防洪抢险小组成员进行思想作风教育和防洪抢险技能培训,使其成为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不怕苦、脏、累、险。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三)、井下防治水、防排水措施计划:

  1、井巷掘进中如发现出水点必须将其位置积水量,有积水的井巷以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标绘在采掘式程平面图上。

  2、坚持每旬观测一次矿井治水量(雨季则加密观测),并做好记录,观测井下水位变化情况。为全矿防洪抢险提供科学的依据。

  3、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壁(或巷壁)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煤层发潮发暗、有害气体增加(有臭鸡蛋味)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通知其他作业地点,撤出所有受水害威

  4、经常对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水沟畅通;

  5、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水灾预防自救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每个职工应熟悉自己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一旦出现突水预兆或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水势很猛,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首先应当尽量了解判断事故的地点和灾害程度,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条件下迅速组织抢救,尽可能的就地取材,加固工作面,设法堵住出水点,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2)如果无法抢救,则应当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有组织的沉着、冷静、迅速的沿着规定的避灾路线,避开压力水头撤退到涌水地点上部水平的安全地点或地面,而不能够进入出水地点附近的独头巷道。

  (3)如果独头上山的下部唯一出口已被淹没,或井下人员来不及撤退到安全地点而被堵在其他巷道时,应保持镇静,避免体力过度消耗,要相应照顾静等救援。

  6、作好我矿的水情水害分析预报,根据调查了解的邻近小宽窑的开采情况和我矿井下实际采空区等情况,采掘工作面在遇到上述情况和过导水断层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而且严格按照放水设计措施操作,同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

  7、安装探水钻机前,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支柱和挡板;将巷道清理干净,挖好排水沟,并在打钻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探放水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8、雨季,除正常安全生产值班领导外,矿应加派防洪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轮流进行防洪值日,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调度员要做到心中有数,机电矿长必须做好雷雨天 的安全供电工作,防洪期间,有关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

  (四)、工作要求

  1、根据要求,组织强有力的抢险队伍、抢险应急分队,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公和措施,给本矿的雨季“三防”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展开自检自查,对主要设施、供电线路、防雷装置、井下排水系统、地面防洪沟作全面检查,加强对地表塌陷区的观测,发现陷坑、裂缝及时回填,保证各项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3、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

  4、备足抢险物资、器材,做到专库专管,保证汛期抢险物资的及时供应。

  5、汛期每天通过电话、网络与有关单位联系,随时收集水情和气象信息,并随时向市防洪办了解汛情,发现有特殊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工作在洪水来临前做好,避免水灾事故发生。

  6、组建一支20余人以上的防洪抢险队伍,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雨季“三防”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7、井下忽然发生突水事故,在班组长的指挥和带领下,按避灾路线撤退,一旦迷失方向,必须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8、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依靠现场环境条件,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9、各工种管理人员在雨季“三防”工作中,必须各司其责,勤奋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出现不负责任等消极思想,否则一律从严处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文件要求,煤矿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个部门的运作,统筹安排各个应急救援行动,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快速准确地制定出救灾实施方案。

3. 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4.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5.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T 21431—2015 《建筑物 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定期检测周期规定:具有爆炸和火宅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除上法律法规的依据外,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很多地方的防雷检测规范。防雷检测机构要掌握这些依据,并提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开展防雷检测和防静电检测,确保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有效运行。

4.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有哪些

1、将防雷接地极和阴极保护阳极合二为一:在牺牲阳极阴极保护中,要求阳极的接地电阻尽量低,这和防雷接地的要求是一致的。

2、如果加大阳极连接电缆的截面积,使之达到防雷接地的要求,被普遍认为可以用牺牲阳极系统代替防雷接地系统,使得牺牲阳极起到阴极保护和防雷的双重作用。

3、在储罐接地线或接地网之间安装接地电池,接地电池由双锌棒制成的,平时双锌棒都是处于断路状态,当有雷击或者故障电压时,故障电流通过双锌棒导入接地网,对储罐起安全保护作用

5. 景区防雷击制度

一是保险公司,如果已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人寿限,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二是工作单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是雇主,如雷雨天雇主仍然要求雇员提供室外劳务的,雇员受到雷击的,可要求雇主赔偿。

四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景区、广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活动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受害者负有侵权责任。

6.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下载

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提前熟悉逃生路线及避难场所。确需出行的,密切关注当地天气预报、灾害预警信息和道路交通信息,做到提前防范。

熟记当地防汛应急电话,时刻掌握自己所处位置。

检查车况,备好应急物品。低速缓慢行驶,看清警示标识,保证足够安全距离。

一旦驾车误入深水区,保持低挡行驶,如果车辆进水熄火,切勿试图启动发动机。过水后,留意制动性能是否有效。

7. 景区防雷检测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计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第二十一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开山、采石、建 坟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

(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计划、旅游、土地使用、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前条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加强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容量和条件调控游人规模,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其形态。

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排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售票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8. 旅游景区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规范最新版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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