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通行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以及在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规定。 交通信号是规范、引导交通的重要交通设施,发挥着指挥交通的作用。行人和车辆驾驶人上道路通行,应当时刻注意交通信号根据交通信号,及时调整通行行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只有每一位道路通行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高效率的交通环境。本条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这是最基本的道路交通规则,任何人上道路通行首先必须遵守这个原则,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关于交通信号,本法在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中已经作了规定,它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至于哪种交通信号具体表达何种信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一系列具体规定,如对车道灯: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对人行横道灯信号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人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等等。这些都是对交通信号的具体规定,车辆和行人都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第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它又区别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等其他交通信号。具体来说,在交通信号对交通指挥的作用上,交通警察的指挥优先其他交通信号得以适用。为了适应复杂的道路交通,发挥交通警察灵活指挥交通的作用,同时明确交通警察的指挥较其他交通信号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本条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根据这一规定,当有交通警察在道路现场指挥交通时,道路通行人员必须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这也是本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应有含义。
第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里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交通信号是指何种情形。所谓没有交通信号,一般表现为这样两种情况:一是道路或者路口根本就没有设置用来指挥交通的交通信号,包括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二是道路或者路口设置的交通信号因某种原因发生故障,暂时不能正常使用且又无交通警察现场指挥。至于在其他何种情况也可以视为没有交通信号,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1990年6月公安部在一个给地方的答复中就指出,设有黄灯闪烁信号的路口,不同于红绿灯变换控制的路口,应视为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黄灯闪烁信号的路口时必须遵守。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该遵守的规则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机动车通行时,应严格遵守,才能确保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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