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规划与建设

导读: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规划与建设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规划与建设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附 则 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现状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四条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第五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以 *** 投资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风景区。第七条市、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风景区申报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旅游、城管执法、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风景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

(二)水利风景资源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三)水量充沛,水循环良好,水质不劣于V类;

(四)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水利风景区实行名录管理。具体名录由市、县(区)人民 *** 公布。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水域、水工程、水生态管理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 *** 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职责,维护水利风景区环境,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确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风景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第十四条水利风景区可以采用 *** 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完善景区管理体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五条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交通和游览条件,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水利风景 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在危险地段、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景区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游览安全。第十六条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

(三)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四)毁林、垦植、放牧、爆破、采石、打井、取土等危及水利风景区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从景区取用水;

(六)侵占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

(七)围、填、堵、截原有水系;

(八)直接向景区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废气;

(九)存放或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景区水源洗刷油类容器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物

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法规编制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p>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公布的《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现状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水利部于2001年7月成立了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2004年5月8 日颁布实施《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施行行业标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截至2004年10月,4批139个景区被批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700多个景区基本达到“省级水利风景区”标准。

伴随“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推进,各地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加强,陆续建立了水利风景区建设规章,基本形成了管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水利风景区的发展。从实践成效上来看,不仅较好地带动了当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其独特的保护水源、修复生态、维护工程安全运行的功能作用越来越明显。“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理念,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

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在福建莆田召开的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水利风景区以其巍峨的水利工程、独具特色的水利景观、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文化内涵,为人们提供了观光、休闲及文教活动空间,满足了人们渴望重返青山绿水的需求,实现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良性互补,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有水利发展成果。

他指出,水利风景区建设应恪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突出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从实践效果来看,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规划先行”基本扭正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初步遏制了水利旅游资源的滥开发现象,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挖掘利用和保护了水文化资源,使一些几近湮没的珍贵文化再现于世,并且推进了水利渔业资源的科学利用与发展。 我国江河纵横,河流众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汇集千流万河。据统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水面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13个,500~10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18个,10~5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600余个;还有大量的冰川、瀑布、泉点及遍布大江南北的湿地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党和 *** 带领 民修建了8.5万多座水库、3.9万多座水闸、27万多公里堤防,8亿多亩灌区,以及众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这些水利工程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为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和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但长期以来,这些风景资源大多处于闲置或粗放开发状态,缺乏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危机四伏,亟待加强开发利用指导和保护。

2012年11月1日,甘肃省玛曲县黄河首曲、江苏省淮安市古淮河、湖南省辰溪县燕子洞、河南省商丘古城等43处水利特色突出、文化品位高的景区被批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至此,国家水利风景区总数达到518个,加之千余个省级水利风景区,已形成涵盖全国主要江河湖库、重点灌区、水土流失治理区的水利风景区群落。 思想认识不够。部分景区管理部门和单位,对于水利风景区社会需求的快速增长形势认识不够,对于水利风景资源的珍贵价值认识不高,理论研究不足,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措施乏力。

规划工作薄弱。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涉及水工程安全,水源、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问题,有其特殊的内容和要求,需要以规划来保障,大多数地区还没有编制本地区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相当一部分景区的规划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资金投入不足。水利风景区的基本目的和作用在于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工程安全的维护,对此公益性的工作,各级 *** 还都囿于财力所限,缺乏应有的经费支持。各景区单位的投融资渠道还不通畅,还没有把有关政策用足、用活,落到实处。

经营管理粗放。多数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水资源或水工程的管理一体化,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机制不活,缺乏人才,经营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之一章总 则之一条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第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第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六条省人民 *** 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第七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人民 *** 申请中央财政解决。第八条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 *** 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第十条对在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 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主体、管理委员会为支撑、保护管理站为基点、辐射到村的管理体系。第十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保护管理站。第十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承担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宣传推介等职责。

保护管理站承担有关生态管护工作职责。

本条例所称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保护管理站,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人民 *** 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人民 *** 负责行使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乡镇人民 *** 同时履行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站的职责。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第十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县人民 *** 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第十六条省和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人民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新闻出版、林业、商务、科技、旅游、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第十八条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纳入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的区域,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加强保护管理。第十九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承担县域园区内外林业、国土、环境、草原监理、渔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执法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聘用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为生态管护员。

生态管护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巡护和保护,报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禁牧减畜和草畜平衡执行情况。

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生态管护员动态管理机制。

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

之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景区生态人文环境,保证景区公共资源的公益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以及其他景区。

其他景区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物是指景区内人工建造的场所和物质结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 *** 设置的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 ***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 、合理利用、体现公益的原则。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景区土地和建筑物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要求提供所需要的资料、数据及其他信息。第六条景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公布和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 *** 批准。

景区规划应当明确景区及核心景区范围、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用途等事项。第七条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依法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景区内 *** 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登记工作,按照规定申办产权登记。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景区土地的利用和开发建设。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土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核心景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 ***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非核心景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 *** 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经人民 *** 决定,占用景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未经批准,景区内国有建筑物不得 *** 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区功能确需 *** 、出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 *** 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拍。

经批准准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第十一条禁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利用景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进行担保。第十二条景区内已建的建筑物及其利用不符合景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景区所在地人民 *** 应当制定调整方案,依法进行清理。

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出。第十三条禁止利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设立不对外开放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但单位开办供职工就餐的食堂除外。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举报。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于举报属实的,景区所在地人民 *** 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五条未依法获得批准占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设立不对外开放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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