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真的很累人吗?

导读:旅游真的很累人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21修订)

旅游真的很累吗?这个问题该怎么回答?我是一个旅游爱好者,这些年也去了不少地方。此刻正在从新疆旅行结束回程的途中。

要说旅游累我还真没感觉到,每到一个陌生的城市,陌生的景点,接触的都是陌生的人。看看眼前的一切我就莫名的开心,看着祖国大好河山如此美丽我就特别兴奋,把累抛到了九霄云外。记得06年10底自由行去四川旅游,到成都报团去黄龙九寨,黄龙游,我和河北一个女团友徒步爬上山顶又徒步下来。当时我俩时而拍照,时而感叹黄龙的美,不知不觉就到了山顶。黄龙海帕4000多米哦。第二天到九寨沟也是一样,一天玩九寨时间很紧,我和成都一位大学生基本上是用跑步完成的。九寨沟的美让我终身难忘。累吗?没感觉到,只感觉美景还没欣赏够,时间太紧。

今年新疆的禾木,喀纳斯也是一样的,景区住宿太贵,都是上午进景区下午出来。时间都很紧,当然相比跟团要好很多了。而且我到每一个景点我都不会错过每一个角落。

旅游给我带来的是对祖国大好河山的感叹,旅游让我见识了祖国的美,旅游也让我接识了各种各样的事和人。每次旅游归来我都是精神焕发,心情愉悦。累_还真没感觉到。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和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营服务、安全监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域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遵循州级统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州、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业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旅游业发展。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奖励和信用奖惩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支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绿色、健康和安全的旅游方式。第二章 旅游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规划是指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旅游区规划。

旅游区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旅游发展规划、跨县(市)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评审后,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县(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旅游经营者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旅游区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州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县(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经公布的旅游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适用编制程序。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依法公开旅游资源信息。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实行统筹管理。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及其他旅游产品。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特色饮食、传统民族歌舞、民俗礼仪和文化遗产等,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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