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原则

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 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 “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修缮核心原状是指一座古建筑开始建造时 (以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准 )的面貌,或经过后代修理后现存的健康面貌。整组建筑群的原状, 应包括它原来的总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及其内部环境的绿化。概括来说是指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材料和原来的工艺。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恢复原状:指维修古建筑时,将历史上被改变和已经残缺的部分,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条件下予以恢复,再现古建筑在历史上的真实面貌。恢复原状时必须以古建筑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依据。但被改变和残缺部分的恢复,一般只限于建筑结构部分,对于塑像、壁画、雕刻品等艺术品,一般应保存现状。保存现状:维修古建筑时,应以现存的面貌为准,保留历代修理中被改变的部分,保留古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实践证明,现状与原状常有些内在联系,现状是研究原状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1964年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许多国家共同遵守的文物保护与维修的法规。宪章首先强调保护和修复古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对于修复工作,应看作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不能有丝毫的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与原来建筑外观有明显的区别。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引用新技术,但必须经实验证明是有效的。修缮原则古建筑是认知历史、传承文明的有效载体,能否将他们保留和继承,既关乎民族文化传承,也关乎世界文化发展,在进行古建筑修缮时要注意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安全为主原则古建筑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构件必有不同程度的风化或走闪, 查定案时应以建筑是否安全作为修缮的原则之一。风格统一原则修缮的部位应尽量与原有的风格一致。做到尊重古建筑原有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预防为主原则修缮应以预防为主,经常对古建筑进行保养和维修,把积患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旧料利用原则利用旧料不仅可以节省大量资金。从建筑材料的角度看, 还可以保留原有建筑的时代特征。以上讯息由固蓝建筑防水摘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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