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旅游规定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

导读:团队旅游规定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 1.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 2.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行者按照规定购买 3.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购买 4.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 5.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购买 6.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客按照规定购买 7.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购买 8.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行者 9.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行者购买什么保险

1.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

2021年10月26日,昆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昆山市疫情防控第3号通告》:

  一、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在昆人员出行前请密切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信息,坚持“非必要不出省”的原则,近期尽量避免跨省出行,不前往新增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如确需前往,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后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配合落实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二、主动报告行程轨迹。个人要提升防控敏感性,有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与各地公布阳性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健康码异常(黄码或红码)的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

  三、加强旅游出行管理。各类旅游经营主体要落实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跨省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熔断”机制,严格控制旅游团队规模,最大限度减少跨省旅游活动。市内文化旅游场所要严格控制接待人数上限,严格查验游客行程码、健康码,落实体温检测、佩戴口罩、限流错峰等措施,加强室内场所、物品和环境消毒。

  四、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论坛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尽可能采用线上视频形式,最大限度压缩线下活动规模。明确会议等聚集性活动的主体责任,会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做好参加人员旅居史、接触史排查。

  五、坚持良好健康行为。请公众继续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不扎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要做好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时如实告知旅居史和接触史。

  六、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的有效手段,符合条件的公众应主动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目前我市已启动第三针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工作,完成全程免疫满6个月的公众应当进行加强免疫。

2.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行者按照规定购买

1841年7月5日,托马斯.库克包租了一列火车,组织了将570人的旅行者从英国中部地区莱斯特送往拉巴呼勒参加禁酒大会,被公认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商业性旅游活动,因此,他本人也就成为旅游社代理业务的创始人。它是人类第一次利用火车组织的团体旅游活动,也是近代旅游活动的开端。

3.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购买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应该提示参团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提供意外伤害、身残、身故、医疗等保障,若是旅行社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需要承担被保险人出险相关责任,并负责赔付。

另外,旅行社还应依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保障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因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旅行社可不担责。

4.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

我国现行《旅游法》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 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内容,不难看出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

同时,《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综上,即便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或是导游领队进行了处罚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要结合你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

  案例简介

  某广告公司准备组织本公司职员前往庐山度假,广告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广告公司要求旅游团必须住在庐山某饭店,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指旅行社)原因,致使甲方(指旅游者)不能成行,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购买了赴庐山的火车票后,地接社告知组团社,客房已被全部预订,出发前3天组团社告知广告公司无法成行,广告公司要求组团社出具书面通知。组团社出具了“由于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客房,此团不能成行”书面告知书,并着手处理善后事宜。旅行社希望广告公司能够承担退火车票的损失,并承担20%的违约金;广告公司则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预付款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告公司赔偿总团款30%的违约金。双方互不干相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得到赔偿。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的违约显而易见。在这起纠纷中,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进行过多的讨论,因为旅行社必须为自己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必须关注的焦点是,第一、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旅行社广告公司的分歧焦点所在,旅行社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担多少有不同的理解。第二、旅游者是否必须分担旅行社的退票损失。旅行社提出要求旅游者分担火车票费用,理由是旅行社买票就是为了准备旅游团队出行,旅行社产生了实际损失,旅游者理应承担。

  (二)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旅行社广告公司书面约定,“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 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单纯从约定的内容看,旅行社和广告公司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说法都有道理,但按照《旅行社条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的规定,由于该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提供,当旅行社和广告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应当作出对广告公司有利的解释。按照如此解释,旅行社应当赔偿全额旅游团款30%的违约金。

  (三)如何认定违约金的高或低。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广告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包括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旅行社和广告公司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对于旅游合同内容的改变,需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第一,双方的协商。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广告公司都可以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包括违约金的约定也是如此。第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比如案例中旅行社认为违约金过高,难以承受,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旅行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降低违约金的支付。

  总之,由于是旅行社的工作失误,导致旅游团无法成行,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车票被退掉不能归责于旅游团,在整个过程中旅游团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要求广告公司承担退票损失缺乏依据。除此之外,旅行社还要向广告公司承担全部团款30%的违约金。

旅行社跟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行程,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如果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程,则要跟消费者陈述理由,提出建议,在经过消费者同意后,旅行社才有权更改,否则擅自更改旅行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导游在未征得旅行社的同意下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职务行为,一切行为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如果导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则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由有关部门给予导游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只是旅行社单方面违约,则不能要求导游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

总之根据网友分析维权一定要留个证据,不然很难维权!希望能帮大家!

注意小心旅行社对合同违约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消费者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予接受,理由是旅行社已经将行程变更内容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到消费者,且行程的变更不影响旅游天数和游玩项目,滞留系台风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5.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 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 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 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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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旅行社应当 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客按照规定购买

1、旅游专列是专门搭乘客去旅游的旅游专列和普通火车不一样,乘客都是到途径地旅游为主,用一条铁路线,串起多个旅游景点的出行方式,“定点、定时、定线”。专列作为城市间、景区间的交通工具,比较安全、舒适,尤其是提供卧铺供休息,所以价格比其他飞机、高铁、专车游等更实惠,因此也受到部分游客的欢迎。

2、到有组织铁路旅行资质的旅行社去购买因为这种列车的票都是提前由旅行社组织好客源,然后与铁路部门签订包车协议,然后以旅行合同包含车票的方式销售的。所以,你想乘坐旅游专列出行,就需要到有组织铁路旅行资资质的旅行社去购票,重点找带“铁”字头的铁路旅行社为主,可以留意一下这些旅行社的公众号、宣传单等信息,看是否近期有某趟旅游专列出行。若向他们购票,大多是会包含吃住行及景点的费用,其实是类似签一个旅游合同,极少旅行社会单独卖一张火车票给你。

3、在12306官网或APP上购买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在12306官网、APP上购买,在官网首页选择“商旅服务”,再选择“旅游”,即可进入查询页面。在APP首页找到“铁路游”选项,点击进入后,可看到“旅游专列”,可以查看不同地点出发到不同景点的线路,包括价格、线路、旅行天数等,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看到满意的就点“立即支付”。这种旅游专列线路是要人数够人数才确定的,几天后收到确定信息通知,那你就购买成功了。

以上就是如何购买旅游专列票的方法,旅游专列不同于普通火车,是一趟乘客以旅游为主的列车,它将多个景点串在一起,提供卧铺住宿,多半是有旅行社向铁路部门申请组织发车的,购买旅行专列的方法第一个就是去找具有相关资质的旅行社,详细了解情况购买;或者在12306的官网、APP上找到旅游专列线路购买。想坐旅游专列的话,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7.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购买

新出台的《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与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注明的“可以提示”有本质分别。“应当提示”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没有提示旅游者,而旅游者在行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就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了对游客提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应当由旅行社进行举证。同时,旅行社在进行提示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参团者签署确认提示的通知,以防范日后发生纠纷。

8.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行者

旅游受目的地,和时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行,也可以跟团游。旅行与旅游不同,它不受旅游时间、计划、目的地的制约,旅行者可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和不确定的自然灾害对旅行环境的影响,按照自己的意愿掌控整个行程,缩短、延伸,或调整改变自己的旅行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使自己的旅行始终保持正常的状态,这些旅行社是做不到的,所以旅行者考虑深度全方位完成自己的旅行任务,大部分选择是不跟旅游团旅行的。

至于旅行该不该跟旅游团?我认为要看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正常情况下我们出行原则是不跟团的,当然,对那些必打卡的,交通不便,成本过高的景点经过算账对比,考虑旅行方便也有过到当地跟旅游团旅行的经历。

如2014年我们在游新疆进西藏全程79天旅行中曾二次跟过团,一次,是从山西大同,经内蒙古呼和浩特到宁夏银川游览西夏王陵、贺 山岩画、西北影视城,当时,考虑乘旅游专线一天只能游览一个景点,和车票往返费用,为了节省时间,降低旅游成本,决定在银川站参加了三个景点180元/人一日游;另一次,是从新疆若羌乘班车到格尔木转乘火车到拉萨游完布达拉宫、大昭寺、小昭寺,罗布林卡、八廊街后,针对下一站从拉萨到浪子卡,江孜,日喀则,乘班车游览羊卓雍措、江孜宗山城堡、帕拉庄园、卡若拉冰川、扎什布论寺不方便,包车不合算问题,临时决定参加了拉萨至日喀则260元/人,二日游(拉萨至日喀则单程汽车票90元/人),跟团游览了旅行社规定的所有景点,没有参于购物和自选项目,节省了不少钱。

所以说,旅游跟团,或自由行是旅游者本人的需要,旅行不跟团,或跟团也是旅行者旅游过程中的需求。世上没有绝对的事物,旅行也是一样,没有绝对跟团与不跟团的说法,跟与不跟旅游团旅行,一切待从实际出发,该不跟团的就不能跟团,该跟团的就待情愿地跟团去旅行,这样才能带来旅行好的成果,旅游才具有真实的意义。

9.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行者购买什么保险

常常听到有人抱怨:国内看病难,挂号都要一大早赶去医院排队,更别说紧张的医患关系了。还是国外的医疗好呀,人少而且技术先进,真是羡慕。

别的国家不知道,可是美国的医疗系统真的没有想象中那么好,有时甚至是让人产生一种无力感。

身边的朋友就有去过急诊的,美国的急诊室秉持着『没有生命危险就晾你几小时先』的原则,如果哪里疼了就先来一针止痛,等到终于看完你之后,拿到账单你已经欲哭无泪了。有人说,急诊室贵,那我们就老实预约看医生吧。殊不知,预约一个医生有可能会要等上十天半个月的,更别说有的医生更本不接受新的病人了。

更让人崩溃的是,在美国,要是没保险,根本看!不!起!病!啊!

有位在美国工作的姑娘,兴冲冲地把父母从国内接过来,本想带老两口好好逛逛美国,可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姑娘的母亲在旅途中突然急病发作。

虽然第一时间拨打了911,但送去的医院没有相关的手术医生,需要从外面请。联系上的医生询问了病情并得知其没有保险的情况后,拒绝出面,理由之一是“出于为家属的经济负担考虑”。

可怜的姑娘是想尽全力救妈妈的,可是就是因为没有保险,没有医生来! 最终,姑娘的妈妈还是不幸去世了。

这位可怜姑娘的悲惨经历让人心碎,但同时也给所有要来美国旅游,尤其是想接爸妈来旅游的朋友们提了个醒。既然我们可能无力改变整个医疗系统,那么就只能去适应它。在来美国之前,无论是长期生活还是短期旅行,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买好保险,以防旅途中发生的意外或是急病。

常言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保险保险,保的就是个险嘛。

那么,我们该买什么样的保险,该怎么买,都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首先,让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美国的医保和一些常用术语。

美国医保常见的计划类型有四种,即PPO、POS、HMO和EPO。

HMO(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即健康维护机构):这个保险计划要求投保人只能去in-network(即网络内)的医疗机构看病,并且必须有一个指定的PCP(Primary Care Physician,即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如果需要看specialist(专科医生)的话必须通过PCP介绍。

PPO(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即优选医疗机构):这个保险计划不局限投保人只去网络内的医疗机构,但是网络内的报销比例要比out-of-network(即网络外)高很多。此外,看专 医生的时候可以直接预约,不需要通过家庭医生。

EPO(Exclusive Provider Organization,即专门医疗机构):它只报销网络内的费用,但是不需要指定家庭医生。

POS(Point of Service,即定点服务):结合了HMO和PPO的特点,也是需要指定家庭医生的。保险公司主要是报销网络内的医疗机构,但是家庭医生也可以推荐网络外的医疗机构,只不过报销比例要低一些。

总结一下:PPO和POS保费高,自付额稍高,但是可以看任何医生,且PPO不需要指定家庭医生;HMO和EPO保费低,自付额稍低,但是只能看网络内的医生,且EPO不需要指定家庭医生。

美国医保常用术语

有些事我都已忘记,但我现在还记得,第一次看到那一沓厚厚的保险政策时,那种头疼欲裂的感觉。硬着头皮读下去吧,才发现这玩意儿不但长,还一大堆莫名其妙的术语,心中顿时是皮几万马奔腾啊。什么Preminum、Deductible、Out-of-pocket、Co-pay, 这些单词好像都不难嘛,可是怎么就是看不明白呢……

Premium(保险费):指的是投保人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的钱,一般是按月付的,和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年龄等都有关系。

Deductible(自付额):一般是投保人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按比例报销,这个自己承担的费用就是deductible。自付额越低的保险计划,保费就会越高。

Out-of-pocket limit(最高自付额):这个是指在投保期限内(一般是一年)投保人自己需要付的最高金额,如果这一年的费用超过这个限额之后,保险公司会负责所有超出的部分。这个限额的存在就是为了不让投保人在遇到高额医药费的时候陷入经济危机。

Copay(定额费用):这个copay其实和挂号费有点像,就是每次去看医生的时候付的费用,金额和保险的政策有关,不过一般在50美元以下。

Coinsurance(共同保险):指的是在付完deductible之后,投保人自己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比例,比如20%,直到达到最高自付额后保险公司才100%报销。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医疗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小管家这里举两个小例子:

李雷今年年初去看医生,拿到账单后发现一共是3000美元。他的保险自付额是500美元,超出自付额后的自付比例是20%。这是他今年第一次用医保,所以李雷这次需要自己付的费用为(3000-500)*20%+500=1000美元。

不幸的是,李雷半年之后又去看医生了,这次的账单是6000美元。之前李雷已经付满自付额了,所以不用再另付500美元,而他的保险最高自付额是2000美元,并且6000*20%+1000=2200美元,已经超出了2000美元的最高自付额,所以这次李雷只需要付2,000-1000=1000美元就可以了。

旅游保险是什么

如果说父母只是短期来美国探亲旅游的话,那么一些针对本土公民或移民的保险是买不了的,最合适的保险类型应该就是旅游医疗保险(Visitor health insurance)。这种保险时间上比较灵活,甚至可以按照天数给出报价。类型上大概有两种,一种是fixed coverage(固定保障),另一种则是comprehensive coverage(综合保障)。

Fixed coverage指的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医疗服务,只承担一个固定金额的费用,剩下的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comprehensive coverage指的是按照一个比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别承担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后者的保费会更高一些。

国内可买的境外旅游保险

出发之前,该如何选择旅游保险呢?

国内有很多保险公司提供国际旅游保险,比如平安、美亚、安联、史代等。其中,美亚推出的“万国游踪”项目知名度比较高,前几年的口碑不错,但近几年在网络上经常能看 有网友对理赔过程的不满,不少网友反映理赔很麻烦。其实,绝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保险都是需要投保人自己先自付开销,事后再提交材料报销的。由于在美国的紧急医疗开销往往很高,这类保险的理财过程往往又过于繁琐,并不能在意外发生时给予足够的帮助。

如果是购买国内公司的旅游保险,一定要保留好各种收据、发票、机票、火车票等存根,直到安然无事回到家为止。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需要你出具相关的旅行证明。

在这里,建议大家购买境外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保险。美国推出旅游保险的公司很多,比如Atlas America、 Patriot America Plus等等。在这里向大家推荐两个比价网站:VisitorsCoverage 和 云舒宝(Insubuy)。其中,云舒宝有中文版网站和客服,很方便英文不好的朋友们使用。

在这两个网站上,只需输入旅游时间、投保人年龄、最高保额、自付额(deductible)等信息,就可以方便地比较不同公司的产品了。

在VisitorsCoverage网站上可以按条件搜索合适的保险:

在云舒宝上的搜索结果:

特别提醒大家,如果是给父母或者其他长辈购买保险,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注意该保险政策中对年龄的限制:很多保险有对“原有疾病急性发作”(pre-existing condition)的年龄限制,如果投保人超过70岁,往往保险公司对例如心脏病、高血压这些疾病的突然发作就不做保障,或者保障额度很低了。所以对这方面的条款,大家在购买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如果是想保突发的大病,那么就一定要确保购买的保险是保障“原有疾病急性发作”(pre-existing condition)的。一般来说,除了意外(比如骨折和交通事故),其他病症都算pre-existing condition。

除此之外,在选择保险时还需注意以下方面:

停留时间限制(有些保险是需要登陆美国前购买的, 或者有其他时间要求);

是否可以续保,续保多久;

是否包括急症室、救护车、住院;

是否包括紧急救助(urgent care);

Network provider有哪些(network里有价格协议比较有保障,请尽量选择network里的provider)

固定保障(fixed) 还是 综合保障(comprehensive);

个别州(比如马里兰)有没有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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