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导读: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1.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2.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汇编 3.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内容 4. 如何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 5.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范本 6.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哪些经营规则 7. 旅行社经营规则 8. 旅行社如何规范经营 9. 旅行社的组织管理制度有哪些 10. 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 11. 旅行社运行与管理制度

1.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条例》(也称《旅行社条例》)

以下是时间的内容

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2.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3.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内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的等级划分、评定条件以及等级评定的组织、复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LB/T15971-2010导游服务规范

LB/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GB/T 32943-2016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GB/T 16766-2017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31385-2015 旅行社服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行社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2 旅游业务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3 导游人员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4 旅游产品

通过利用、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综合。

♦3.5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团)双方共同签署并遵守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

♦3.6 五险一金

指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等级划分及表示

旅行社按照服务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3A级、4A级、5A级,分别用“AAA级”、“ AAAA级”、“ AAAAA级”表示。

5 等级评定条件

参加等级评定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参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20万元、流动资产不少于12 0万元。

从业人数(有正式劳动合同):3A 不少于20人;4A不少于50人;5A 不少于100人。

5.1.2旅行社应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

5.1.3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5.1.4积极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准确的完善旅行社相关信息和完成业务统计,所有团队使用电子合同及行程单。

5.1.5两年内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5.1.6落实安全生产方案预案、教育培训制度,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

5.1.7两年内未连续六个月不开展旅行社业务。

5.1.8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

5.1.9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1.10企业制度健全,并有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及保管制度,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1.11设有24小时投诉电话和在线投诉渠道,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及纠纷的处理。

▶5.2 服务场所及设施

5.2.1应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

5.2.2营业场所应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旅游安全宣传资料、旅游线路价目表、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以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放的宣传品,以备旅游者查阅。

5.2.3旅行社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独立、证照齐全且按规定悬挂展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布局合理,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

5.2.4应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工具,旅游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询和预订旅游产品。

5.2.5营业区域应设有旅游者休息场所。

5.2.6应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项目服务;提供两种以上旅游交通票务代理服务;提供餐饮、娱乐、购物、景区门票、机场接送等两种以上委托代办服务。

5.2.7应提供普通话和至少两种以上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地方方言的导游服务。

▶5.3 经营管理

5.3.1 营销管理

5.3.1.1应拥有企业独立的线上信息平台,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预订。

5.3.1.2拥有完善的数字化办公系统、客户档案库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5.3.1.3应拥有企业注册商标(或经上级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在所有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务网点统一使用。

5.3.1.4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与总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5.3.2 员工管理

5.3.2.1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识或岗位标牌,标注接待人员姓名。

5.3.2.2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40%。

5.3.2.3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且有培训经费预算保证,旅行社职员按照要求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

5.3.3 财务管理

5.3.3.1应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级以上 (含初级)职称的财务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3.3.2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按时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5.3.4 业绩管理

近两年年平均组织和接待游客数量:3A 不少于20万人天;4A不少于30万人天;5A 不少于50万人天。< /p>

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3A 不少于1000万元;4A不少于4000万元;5A 不少于10000万元。

▶5.4 质量管理

5.4.1 投诉管理

5.4.1.1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5.4.1.2应有向社会公布的投诉或咨询电话和线上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5.4.1.3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处理旅游投诉。

5.4.1.4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接到对该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万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应规范设置安全引导标志,确保接待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应确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机管理

5.4.3.1应制定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具备危机事件处理机制,并有培训记录。

5.4.3.2应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5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5.5.1应有旅游者意见反馈制度,对旅游者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记录。

5.5.2每半年对旅游者满意度进行评价,近两年每年旅游者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5.5.3应与100%的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5.5.4应与供应商和同业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条件履约。

5.5.5每年应参加两项以上社会公益活动。

5.5.6规范执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5.5.7出现租用车辆安全问题、司机甩团等情况的,当年不具备评定资格。

6 等级评定及管理

▶6.1 等级评定

6.1.1 评定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东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

6.1.1.1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省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全省5A级旅行社的终评、复核及监督检查、认定备案;

d)督导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对各市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6.1.1.2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本地区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市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本地区3A级、4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及监督检查,并报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认定备案;

d)负责本地区5A级旅行社的初评,并推荐至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终评。

6.1.2 等级申请

凡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书》;

b)《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自评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1.3 等级评定

6.1.3.1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适时安排评定、检查。

6.1.3.2评定、检查按照本标准旅行社等级评定条件和《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进行。

6.1.3.3等级评定检查工作由评定委员会委派检查员组成的评定检查组承担。

6.1.3.4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旅行社,由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统一颁发相应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6.1.3.5对未通过等级评定、认定的旅行社,相应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说明。

▶6.2 等级管理

6.2.1等级使用期限为三年。

6.2.2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其等级标志。

6.2.3已取得等级的旅行社,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纠纷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旅行社等级评 委员会应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6.3 等级复核

6.3.1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性复核。

6.3.2服务质量检查每年一次,由旅行社对照本标准及附录进行自查自纠,由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检查抽查。

6.3.3等级评定性复核按照等级使用期限每三年一次,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6.3.4对于等级复核或检查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旅行社,按以下办法处理:

a)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降低和取消等级的处理;

b)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达标者,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应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等级。

▶6.4 等级标志

6.4.1旅行社等级标志是指由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的旅行社等级标牌。

6.4.2旅行社等级标牌应置于旅行社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4. 如何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

我国旅游业进入90年代中期,就已经完成了由卖方市场的过渡。对旅行行业而言,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才能在买房市场这一消费者可选着性大的市场上吸引顾客,抓住顾客,留住顾客,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尊重顾客的价值,使顾客在消费中感受到关怀和重视……

5. 旅行社经营秩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 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6. 旅行社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哪些经营规则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

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7. 旅行社经营规则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4、结账、对帐。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 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可以到月底把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也可随时发生随时填 . 但不要把时间顺序颠倒了。

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扩展资料一、旅游服务企业营业成本和费用核算的特点和内容1、核算特点(1)旅游服务企业经营的项目多,因而会计核算也有不同的内容和方法。

经营项目有旅行社、客房,客车出租等服务业务,也有商品经销业务,还有餐饮生产服务性业务。

对生产服务性业务,在成本费用核算上有归集成本费用的核算,对商品经营项目要核算经营成本,对旅行社、客房服务,则主要是核算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

(2)旅游服务企业与工业企业比较,其主要特点在于后者为物质产品生产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是生产制造过程,而前者为旅游服务性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是商品经销和各项服务过程。

因此,旅游服务企业的营业成本和费用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

(3)旅游服务企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主要是按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划分的。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单独核算,从每期的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

2、营业成本和费用核算的内容旅游服务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一般是按费用要素划分,即分为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辅助营业支出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五项。

其中,辅助营业支出在期末要分配摊入各项营业费用中。

因此,使用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两个科目核算企业各营业部门成本费用开支。

管理费用是核算公司管理机构的和非营业性的费用开支。

财务费用则是核算企业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和金融机构手续等费用开支。对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的明细项目介绍如下:

(1)营业成本的明细项目:

①餐饮营业成本:包括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部门在经营中耗用的各种食品原材料、饮料、调料、配料等的实际成本。

②商品销售成本:指售出商品的进价。

③汽车营业成本:应比照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即出租汽车经营中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料费、材料费、轮胎费、折旧费、维修费、养路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制服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

④旅行社的营业成本,包括各项代收代付费用,如代收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

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企业营业成本主要指耗用的原材料成本。

(2)营业费用的明细项目

8. 旅行社如何规范经营

一:倡导纯服务理念是以增大有形成本换来的,不给导游员发工资,纯服务就不可能实现。

二:力争零投诉的话很好说,但实际操作起来能达到团队90%以上人满意就是赢者。

三:100-1=0的教训:一百件事做好了,如果有一件事没有做好,游客对旅行社的好印象就会模糊不清甚至反感之至,百密一疏,结果是前功尽弃。

四:团队氛围营造之术存乎地接导游一心,无心便无可能做到融洽和欢乐满旅程。

五:真情投入是最大营销;精细周密是最好的服务。

六:细节管理之最重要性体现于不管团队认数多与少,时间长与短所接触过程中周密服务程度是否到位。

七:培训是一种待遇体现,受训的员工培训的时间越长,说明其待遇越高,在老板心中的位置越重要。

八:情感馈赠是灵丹妙药。谁向游客吝啬情感,谁将为减少收入付出代价。

九 幸福的“约束”是向游客理性唤醒和避免尴尬事情出现的手段和方法。

十;企业领导品质是一种资源,导游魅力也是一种资源。两种资源的融合作用大于2。

9. 旅行社的组织管理制度有哪些

步入新世纪,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集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的要求,“集团化、名牌化、智能化、国际化”的前进方向,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各项措施,推出了党政联席会议模拟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财务双签制度、子公司管理条例、经营目标责任制、财务预算制、费用指标控制制、文件运转会签制、社务公开职代会议事规则、督办制度、财务经营活动分析会、经营调度会、市场分析会制度。

   旅行社主业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分级核算、集中采购分级运作的管理模式;对下属企业加强计划管理、过程管理、财务决算、审计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在管理技术创新中,国旅总社致力于建立灵敏、准确的企业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智能化办公,提高了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先后推出了BBS国旅信息港网站,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互联网;完善了电子邮件发送、团队计划发送、饭店预定、游船预定电脑网络系统;设计开发了团队机票预定、公民出境游预定、国际铁路联运和旅行救援电脑网络;完成了CITS中英文网站的开发设计,使CITS网站与全球互联。

  此外,国旅总社还将内部各项规章汇编成企业整体化的制度,制定了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形成了国旅总社系统的依靠管理出效益、依靠挖潜出效益、依靠苦练内功出效益的管理理念。

10. 旅行社经营行为规则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 旅行社运行与管理制度

一、我国中小旅行社的发展现状

(一)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多

九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休假制度的逐步完善、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公共交通体的完善,中国的旅游业快速发展。据 2014 年中国旅游业分析报告显示,2014 年我国旅游行业一共收入约 3.25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 14%;其中国内旅游人数约达 36 亿人次,同比增长 10.67% ;国内旅游总收入约 3.03 万亿元,同比增长 15.4% ;出境旅游约 1.18 亿万人次,比去年增长 20.30% ;大陆游客出境旅游消费约 1500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 ;外国人入境旅游 2636 万人次,增长 0.27%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旅行社的数量保持增长的趋势,到 2011 年末,全国纳入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有 23690 家,比上年末增长 4.0%。而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旅行社的利润率却在不断下降。90 年代初期,我国国际旅行社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 6.7% ,九十年代末期,这一利润率降低为 3.5% ,而国内旅行社的纯利润远远低于比国际旅行社,只有约0.69%。

(二)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2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截至2010 年 6 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 4 亿,大约达到了 4.3 亿,比 2009 年增长了约 3600 万人次。互联网使用率提升至 32%,比 2009 年提升了 2.9%。截至 2010 年 6 月,旅游预订的使用率为 8.6%,用户规模达到 3612 万人,半年增长 19.4%。

二、我国中小旅行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品牌优势不足

特色产品的开发一直阻碍着我国旅行社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大多数旅行社,在市场中缺乏领导创新精神,旅游产品缺乏特色,模仿大型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及旅游线路,一旦出现有特色的旅游线路,许多旅行社都会追随,不断地重复生产相同类型的旅游产品。造成旅游产品普通单一、规模资金有限,极大的限制了我国旅行社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旅行社的运作方式必需由普通化、普遍化转变为精品化、特色化和品牌化。在 21 世纪创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旅行社必须提升企业自身的精品意识及特色意识。精品品牌效应不仅能够提升旅行社的知名度,也可以消除旅游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的风险。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中小旅行社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

(二)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

我国大多数旅行社起步比较晚,基础设施薄弱,经营手段落后,经营成本较高,企业核心人员大都欠缺旅游管理学及旅游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在旅行社的运营过程中容易产生违规的行为。首先,我国旅行社职工的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缺乏核心管理人才和经验丰富的业务经营人才。其次,国内缺乏完整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理论,开设旅行社经营管理理论的学校较少,导致大多数中小型旅行社的主管人员和业务精英,基本上都是根据自身带团经验,培训公司内部员工。导游从业者的综合水平素和素质参差不齐,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无序性。第三,我国旅行社内部组织结构单一、高级管理人员较少,组织部门设置不规范,导致管理混乱。

(三)市场新格局的冲击

近年来,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户外旅游和自驾游强势进入旅游市场,打破了以往人们出游选择旅行社的常规做法,而景区也针对游客市场的现实情况,对这些新群体采取了旅行社团体票的做法,传统旅行社的发展模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三、我国中小旅行社业发展策略

(一)提升品牌质量

我国中小旅行社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合理制定发展战略,科学设计企业的发展方向,采用规范的经营模式。应当依据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模式。

1.实现产品精品化经营,提升旅游产品的研发品质,提升旅游产品的特色化与精品化。我国中小旅行社要想改变产品种类单一无特色的现状,寻求更好的出路,就要不断看清企业自身的优势与劣势,针对旅游市场进一步细分,明确产品在市场中的定位,完善产品的种类和特色。同时,开发产品的衍生品,对衍生产品进行深入挖掘,优化服务,打造属于企业自身的特色产品。当今社会,我国旅游者的需求已经由原有的单一化逐步转变为多元化。传统的旅行社营销模式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自驾游客将会成为未来旅行社业发展的趋势。我国中小旅行社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大力宣传旅行社的品牌产品,改变企业销售模式,提升企业销售水平。

2.与国内外知名旅行社联合,通过大品牌效应提升自身企业的知名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水平管理的体制即被垂直分工体系所代替。知名旅行社具占据市场较大数额的市场份额、管理模式规范化、品牌影响较高的优势,中小型旅行社特别是小型旅行社可充分依靠知名品牌旅行社的品牌效应提升营业额 。这样中小型旅行社可以有效地避免资金不足,产品研发层次低,技术水平不高,产品经营无知名度等劣势和收入低等经营风险,使其能共同发展。

(二)实施科学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旅行社体制改革,设立旅行社股份制和旅行社公司制。中小型旅行社可以采用不同的持股方式:如与大型旅行社的法人相互持股、优秀职工持股、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等模式,实现产权主体的单一化到多元化的变革。

二是形成良好科学的旅行社运营体制,吸收企业员工和外部经验和资源,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建立良好的决策和管理程序,建立提升全体员工工作效率的奖励机制等。三是注重内部企业文化建设。中小型旅行社要增强企业文化的推动力、凝聚力和约束力作用,加强团队合作,爱岗奉献,听从员工的意见,营造和谐美好的的经营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三)实施旅行社网络创新发展模式

以旅游产品为主体的网络平台可快速推进全国各省市旅行社之间的合作频率,甚至可以联合同一省市、同一区域的旅行社共同创建城市旅游品牌,构建旅游城市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变化不仅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还可以增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度与沟通。而通过网络化平台构建中小旅行社企业之间的旅游城市联盟可以提升旅游市场环境的健康度,改善旅行社之间彼的信任缺失,形成良好的旅游城市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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