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咨询管理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

导读:旅游景点咨询管理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 1.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 2.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标准 3. 旅游景区管理内容 4.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最新版 5.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的基本内容 6.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本 7. 景区管理标准 8. 旅游景区规范 9.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1.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

旅游区攻略,顾名思义,就是让你旅游时有能轻松选择路线,选择跟团,还是自驾游。提前准备好路线,住宿,饮食,让旅游更省心,更顺心!

旅游本是享受,然而传统旅游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千篇一律的线路,成为游客集中抱怨的焦点,市场需要创新的、更适合中国人的旅游产品,颠覆传统旅游便成为一种必然。随着人们出游意识的不断成熟和旅游市场的完善,旅行社的角色定位也必须发生变化,从“提供产品”向“提供服务”转化,旅游进入后旅行社时代,游客的自我意识将越来越多地受到尊重和满足。“这是旅游市场成熟的一种表现”,游客想去玩什么地方,完全可以从旅游情报、网络获取包括景点、交通、饮食、住宿等各方面的充分资讯,现在兴起的自驾游不断满足现代人的旅游需求。正式进入旅游+互联网的时代,旅游体验会更好,旅游方式也会改变。

2.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标准

旅游局星期天不上班。

旅游局的性质是行政事业单位,平时是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碰到节假日,都是按照国家公布的节假日放假时间休息,会存在借用相邻周末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旅游局周日是不上班的。

如果需要办事或咨询当地旅游景点等,可以在工作日拨打电话进行了解或预约。

3. 旅游景区管理内容

广州智汇作为国内首家专业为旅游景区、旅游项目提供全程服务的机构,不仅有着多个5A级景区的丰富营运管理经验,认为做好旅游景区管理,需要为景区员工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有利于培养自己的景区经营管理团队,提高员工整体素质。服务质量提升、营销渠道建设、景区影响力和认知度的提高、品牌价值的提升也必不可少。? ? ? ? 4、有利于提高开发能力,增强营销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景区盈利能力增强。

4. 旅游景点咨询管理规范最新版

旅游咨询师培训是专门从事为旅游团队或个人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及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与导游不同,旅游咨询师培训的咨询是广义服务的概念,其工作内容涵盖诸多领域,如景区的市场推介、旅游路线的设计等,甚至还涉及旅游健康咨询、帮助游客维权等工作。除了游客个人,旅游企业也是旅游咨询师培训的又一个重要服务对象。目前,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相当匮乏。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潜力巨大,旅游业发展大有可为,而旅游专业人才缺口巨大。据人力资源专家分析 预测,仅成都市各旅行社、酒店、旅游景点对专业的旅游咨询师未来两年的需求将达10万人左右,未来2-3年内市场 需求量将达到30-50万人,同时持有《旅游咨询师》证书的人员将会比现已在职的咨询人员待遇高出20%-50%,估计持证 的旅游咨询师平均月工资将达到4000元左右,优秀旅游咨询师年薪可达到数十万元。

5.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的基本内容

意义:(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体现了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优良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继承与弘扬,又体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对道德建设的新要求。(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体现了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容的丰富和拓展。内容:1、“爱国守法”,强调公民应培养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和护法; 2、“明礼诚信”,强调公民应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诚恳待人; 3、“团结友善”,强调公民之 间应和睦友好、互相帮助、与人友善: 4、“勤俭自强”,强调公民应努力工作、勤俭节约、积极进取; 5、“敬业奉献”,强调公民应忠于职守、克己为公、服务社会.

6.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 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7. 景区管理标准

  一、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除法定节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签机会,第三次起将扣款10元/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四、严禁代人签到,若有违反,对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屡教不改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扣款5元;5—10分钟,扣款10元;11—30分钟,扣款30元;30—60分钟,扣款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审核,人事部经理应于2日内审核完毕,报总经理书面审批。休假安排若需变动,应提前一天报批《休假申请单》。未经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休 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员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记;返岗当天,还需到人事部办理签退手续。擅自请假或延期返岗者,按旷工处罚。

  八、所有员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当月不能休完假时,需提前报总经理批准。当年余假只能在当年安排补休,跨年不予补休。

  九、因经营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为有效。同时,值班、加班申请仅限于旺季期间(6月15日至9月15日)执行。

  十、人事部还应于每月1日将当月《休假安排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查,每周一将上周《休假情况统计表》报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档。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景点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景点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制度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6、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各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部门,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学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须向旅游局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否则,不得开业;

  (7)旅游安全基层单位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接待游客的餐厅、宾馆等应严格遵循卫生、服务等方面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车公司、宾馆等对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的.应赔偿损失;

  (11)在安排游客游览活动时,要认真充分的考虑到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2)各旅游基层安全单位,负责为各责任 围内的游客投保;

  (13)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4)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求助游客或保护游客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处罚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待。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本制度具体事项由循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8. 旅游景区规范

有(1)景区内餐厅,茶楼,小吃店等餐饮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方便游客。

(2)热情服务,诚信待客,明码标价,出具服务凭证和相应税票,不欺客。

(3)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体检,上岗持健康合格证。

(4)景区内外设施完好,安全无损,运行正常,备有儿童椅和残疾人通道。总之,餐饮,交通,游乐,购物,票务等符合星级行业标准。

9.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广州市2000年发布了《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含附则),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

这是为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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