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旅游信息报送 发布旅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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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旅游通知
新疆和静县、湖北省襄阳市全部A级景区、稻城亚丁景区、南京旅游景点、茶卡盐湖景区、太白山景区这些。
西岭雪山滑雪场景区今日公布的《公告》中,对全国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医务人员、士兵、公安民警、消防队员,还有全国大部分的大景区都会有这样的政策出来
2.旅游活动通知
2019年中国旅游日活动主题:文旅融合 美好生活。
根据《关于征集“中国旅游日”日期方案的公告》,设立“中国旅游日”旨在强化旅游宣传,培养国民旅游休闲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旅游活动,提升国民生活质量,推动旅游业发展。旅游日具体日期的选定,将体现下列原则:与旅游有一定的纪念、宣传等关联意义;时间上适于全民外出旅游休闲;有利于加强国民的旅游意识,发挥旅游的教育功能。
3.旅游的通知
公司经研究决定,为奖励优秀员工、也为激励全体员工,现安排组织优秀员工一次旅游活动,希望全体员工能更加勤恳工作、全体成员共创美好未来!——你可以自行再扩展一下。
4.发布旅游通知英文
只需在“ 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按提示操作,就能得到一份“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这份证明不仅能显示 核酸检测结果,还能看到 血清IgG抗体检测结果及 疫苗接种情况。
以前,每每遇到需要中英双语核酸检测结果的市民,医生都是出具一份中文新冠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和一份英文翻译版新冠核酸检测报告,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报告。
近期,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院感科、信息科发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有中国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 Certificate),是供市民查阅的中英双语的综合性证明,能显示持有人的 核酸、血清IgG抗体检测结果及疫苗接种情况,内含加密二维码, 方便各国相关部门验真并读取个人相关信息。
想要得到一份这样的健康证明,必须先在“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注册并填报个人的相关信息。但很快,工作人员发现,并不是在医院检查了核酸、平台注册并填报了个人信息就能得到完整的证明,特别是医院的核酸检测结果,在该平台就无法显示。那么,市民如何才能查到一份完整的证明
5.旅游局最新文件通知
在旅行社所属地的旅游局(委)也可以查询到该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该悬挂在旅行社显著位置,上面有注明号码。 经营许可证号号码规则:国内社: L-XX-X XXXXX 中间两个XX代表省份,例如:福建就是FJ,广东就是GD. 第二个杠后面的第一个X是地级市的编码,很多地方都以当地车牌号的开头设置。 后面5个X就是唯一号码。这个是国内社的。出境社:L-XX-CJXXX分社 : L-XX-XXXXXX-FS-XXX服务网点:L-XX-XXXXX-WD-XXX
6.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文件通知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 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7.旅游最新通知
9月15日,云南省文旅厅发布通知,恢复云南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
通知称,根据瑞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1年9月15日关于调整疫情风险等级的通告,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跨省旅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旅发电[2021]214号)精神,鉴于云南省已无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即日起恢复云南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振奋精神、抢抓机遇,抓紧推出丰富多彩的文旅新产品,高密度、多渠道加大线上线下产品宣传推广,推动云南省文旅市场快速恢复。同时,高度重视恢复跨省旅游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云南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恢复经营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后,继续暂停组织旅游团队前往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区、市),继续暂停接待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区、市)的旅游团队。
云南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要求,强化关键环节管理,从严从紧、从细从实做好游客招徕、组织、接待等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
全省旅游景区要按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指南(2021年3月修订版)》要求,严格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控制游客接待上限;严格落实门票预约、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等要求,确保游客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严格落实核酸检测、测体温、戴口罩等要求,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全省其他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剧院等演出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娱乐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等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8.出去旅游通知
首先你了解一下这个你喜欢的女人是何缘故出远门旅行呢?一般有两种情况,对现状不满想要去散心,二生活很开心,看到目的地很漂亮想要去
如果是前者,那么,哥们儿,你乘虚而入的机会来了,祝福什么呀,赶紧买张票,请个假,一起去呀,用你的实际行动抚平喜欢之人的创伤,成就你的一份感情,多好!
如果是后者,关心一下目的地的情况,比如说气候,治安情况,提醒一下,出发前帮忙买点零食什么的,祝一路平安,多拍照,坐等朋友圈收图,玩的开心,遇到什么困难可以第一时间和你联系,就OK了!记好出发与返回日期,接送机一站式服务!
女孩子都喜欢用你做了什么去判断一个人,而不会用你说了什么去判断哒!
最后再说一下,旅行需要的注意事项:安全安全还是安全!
9.发布旅游通知范文
各位亲朋好友我要参加团队团队旅游,最近不在,望大家知道
10.公司发布旅游通知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 (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 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11.发布旅游通知文案
你透过车窗看风景 山川湖泊也在看你
总有些惊奇的际遇 比方说当我遇见你
路人穿街过河 好景只有片刻给大家表演一个仙女出山
我想和你一起闯进森林潜入海底
人间生活实录
来这世间一趟,一定要努力看看所有美好
旅途愉快 停哪站都不算太坏
愿所有快乐都无需假装
无关青云路 无关诗书 无你处无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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