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

导读: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 1.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 2.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3.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 4.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5. 旅游景区票务管理制度 6. 景区售票处管理制度 7. 旅游景区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8. 景区售票员服务规范 9. 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制度方案 10. 景区票务部管理制度 11.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1.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

东疆湾沙滩景区门票价格:50元/位

门票优惠政策:(一):半价票:25元

1、1.2米以上、1.4米(含)以下儿童; 2、60周岁(含)-70岁(不含)游客(凭有效证件);(二):免票:0元 1、1.2米(含)以下儿童;2、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3、残疾人(凭有效证件)。

东疆湾沙滩景区系我国最大的人造沙滩景区,位于天津港东疆港区的东南部休闲旅游度假区内,景区西至观澜路,东临渤海,周边道路交通网便利:京津二线、京津塘高速、津滨高速为北京和天津游客提供同城化时间保证,只需一个小时就可以感受到阳光、沙滩、海水、绿色、空气所带来的都市休闲的娱乐度假。

2.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上川岛飞沙滩旅游度假区+往返船票+车票优待票(儿童/老人)¥87

  台山上川岛---套票(往返船票+往返车票+飞沙滩景区门票)¥94

  上川岛飞沙滩旅游度假区+往返船票+车票成人票¥148

  上川岛飞沙滩旅游度假区+下川岛王府洲旅游度假区+往返船票+车票优待票(老人/儿童)¥16

3. 景区门票管理制度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县,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县,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县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及开展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镇绿地和公众场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县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及开展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镇绿地和公众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是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是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第五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县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一)编制本县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四)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四)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八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第八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本县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本县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县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县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十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县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 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第十二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县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第十四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本县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本县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第十五条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

(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六条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第十六条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 协调。县城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第十七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八条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第十九条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

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第二十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第二十一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举办对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举办对本县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须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须经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携带枪支弹药、 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三)伤害公园动物;(三)伤害公园动物;

(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越权或者违法的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越权或者违法的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的;(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三)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三)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四)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五)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五)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

(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

(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

(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 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

(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

第二十七条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

(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

(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公园用地的赔偿费应当上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用于公园绿化建设。公园用地的赔偿费应当上缴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用于公园绿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绿化赔偿费和罚款标准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绿化赔偿费和罚款标准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海龙湖沙滩浴场不收门票,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海龙湖景区位于梅河口市东南部,总占地面积 1636 亩,其中湖区水面约 700 亩,是梅河口市最大的人工湖,被誉为东北“小西湖”,整个景区采用海绵城市设计理念,形成了“一湖、两廊、三岛、四桥、七区”的空间格局,是集生态观光、休闲娱乐、运动健身、美食体验、养生度假于一体的欢乐集结地。

5. 旅游景区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二)舞厅;

  (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设施设备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七条 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场地与设施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五)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

  (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

  (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第十四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表演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八)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七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凭《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文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全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省、地(市)、县(区)文化厅(局)核发的《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别印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 景区售票处管 制度

游客服务中心设置规范,要有咨询处,售票处和投诉处。能够提供快递业务。里面要有电子触摸屏,能够提供查询服务,要有景区的宣传彩页,设置上要有警务室,母婴室和医务室。要有休息设施和饮水机,要有管理制度并且上墙,要有中文讲解员和外语讲解员,提供讲解服务等。

7. 旅游景区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2021云台山年票使用时间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

温馨提醒:

1.所有入园游客需正确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码,做好自身防护,游览时自觉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2.请入园游客积极配合景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景区对每名入园游客实行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查验,体温检测、消毒等管理,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或信息异常者,景区将采取相应的隔离等措施。

3.景区严格执行环境卫生消杀制度,对景区售票大厅、游客服务中心、休息区、观光车、索道等公共区域及基础设施进行定时消毒。

4.景区职工已完成全员接种、全员核酸,每天检测体温,均佩戴口罩等防护器具,手掌、外衣每天消毒,请广大游客放心游览

8. 景区售票员服务规范

回答

1、使用岗位规范用语,坚持微笑服务、文明服务;

2、热情主动、耐心回答旅客咨询的各种问题;、

3、对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管理、服从安排,有错误要及时纠正

4、遇到个子矮的旅客,购票时要站立服务,做到面对面服务;

5、遇到语言不通的旅客,购票时可以用纸和笔记本与旅客沟通;

6、遇到喝醉的旅客,要耐心细致,不因旅客的出言不逊而发生争执。

9. 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制度方案

公 司 制 度 文件编号:WZSBS-CZ-003 版 次:1.0 编制日期:2006年11月1日 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票务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票务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售票员按本制度要求领用、保管和出售。第三条:各景区的门票必须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专业特色设计,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确认印刷的数量和样式。票务的印制由财务部主管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票务印刷手续。第四条:票据印制回来后交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入库,妥善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票据需加盖公司的票务专用章方可使用,无票务专用章的票作废票处理。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使用票务专用章申请,经批准核实后,批量加盖票务专用章,并做好票务登记发放和造册归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票据的领用由旅游服务部业务员和各景区指定售票员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领取,票务专管员须办理相关登记发放手续,其它非售票人员不得领取。第七条:各景区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每日领取的门票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景区只设日班售票,旅游服务部设日班和中班售票,其余班次不售票。如需售票,转到旅游服务部办理相关票务。当日售票结束后,日班售票员和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当日下班后30分钟内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账;中班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第二天上午12点之前到财务部票务专管员处进行核算结帐。不得隔日或多日一起结算,特殊情况需报财务主管批准。第八条:售票员和业务员当日现金必须在当日直接交公司财务部出纳处,凭财务部出纳员出具的收据和票务专管员进行核账。同时将每日填写的《每日售票登记表》和《每日票务稽核表》交到财务部。第九条:票务专管员不定期到 各景区售票员处核查票务使用和结余情况,每周汇总票数和财务部出纳进行核对结算,并把每周情况向主管副总汇报。第十条:售票员、业务员、票务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票,如有遗失,按票面总额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一条:各景区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不得多收票款,不得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以获取私利。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旅游服务部在接待旅游团队时,按公司与旅行社的签约协议办理优惠票务;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第十三: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景区范围内的村民(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部分)凭本人的身份证进入各景区。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各景区游览。第十四条:任何游客都必须凭票或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各景区。验票员验票时必须一人一票,不得一票多人或无票、无手续放行任何游客进入景区。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即日起公布执行。编 制 财 务 部 审 核

10. 景区票务部管理制度

给你一个模板,你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修改一下使用! 门 票 管 理 制 度 为了严格门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风景局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购门票进入景区游览。

2、因工作业务关系到景区游览,须局长签批方可免费。3、任何人不得电话通知景区免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4、必须按照风景局规定进行售票,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打折比例。5、杜绝倒票现象,景区检票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6、风景局任何人不得参与游客购买门票活动。7、景区售票人员必须做到票款相符,一日一清做好记录。8、各景区要及时向计划财务部交报款帐及游客量报表。以上制度如有违犯,按相关规定处理。

11. 海滩景区票务服务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九节滩海边,这个景区不要门票的

遵义九节滩位于我国贵州省遵义市的北边

九节滩公交车站是遵义交通网络重要站点之一, 经过九节滩的线路有10路,12路,13路,15路,19路,26路公交线路; 九节滩附近暂无相似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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