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旅游协会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

导读:清远市旅游协会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 1.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 2. 清远市旅游局电话 3. 清远旅游社电话 4. 清远旅游服务中心 5. 清远市旅游局投诉电话 6. 清远市旅游协会官网 7.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号码 8. 清远市旅游局电话号码 9.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多少

1.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

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清远记者站联合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的晒“文明指数”共建美好家园——2021年清远市十大文明小区评选活动举行。结合网络投票和评审团严格评审,2021年清远市十大文明小区获奖名单正式揭晓,具体如下:

海港成花园

碧桂园智慧未来城

东方巴黎

金海湾豪庭

海伦堡·海伦春天

时代倾城

东方天城

天湖郦都

碧桂园山湖城

凤城世家

2. 清远市旅游局电话

清远市的区号是0763。现在用固话的人越来越少了,估计知道区号的人也越来越少。在以前没有手机的时候。人们都是用固话来 联系,区号是指世界各大城市所属行政区域常用电话区划号码,这些号码主要用于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接入。就是有了这个区号,我们要打这个城市的电话之前要知道这个城市的区号,然后拨打对方的电话时先按城市区号再按固话电话号码才能拨打过去。

3. 清远旅游社电话

清远市星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前身为飞霞国际旅游公司,于2002年8月8日经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重组而改名。

公司属下企业:清远市致诚导游服务中心已联合清远市专业资源开发中心、清远市友谊旅游服务中心,合力发展旅游资源优势及人力资源优势,专门从事组织、接待、代订景点门票、订房、订餐、出租导游员等相关旅游业务。

4. 清远旅游服务中心

旅游景区范围及优惠折扣:新银盏温泉度假村、玄真古洞、牛鱼嘴、清新太和古洞、天镜山、灵鹫宫、断魂崖栈道等。2021年有两个景区加入年卡新一年里就有34个景区35个项目。

所以想来清远旅游的话,还是首先办个清远市民卡,比较优惠。无论大人小孩都可以办

5. 清远市旅游局投诉电话

清远太和洞游泳门票15元一张。

太和洞游泳门票15元,营业时间09:00-17:00。

太和古洞风景旅游区位于清新县城北郊的花尖山,旧 107国道旁,距县城仅2公里,离市区约5公里,南距广州市70公里。是清远市五条旅游热线——清新自然生态旅游热线中的主要景点之一。亦是“2002年度清远市十佳旅游风景区”之一。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太和路太和古洞风景区。

6. 清远市旅游协会官网

清远的古龙峡漂流热度更高

清远市清新区古龙峡生态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古龙大峡谷隐逸于粤北茫茫群山之中。在高差百米的万丈寨群峰的夹峙下,两岸河谷幽深,泉瀑飞泻,崖树斜逸,异草遍被。景物特色可用“奇,隐,俏,巧,幽,旷,惊,险,全,古”十个字来概括。清代诗人袁枚以“云开古龙峡,浪腾万丈崖”以及“万山如浪涌,泉鸣溪涌流。

浮云脚下踩,松涛景色殊”形容峡谷的的壮美幽深。清远古龙峡漂流浪尖上的过山车——古龙峡漂流,高差达 678米古龙大峡谷赋予了漂流与众不同的特色,集瀑布、深潭、奇石、丛林、多种植物于一体,悬崖对峙、奇峰耸立、滩多水急,银瀑飞溅,自然景色之美令人为止感叹。因峡深壁陡,林荫蔽日,漂流河道终年难见天日,年平均高气温为24℃,高温夏季仍然冰爽宜人。天然瀑布群及溶洞山泉为漂流提供了充沛的水源。

漂流赛道全为天然河道,原始丛林遮天蔽日,大落差和陡峭的河床,赋予了古龙峡赛道漂流奔放汹涌、虎啸龙腾、狂野豪迈的阳刚之美。

作为中国自然水域漂流大赛的主赛场。今年为配合漂流基地的验收工程,又推出改进的赛道:全长6063米,落差达378米,时速72公里,共 为两个赛段:飞龙漂和猛龙漂。其中新推出的赛道全长860米,落差达到142米,大连环落差82米,其坡降为16.5%(河段落差与长度之比),河道长5203米,落差236米,回旋137处。

据古龙峡漂流基地总经理徐伟跃介绍: 赛道漂落差达到了378米的竞技漂流,大连环落差82.3米。

惊险的体验当属古龙峡的河段,180度的大转角,类似雅鲁藏布江雄浑的U型大转弯,两岸壁仞千尺,形成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高速滑行的皮艇像浪尖上的过山车,飞旋在波峰波谷间,在惊险中又嘎然而止,橡皮艇稳稳跃入一个的清澈水潭里,平静下来,尖叫声似乎还在耳边。

漂流的水源取自峡谷内的古龙洞,古龙峡也是因为古龙洞而得名,洞前的悬崖上一块斑驳的大石形似一只沧桑的龙,而在石壁上顽强生长的一棵苍松恣意展示遒劲的枝条酷似龙须,龙嘴自然就是古龙洞的洞口了,一股清泉喷薄而出、终年不停。因洞内分布多层砂页岩,多股泉水汇涌而出,水声潺潺,自古便有“古龙鸣泉”的典故。尽管现在村村通了自来水,但部分村民还是不辞辛苦上山担水,用来泡茶洗浴,看来古龙山泉的水质还是非同一般。

黄腾峡生态旅游区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是广东漂流龙头企业,已连续多年被评选为清远市景区协会及清远市漂流协会会长单位。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距离清远市中心仅3.8公里。被誉为“小九寨”的黄腾峡峡谷漂流,林木苍翠、怪石林立,充裕纯净的水源,原生态的漂流河道,构成其他漂流景区望尘莫及的漂流环境。开业12年来,凭借优异的品质和服务,被旅游业界冠以“漂流之王”的美称,特别是凭借优良的旅游体验,被广大游客誉为中国最具吸引力、最刺激、最好玩的漂流景区。

7.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号码

清远古龙峡原生态旅游区是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广东省漂流行业的标准化服务示范试点企业。景点主要有:万丈崖大瀑布群(万丈悬瀑)是景区的核心景点,总落差263米,游览行程610米,为亚洲罕见雨林瀑布群。璃峡谷----云天玻霸的高空游览线路长1314米,高空玻璃所占面积世界第一,创世界纪录协会(CWRA)“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空观光玻璃组合”世界纪录。古龙峡国际漂流赛道,古龙峡国际漂流赛场赛道全程6063米,落差达378米,最快时速72公里,共分为“巅峰赛道”“极限赛道”两个赛段,是广东省赛道最长、落差最大、流速最快的漂流项目。被誉为:落差之王漂流巅峰

8. 清远市旅游局电话号码

清远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原清远市中旅社旅游部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出境游中心、国内游中心、地接游中心、清新营业部、新城营业部、佛冈营业部及五大配套服务部门。2002年经国家旅游局核准,成为全国528家可以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游、港澳游旅行社,是清远市经营出国游、港澳游的唯一有法人资格的合法旅行社,曾多年被评为清远市十佳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

9. 清远市旅游协会电话多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 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四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编制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结合城市垃圾回收网点、中转站布局科学设置,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通过合法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一)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洪道、明渠两侧,两侧范围大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旅游景点;

(三)铁路、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变电站、电厂区域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米区域;

(四)高压走廊内(包括11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0米范围内、22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范围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范围内);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回收经营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其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绿色产业发展政策。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商事登记事项的自商事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该当遵守下列消防标准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同一栋建筑及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内,该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空间完全分隔,住宿、仓储、经营等功能不得设置在同一场所;

(三)经营场所设有应急疏散通道,保障消防车畅通;设防火防烟分区、防火距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四)制定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相关国家技术规范执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环保要求:

(一)再生资源分类区储存、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环保要求;

(二)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三)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涉及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经营场所面积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如占道经营、占道摆放等;

(二)门店招牌设计应简约美观、突出再生资源主题,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牌规划建设指引要求,规范命名;

(三)经营场所建筑外墙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墙裸露、脱落的应进行粉刷,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四)经营场所要符合“门前三包”要求,做到责任区范围内无垃圾、无乱张贴、无乱拉挂、无乱堆放、无污泥积水,消除蚊蝇滋生场所等,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输管理要求:

(一)承运人应防止再生资源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二)承运车辆(含回收车)应具备密封功能或达到运输不泄漏要求;对回收车辆鼓励采取“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如实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行业专用器材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于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为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以及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为回收点提供场地或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负责住建部规定属于特殊工程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对再生资源建设工作中违反消防工作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违章搭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回收再生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有关政策,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供销部门负责发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带动作用和资源优势,协助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对供销系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指导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和反映诉求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属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回收站点建设试点的选址及相关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进行综合治理,确保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管理行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依法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本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其他涉税事宜的,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道路运输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 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07年8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7〕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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