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酒店扔大量垃圾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

导读:日本酒店扔大量垃圾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 1.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 2. 在日本随意扔垃圾 3. 日本扔垃圾有多麻烦 4.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违法吗 5. 日本扔大型垃圾的票 6. 在日本怎么扔大型垃圾 7.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犯法吗 8. 日本扔大型垃圾怎么扔 9.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的电影

1.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

日本旅游怎么分垃圾,看懂下面的这四大类,你就会分了

日本将生活垃圾称为“废弃物”,废弃物分成一般废弃物、产业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三大类,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废弃物。日本垃圾具体分为:

第一类:一般垃圾:包括厨余类、纸屑类、草木类、包装袋类、皮革制品类、容器类、玻璃类、餐具类、非资源性瓶类、橡胶类、塑料类、棉质白色衬衫以外的衣服毛线类。

第二类:可燃性资源垃圾:包括报纸 (含传单、广告纸)、纸箱、纸盒、杂志(含书本、小册子)、旧布料 (含毛毯、棉质白色衬衫、棉质床单)、装牛奶饮料的纸盒子。

第三类:不燃性资源垃圾:包括饮料瓶(铝罐、铁罐)、茶色瓶、无色透明瓶、可以直接再利用的瓶类。

第四类:可破碎处理的垃圾:包括小家电类(电视机、空调机、冰箱/柜、洗衣机)、金属类、家具类、自行车、陶瓷器类、不规则形状的罐类、被褥、草席、长链状物(软管、绳索、铁丝、电线等)。

2. 在日本随意扔垃圾

乱丢垃圾是;ポイ舍て;ぽいすて;po i su te;在日本街头经常会看见“ポイ舍て禁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禁止随地乱丢垃圾了啦;禁止;きんし;kin shi

3. 日本扔垃圾有多麻烦

在日本扔旧的电器,家具,被褥,地毯等大的东西时都要收费的。扔的时候首先要给「粗大ゴミ受付センター」打电话。东京是「03-5296-7000」说明你想扔的垃圾的种类,大小,他们会告诉你该交多少钱的。比如:被子一条是200日元。你就到24小时方便店卖200日元的票。贴在你要扔的垃圾上扔出去就行了···

4.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违法吗

“垃圾分类”可以说是2019年我们中国民众一个热门话题了,相关部门逐步推出了垃圾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则,倒垃圾再不是以前那样拿着一包垃圾看到垃圾筒就随手一抛了事那么简单了,要看好垃圾分类,再伸手哦!这是社会与文明进步,也是我们文明大国该有的章法与态度,做为国人当然是大力支持和努力适应的。而如果说你对国内倒垃圾新规还在适应的阶段,那么你如果去日本旅游时倒垃圾则更要小心适应了,因为在日本倒垃圾不只是垃圾分类那么简单了,最让你头疼是没有那么多垃圾筒供你用(到了那里你就更觉还是中国好了,笑!)

日本资源回收垃圾分类用的垃圾桶

日本的垃圾桶可不像我们中国一样满街都是。街头上找不到垃圾桶,但不想把垃圾带着一整天的话,可以认准下面3个通常会有垃圾桶的地方。但留意,找到不代表已解决!垃圾桶都有分好多个口,顺便记下不同垃圾所属的桶口,去日本就不用再烦恼垃圾问题啦。

▋记住3+1,要找垃圾桶无难度!

全种类垃圾

垃圾桶热点① 铁路车站内@JR、都营地下铁

日本都营地下铁车站内的垃圾桶

去日本玩一定有搭过JR、地下铁之类的铁路,但不是每个人都会留意到车站内其实设有垃圾桶。铁路车站内的垃圾桶通常设在入闸区内,有时候在入闸机附近,也有时候会在月台,大家在转移地点的时候顺便一掉,又可以轻松上路了!

垃圾桶热点② 便利店门口@7-11、FamilyMart、Lawson

总有一家在附近的便利店,不止可以买饮料解渴,也能从垃圾桶荒中解救游客。便利店的垃圾桶可以说是为客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原意是让买东西吃、买饮料喝的客户可以在吃喝过后掉垃圾的。但如果你只有一张脏纸巾之类的小型垃圾,相信把它们掉在便利店的垃圾桶也不会被面斥啦。若然说,你面皮比较薄,你亦可以跟 利店借厕所一样,买点东西,贡献一点营业额啰!

垃圾桶热点③ 超市@LIFE、SUMMIT、Co-op、maruetsu

日本超级市场Co-op店内的垃圾桶

除了上述两个不时会路过的热点,还有超市这个选项。绝大部分的超市都有设置垃圾桶,通常会放在收银处后方。因日本的超市大多不会帮客人入袋,收银处后设有桌子让客人在结帐后自行把商品装入袋,而垃圾桶就设在那些桌子下了。虽然是需要走进超市内找,但尚算是很方便的垃圾桶,面皮薄的朋友可以多加善用。

特定种类垃圾

垃圾桶热点④ 汽水机旁

日本路边的自动贩卖机汽水机旁设有铝罐胶樽专用的垃圾桶

日本路边的自动贩卖机汽水机旁设有铝罐胶樽专用的垃圾桶上贴有标签

如果手上拿着的是胶樽(宝特瓶)或者是铝罐,你还有第4个热点可以用。日本有好多汽水机(自动贩卖机),而好多汽水机旁边都有胶樽或者是铝罐专用的回收桶,讲得清清楚楚是回收用,大家记得要守规矩,不用把其他垃圾掉入去啊。视乎放置的汽水机种类,有些回收桶可回收胶樽、铝罐跟玻璃樽(玻璃瓶),有些就只接受单一种类垃圾,掉之前记得要留意!

▋垃圾拿久一点不会死,不要见桶就掉!

日本公园停车场内告诫游客把垃圾带走的告示牌

去日本玩的时候,垃圾问题不止是因为找不到垃圾桶,也因为有时候就算找到了也不能用。一般而言,打扫的责任跟垃圾桶都归所在地方的管理者所有,像是JR、超市、公园。因为没有市政局统一管理,所以公园不一定有垃圾桶、就算有也会风格各异,例如有些垃圾可以掉,有些就不行。上图就是设置在没有垃圾桶的公园内,告诫游客把垃圾带走的告示牌。无办法,Their bins, their rules,真找不到也只能拿回酒店掉啊!

桶上有指示的垃圾桶

日本高速公路休息站上的垃圾桶上有告示禁止不是高速公路上生成的垃圾不可以掉进去

日本路边的一排垃圾桶上也有设告示

除了上述的4个热点,有时候看到有一大排的垃圾桶就在街上,桶上面贴住告示。这种情况请你别开心得太早,因为这些垃圾桶你不一定用得到。承上,日本的垃圾桶有好多都是私人打理的,当管理者不希望有太多无谓的垃圾被掉进来,便会限制接受的垃圾要来自他们的管理范围,其他地方来的垃圾桶一概拒绝!如果你看到这些标语,就要记得自律啦。

常见告示句子

① ゴミはお持ち帰り下さい

请把垃圾带回去。

=不用找了,没有垃圾桶呀,将垃圾带回去吧!

② ゴミの持ち込みはご远虑愿います

请勿投入外来垃圾。

=垃圾桶只可以投入在该场地内生成的垃圾。

③ OOO外からのゴミの持ち込みは、お断りします

请勿投入来自OOO以外地方的垃圾。

=垃圾桶只可以投入在OOO范围内生成的垃圾。

④ 家庭ゴミの投弃はご远虑ください

请勿投入家庭垃圾。

=可以用啊!只要不是家庭垃圾,你在场内外生成的垃圾都可以在这里放下!

疑似垃圾站?

日本街头的垃圾收集区

马路边就可以看到的当地居民垃圾收集区。

日本街头供居民放置垃圾的空间

有时经过住宅区,会见到路边有网罩住一袋二袋垃圾,请按耐住你想要把垃圾一併放进去的冲动。该些「垃圾站」收集的垃圾是当地居民的家庭垃圾,日本的资源回收普及度高,为了方便进行回收,不同地区有各自的垃圾收集时间表,「垃圾站」每日收集的种类都会变动,有时候是厨馀,有时候是纸皮。当地居民努力迎合资源回收的同时,作为旅客的大家就 因为一时方便,做整堆垃圾的「老鼠屎」了。

▋找对「桶」也要掉对「洞」

在日本找垃圾桶要不就一个也找不到,若找得到,通常会不止一个放在一起,看不透文字说明,唯有探头看桶里面装着甚么。从今天开始不用上看下看左看右看啦,认住下面的图解,以后在日本要掉垃圾就可以「随手掉」啦!

笼统两大类

可燃垃圾

日本街头可见的可燃垃圾垃圾桶

又称:もえるゴミ、燃えるゴミ、その他のゴミ

泛指所有可以「火化」的垃圾,像是纸巾、食物包装纸、收据之类。日本焚化垃圾技术先进完善,胶袋、胶盒之类受热会释放毒素的垃圾居然也是可燃的。建议大家可以把这个「可燃」的意义理解为「火烧会熔」会比较易记。

不可燃垃圾

日本的商场可找到的不可燃垃圾桶

又称:燃えないごみ

顾名思义,请把不能用火烧跟烧也不会熔化的垃圾,像是gas罐、锡纸(锡箔纸)、剪刀之类的。可以烧的相反就是不可以,看似在用肺说话,但却是分辨可燃不可燃的最直接方法。

无庸置疑,日本街头上的垃圾桶真的比邻近国家少,但并非不存在,只要细心留意周遭,不难发现其实还是有地方让你在回酒店之前,把垃圾处理掉的。一起来入乡随俗,不做垃圾虫游客!

5. 日本扔大型垃圾的票

只有在卖票的窗口跟车站工作人员说一下,一般很难让你过去。尤其是外国人。最后就是再补一张票吧。其实对日本人也是一样,所以一定要把票握好。

6. 在日本怎么扔大型垃圾

日本将生活垃圾称为“废弃物”,废弃物分成一般废弃物、产业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三大类,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废弃物。日本垃圾具体分为:

一般垃圾:包括厨余类、纸屑类、草木类、包装袋类、皮革制品类、容器类、玻璃类、餐具类、非资源性瓶类、橡胶类、塑料类、棉质白色衬衫以外的衣服毛线类。

可燃性资源垃圾:包括报纸 (含传单、广告纸)、纸箱、纸盒、杂志(含书本、小册子)、旧布料 (含毛毯、棉质白色衬衫、棉质床单)、装牛奶饮料的纸盒子。

不燃性资源垃圾:包括饮料瓶(铝罐、铁罐)、茶色瓶、无色透明瓶、可以直接再利用的瓶类。

可破碎处理的垃圾:包括小家电类(电视机、空调机、冰箱/柜、洗衣机)、金属类、家具类、自行车、陶瓷器类、不规则形状的罐类、被褥、草席、长链状物(软管、绳索、铁丝、电线等)。

扩展资料

废弃物分类意义: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废弃物的排放量骤增,而堆放和处置场地却日益减少(处置费用也越来越高),以及由于有害废弃物处置不当所造成的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严重污染,加剧恶化着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由于全球范围天然资源的逐渐减少,迫使大家重视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增加社会的物质财富。

工业废物经过挑选加工可成为有用之物或可重新用作原料 。如: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参考资料:中国搜索-废弃物分类

7.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犯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 月二十八日

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文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07年4月28日

施行日期

2007年7月1日

修正日期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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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治理规划清扫收集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修正内容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治理规划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 ,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清扫收集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8. 日本扔大型垃圾怎么扔

在日本扔旧的电器,家具,被褥,地毯等大的东西时都要收费的。

扔的时候首先要给「粗大ゴミ受付センター」打电话。东京是「03-5296-7000」

说明你想扔的垃圾的种类,大小,他们会告诉你该交多少钱的。比如:被子一条是200日元。

你就到24小时方便店卖200日元的票。贴在你要扔的垃圾上扔出去就行了···

9. 在日本扔大型垃圾的电影

楢山节考 在日本信州深山中的一个小村子里,由于赤贫而沿袭下来一种抛弃老人的传统:所有活到70岁的老人,都要被家人丢弃到楢山上。今年69岁的阿玲婆离上楢山的日子已不远,可她身体还挺结实,仍旧终日操劳。她的丈夫去年因害怕被丢到楢山上而逃跑了,她的内心却很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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