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风景区有哪些地方日照风景区简单介绍

导读:日照风景区有哪些地方日照风景区简单介绍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1、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是1992年经原国家林业部批准,在大沙洼林场的基础上建立的全国首批国家森林公园之一。公园依山傍海,-相依,总面积12000亩,森林覆盖率75.8%。园内动植物种类繁多,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空气清新,气候宜人;在长达7公里的黄金海岸线上,浪缓滩阔、沙质细润、海水洁净,被有关专家誉为“中国沿海仅存未被污染的黄金海岸”,这里的沙滩被著名美籍华裔物理学家丁肇中教授誉为“夏威夷所不及”。

2、五莲山风景区。五莲山风景名胜区,位于鲁东南沿海城市日照五莲县东南,东邻避暑胜地青岛130公里,南距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日照25公里,北距中国风筝城潍坊110公里,西与亚洲银杏王浮来山风景区相毗临,五莲境内有204、206国道纵贯东西,交通便捷。五莲山风景名胜区属温带半湿润海洋性气候,平均气温12.6摄氏度,冬暖夏凉,气候宜人,雨量充沛。境内气候温和,特产丰富,山清水秀,河川纵横,素有台湾花莲,“山东五莲”之美誉。

3、浮来山风景区。莒县浮来山风景区位于山东省东南部,隶属美丽的海滨城市――日照市,是国家AAA级旅游区、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距日照市60公里、莒国故城6公里,千年古刹定林寺、千年古观朝阳观、天下银杏第一树、世界之最檀根王等景点吸引着中外游客纷至沓来.

4、日照万平口海滨旅游区。日照市万平口海滨风景区位于日照新市区东侧,市内主要干线海曲路的最东端,景区依黄海而建,南临日照港,西接植物园,是日照旅游专线“阿掖山风景区-刘勰故里-九仙山风景区-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桃花岛风情园-王家皂民俗旅游村-万平口海滨旅游区-灯塔风景区-刘家湾赶海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日照竹洞天。日照竹洞天风景区位于日照城区西端的将帅沟毛竹园,总面积1000多亩,其中毛竹面积200多亩,其他竹子面积400多亩,水域面积400多亩,是南竹北移的成功典范。景区绿化面积在80%以上,生长着毛竹、淡竹、斑竹、箬竹、紫竹、钢竹、金镶玉竹等100多个竹子品种。同时辟有专门的竹子品种展示区域,既是一个天然氧吧,又是一个生态植物园。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

计划、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第六条 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95%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0.6以上;

(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90%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20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15-20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20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5-10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10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3-5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5米以上;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5-10米;

(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

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第十一条 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和江河干渠堤、海塘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集镇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体统管山、平原农田和村庄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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