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省旅游局官网 山东省旅游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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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旅游政务网

山东旅游年卡一卡通景点2021

山东

山东省旅游年卡包含了枣庄、济宁、临沂、淄博、济南、青岛、日照、烟台、威海、潍坊、莱芜、滨州、菏泽、聊城以及泰安在内的112个景区。大部分包含的景点是免票不限次,例如台儿庄古城、临沂蒙阴蒙山云蒙景区、济南名胜大明湖、青岛海底世界水族馆、滨州鹤伴山森林公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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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省级政务投诉热线电话 頭條萊垍

省级政务服务投诉热线号码是(0531)12345,委托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展有关服务。省直有关单位现有热线可暂时保留,与省级政务服务投诉热线并行接听,继续由有关单位进行维护和管理。

省级政务服务投诉热线受理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事项的其他省直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有关单位)的政务服务投诉事项。頭條萊垍

省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投诉事项办理的监督、评价和综合分析等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投诉事项的办理、反馈等工作。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转办、回访、统计和系统维护等工作。省级政务服务投诉热线实行24小时工作制(含节假日),全时段受理政务服务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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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七月去山东旅游,需要健康码,还有那个打疫苗的那个健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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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 》(以下简称《方案》),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内容涉及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8个重点行业。

《方案》指出,坚决淘汰落后动能——锚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低效落后产能,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环保、安全、技术、能耗、效益标准,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聚焦五大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纺织、建材建筑、体育等代表性产业,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先进技术手段,大力开展改造提升工程,滚动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推动产业基础再造,促进全产业链整体跃升。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壮大规模、增量崛起,围绕五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在坚决淘汰落后动能上,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山东产业发展实际,精准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动能。到2022年,腾退建设用地5.3万亩、能耗指标2760 吨标煤、煤耗指标1270万吨标煤,年节约用水6130万立方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3.4万吨,为加快培育新动能腾出要素空间。

严格守牢环保、安全、技术、能耗、效益5条标准,其中具体到水泥行业上——环保标准:《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2018);安全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安监总管四〔2016〕31号),《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55号);技术标准:普通水泥干法中空窑、水泥机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直径3米以下普通水泥磨机(国家标准),2500吨/日及以下的普通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省定标准);能耗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836-2015);效益标准:单位用地税收0.075万元/亩、单位能耗税收0.042万元/吨标煤、人均主营业务收入118.1万元/人(省定标准)。

水泥行业的重点任务是:到2022年,除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外,2500吨/日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整合退出,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一半,其余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须确定产能置换方案,2024年年底前全部整合退出。退出产能可以进行减量置换,置换比例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执行。到2022年,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全部整合退出,退出产能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通过产能置换新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4000吨/日,水泥磨机直径不得小于3.8米。逾期未完成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水泥磨机,直接关停退出。严禁省外水泥熟料、粉磨产能转入山东省,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在推进措施上,《方案》要求严格执行标准、强化倒逼机制、开展综合评估、集约集聚发展、实施兼并重组、要素资源保障、国际产能合作、严把准入关口、加强社会监督。

《方案》对照8个重点行业的关停退出任务,细化确定出分年度退出企业清单。其中,钢铁企业11家,地炼企业6家,焦化企业4家,煤电机组96台,水泥熟料企业18家、水泥粉磨企业182家,轮胎企业18家,煤矿企业27家,化工企业154家。

在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上,目标是聚焦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领域,以及纺织、建材建筑、体育等代表性产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攻方向,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先进技术手段,大力开展改造提升工程,滚动实施万项技改、万企转型,推动传统产业脱胎换骨、活力迸发,向国际国内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突破。

具体到建材建筑产业方面是:坚持绿色、智能、安全发展方向,加大建材与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融合力度。着力推动临沂、菏泽等木材加工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探索推广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推进建筑部品和配件模数化、标准化、集成化研发。力争到2022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任务是:集中实施产业数字化改造、开展重大技术和产业攻关、培育优良产业生态、壮大“雁阵形”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推进品牌高端化。

在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方面,聚焦新一代信息技 、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推动新兴产业壮大规模、增量崛起,构建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具体到新材料产业上,围绕前沿新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先进基础材料等三大方向,培育壮大淄博氟硅新材料、 日照先进钢铁制造、泰安建材新材料、滨州高端铝材料等9个“雁阵形”集群和东岳、中铝、万华、南山铝业等15个领军企业,抓好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山东省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威海碳纤维产业园等7个重点园区建设,加快推进干喷湿纺高强型碳纤维、高性能陶瓷电子器件、碳化硅半导体单晶用高纯粉料等19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做优做强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碳纤维、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尼龙等13个重点品牌,抓实威海光威复材先进复合材料研发制造中心项目、国泰大成新材料碳纤维项目、东辰瑞森万吨级长碳链尼龙工程技术研究项目等一批重点项目,打造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到2022年,全省新材料产业营业收入达到1.1万亿元,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三,建成15个以上百亿级产业集群,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达到8600亿元。

7.山东旅游局网站

完全可以。八月份一般都是学生暑假假期,所以很多家庭都会借着孩子放假的时间段进行家庭旅游,山东的八月份气候宜人,基本雨季也过去了,天气也过了最炎热的时候,山东的海边城市八月份气候凉爽,景色宜人。泰山的日出也会大概率可以看到,其他景区也都不错。

8.山东旅游政务服务网

十一山东免费景区

一、大明湖,

二、解放阁,

三、珍珠泉,

珍珠泉泉池长42米、宽29米,周围砌以雪花石栏,岸边杨柳轻垂,泉水清澈如碧,一串串白色气泡自池底冒出,仿佛飘撒的万颗珍珠。

一、大明湖

大明湖,山东省济南市区湖泊、济南三大历史名胜之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旧城区北部,是由济南众多泉水汇流而成,湖水经泺水河注入小清河。水面面积57.7公顷,水深平均2~3米。大明湖景色优美秀丽,湖水水色澄碧,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

大明湖历史悠久,纪念古人政绩、行踪的建筑以及自然景观很多,诸如历下亭、铁公祠、小沧浪、北极阁、汇波楼、南丰祠、遐园、稼轩祠等,引得历代文人前来凭吊、吟咏。唐代以后的历代诗人,都留下了著名的诗篇。

解放后,于1957年正式辟建成公园,几经修缮美化,成为济南市著名的游览胜地之一。

大明湖水位可由水门调节,一般水深2~3米,平槽蓄水容量为83万立方米,一般调蓄水量仅32万立方米。据1967年5~7月实测,入湖泉水为35.4万立方米,入湖污水仅0.1万立方米,清污比为33.2:1。1970年代以来,由于城区超采地下水,致使地下水位一降再降,泉涌量逐年减少,甚至干涸。而入湖污水量却与日俱增,湖水污染相当严重。1980年5月引五龙潭水补给大明湖工程实施后,可不定期引清水入湖,对改善湖水水质有一定作用。

大明湖底为不透水的火成岩,泉水不能下泄,再加合理的排水系统,便形成了淫雨不涨,久旱不涸的特点。

二、解放阁

解放阁,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1963年,济南市利用原内城东南城角,砌筑台基,以纪念济南战役的胜利。80年代初,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台上建阁,以缅怀革命先烈。1988年建成。

解放阁通高30米,面积620平方米,为二层楼阁式建筑。台基高10米,面积 2150平方米,半腰处镶嵌陈毅题“解放阁”三个大字。高台全部用浑厚的石块砌成,周围四面砌石栏,台西面左右均有石阶可以攀登。

济南解放阁不仅成为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基地, 而且也成为济南标志性的建筑之一。解放阁于1977年12月被定为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被评为泉城十大景观之一。

解放阁是“泉城”济南的著名景点,位于原济南旧城城墙东南角,黑虎泉东侧,隔护城河与黑虎泉相望。阁址为解放战争济南战役期间,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8年9月24日攻克济南时的攻城突破口处。后旧城城墙因城市建设而拆除时,济南人民特意在这里的旧城址上,建起了巍峨壮观的解放阁,以纪念济南解放。1965年建成10米高的石砌台基,后因“文化大革命”停建。1985年于台上建阁,1986年9月24日落成。

解放阁为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也是济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站在解放阁上,人们既可凭吊先烈英雄业绩,又可俯览黑虎泉景致,饱览泉城风光。

2008年9月24日起,解放阁免费对公众开放,解放阁上的原“济南解放纪念阁”也升级改造为由原国防部部长迟浩田题写匾名的“济南解放纪念馆”。作为庆祝济南解放60周年纪念活动之一,把它改造成了集展示、教育、游览为一体的精品展馆、教育基地和游览圣地。

三、珍珠泉

珍珠泉为“泉城”——山东济南的第三大名泉,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老城中心,今泉城路珍珠泉礼堂内北面,明清时期为山东巡抚驻地,匾额为乾隆皇帝御笔亲题。在它周围有许多小泉,如楚泉、溪亭泉、舜泉、玉环泉、太乙泉等,被称为珍珠泉泉群。

9.山东省旅游政务网官网

青岛市办护照全部实行网上预约办理。需要办理护照的人只要是山东省内户籍,均可登录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sdcrj.com)或青岛公安网www.qdpolice.gov.cn),填写相关信息,预约办理时间,准备齐全资料后直接前往出入境管理局的柜台办理出境证件。

申请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可复印在同一张纸上)以及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寸淡底色彩照2张(也可现场拍照,费用自付),同时分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注。只去香港则申请香港签注,只去澳门则申请澳门签注,如果香港、澳门都去,则两地签注都要申请。

拓展资料

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通行证分为个人旅游、团队旅游、探亲、商务、其他、逗留等种类。

参考资料:

10.山东省旅游委员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 、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 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三十八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三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四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 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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