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点秦岭 陕西秦岭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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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秦岭风景区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专项规划;

(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规划分区保护范围作出调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 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围及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设置界桩、围栏和标牌。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予以变更。

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数量和质量纳入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 草原防火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国家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依法采取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经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依法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传入。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工程,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应当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的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十一条

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分 、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尾矿库的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陕西秦岭风景区天气

不合适,太热了容易中暑


3. 陕西秦岭风景区门票

秦岭野生植物园门票成人35元,65岁以上老人,6岁以下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员等免票。


4. 陕西秦岭风景区天气预报

秦岭云海成因是:秦岭低空的水蒸发了之后变成了水蒸气,与秦岭高空中的暖气流相遇,形成冷热气流的对流状况,就形成了秦岭云海。

如果游客来南北分界 之一的秦岭游玩,一定要去看一看秦岭的云海。但云海的形成也是大自然特殊的自然条件下形成的,去秦岭看云海也是游客们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游客可以提前观看天气预报,选择在一个下雨后天空放晴的早晨进入秦岭山脉,这样能看到秦岭云海的几率将大大提高。


5. 陕西秦岭风景区图片

我认为秦岭风景更好一些。

1、太行山脉位于山西省与华北平原之间,纵跨北京、河北、山西、河南四省、市,山脉北起北京市西山,向南延伸至河南与山西交界地区的王屋山,西接山西高原,东临华北平原,呈东北—西南走向,绵延400余公里。它是中国地形第二阶梯的东缘,也是黄土高原的东部界线。

2、秦岭,分为狭义上的秦岭和广义上的秦岭。狭义上的秦岭,仅限于陕西省南部、渭河与汉江之间的山地,东以灞河与丹江河谷为界,西止于嘉陵江。广义的秦岭,西起昆仑,中经陇南、陕南,东至鄂豫皖-大别山以及蚌埠附近的张八岭,是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分水岭。太行山(北纬34°34'—40°43'、东经110°14'—114°33'),又名五行山、王母山、女娲山,是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山脉和地理分界线。


6. 陕西秦岭风景区和改造工程

驾车路线:全程约71.2公里

起点:西安市政府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凤城八路行驶1.9公里,左转进入朱宏路

2.沿朱宏路行驶5.4公里,稍向左转进入星火路

3.沿星火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环城西路北段

4.沿环城西路北段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环城西路南段

5.沿环城西路南段行驶970米,朝太白北路/友谊西路方向,直行进入太白北路

6.沿太白北路行驶2.0公里,过太白立交,直行进入太白南路

7.沿太白南路行驶4.6公里,直行进入西万路

8.沿西万路行驶3.8公里,直行进入西沣路

9.沿西沣路行驶20米,稍向左转进入西万路

10.沿西万路行驶1.5公里,朝沣峪口方向,直行进入包南线

11.沿包南线行驶12.4公里,直行进入包南线

12.沿包南线行驶630米,在第2个出口,朝沣峪口方向,直行进入包南线

13.沿包南线行驶34.3公里,到达终点

终点:秦岭风景区

西安市政府

进入凤城八路,行驶1.9公里

左转,进入朱宏路,行驶5.4公里

请直行,进入环城西路北段,行驶3.4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环城西路南段,行驶1.2公里

请直行,进入太白北路,行驶2.0公里

请直行,进入太白南路,行驶4.0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西万路,行驶4.3公里

请直行,进入西沣路,行驶20米

请直行,进入西万路,行驶1.5公里

请直行,进入包南线,行驶47.3公里

秦岭风景区


7. 陕西秦岭风景区在哪

1、华山

古称“西岳”,雅称“太华山”,为中国著名的五岳之一,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中华”和“华夏”之“华”,就源于华山。华山是道教主流全真派圣地,为“第四洞天”,也是中国民间广泛崇奉的神祇,即西岳华山君神。


2、终南山

终南山又叫中南山、周南山,简称南山,是“道文化”、“佛文化”、“孝文化”、“寿文化”、“钟馗文化”、“财神文化”的发源圣地,“寿比南山”、“终南捷径”等典故的诞生地,位于陕西省境内秦岭山脉中段,是中国重要的地理标志。

3、太白山

太白山跨太白县、眉县、周至县三县,主峰拔仙台在太白县境内东部,海拔3771.2米,直距太白县城43.25千米。

4、秦岭七十二峪

秦岭的山谷众多,因而得名七十二峪,它们分布在北坡的潼关县 、华阴县、华县、渭南市、蓝田县、长安区、户县、周至县、眉县内,其中著名的山峪有华山峪、大敷峪、文仙峪、蒲峪等。

5、麦积山石窟

麦积山石窟为中国四大石窟之一,被誉为“东方雕塑馆”,位于秦岭山脉西段,山体悬崖壁立,状若积麦。自后秦时期开始凿刻,窟龛凿于高20—80米、宽200米的垂直崖面上。

6、南梦溪

南梦溪藏于终南山腹地,距西安114千米(210国道1047千米处),溪长8千米,总面积12平方千米,森林覆盖率达99.9%,有山峰128座,大小溪水48条,瀑布86处,有140种哺乳动物和320种鸟类动物在这生息繁衍,有3700种植物在这生长。


8. 陕西秦岭风景区秋天的风景区

这条线路就是:西安——沣峪口——210国道——秦岭分水岭——广货街——黄花岭——柞水营盘——西安。

从西安沣峪口进山,沿210国道一路蜿蜒而上,翻过秦岭分水岭抵达安康宁陕县的广货街,然后走102省道穿黄花岭,途径牛背梁自然保护区后抵达商洛柞水营盘镇,最后走高速返回西安。

这条环线不走回头路,全程虽弯多路陡、但路况良好,既能满足自驾的乐趣,又能让新老司机轻松驾驭,所以一直高居西安周边最热门的秦岭自驾线路。与此同时,这条环线也是摩旅、骑行、徒步爱好者们的“最爱”,足见其魅力之大。

这条环线最精彩的地方,首先就是近距离感受秦岭大美风光。210国道和102省道,都是“老司机”心中最美秦岭自驾线路之一。210国道和102省道蜿蜒盘旋于秦岭腹地,车行其中能够近距离感受秦岭风光。每年秋天秦岭姹紫嫣红、流光溢彩时,开车经过会让人有一种“人在画中游”的错觉。不用长途跋涉,光眼前美景就让人忍不住赞叹秦岭的秋色了!

第二,就是沿途景点众多。其中既有免费景点,也有收费景点,对于游客来说选择更多。比如一进沣峪口,会经过千年古寺——净业寺(免费),翻过秦岭分水岭,到了阿康宁陕境内有——悠然山,翻过102省道抵达商洛柞水营盘境内,有牛背梁、终南山寨、秦春古道等等景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时间安排,看看是否游览景点。因为对于自驾来说,最美的风光始终在路上!

第三,这条自驾线路有几个值得打卡的地方,虽然谈不上风景如何,但都是颇有意义。比如著名的秦岭“分水岭”,是我国黄河和长江的分水岭,也是北方和南方的分界线。翻过分水岭,就从西安到了陕南安康境内。所以很多游客到了分水岭,都会和那块印着“秦岭”两字的石碑合个影,毕竟站在这里也算是“一脚踏南北”了。

再比如广货街,一条现在看起来“平平无奇”的乡村街道,实际上曾经影响力还是挺大的。在高速公路尚未开通之前,210国道还是陕西通往陕南地区的重要交通要道,因为成为南北往来的商贸重镇,繁华一时。如今这里虽然不复当年的商贸地位,但人来人往还是很热闹的,街上卖各种土特产,也有住宿、餐饮小店等等,所以如今也成为自驾游客、骑行驴友等的重要补给站。自驾其中,大家也可以选择在广货街上用餐休息。

从广货街,一条路可以到宁陕县,一条路顺着102省道就是柞水县营盘镇方向,自驾游的游客大多会选择后面这条线路。

102省道曾经是西安到柞水的唯一公路,高速修通之后,这里就慢慢退出了交通要道的舞台。相比210国道,102省道的车流更少,且路更陡弯更急,自驾体验和秦岭景色也更美。尤其是开上102省道大约50公里左右,途径“黄花岭”是风景最美的一段,沿途静静感受就可以了。

102省道沿途有一个观景平台,有一个高 大的“牛背梁自然保护区”雕塑,很多游客经过都会打卡留念。到了柞水营盘镇之后,住上一晚,第二天逛逛牛背梁等景点后走高速、穿亚洲最长隧道返回西安。

西安周边这条经典自驾线路,既可以一日游,也可以两日游。一日游的话,大家可以自驾到秦岭分水岭,然后原路返回西安。沿途可以逛逛净业寺、鸡窝子周边乡野美景;二日游的话,可以早上出发、中午抵达广货街午餐,晚上夜宿营盘镇,第二天走高速回西安。

简而言之,相比秦岭其他自驾线路,这条沣峪口进山的路线离西安非常近,一脚油门就到,堪称“西安必驾”。眼下已经到了秦岭秋天最美的时候,姹紫嫣红、流光飞舞的秦岭,正等你来。


9. 陕西秦岭风景区有哪些景点

太白山旅游区

秦岭国家植物园

大熊猫国家公园

骊山·华清宫

华山

西岳华山

金丝大峡谷

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

楼观台

西安周至楼观台道文化景区

朱雀国家森林公园

宝鸡天台山·炎帝陵·嘉陵江源头

凤凰湖·灵官峡景区

青峰峡·黄柏塬

汉江源景区

张良庙-紫柏山

黎坪景区

石门栈道

石门栈道景区

陕南红军革命根据地系列景区

南湖·红寺湖景区

武侯祠·诸葛古镇

青木川古镇

五龙洞景区

熊猫谷·朱鹮梨园

安康瀛湖

南宫山·神河源

鬼谷岭

鬼谷子岭·燕翔洞·后柳水乡

少华山

飞渡峡

天书峡

牛背梁·柞水溶洞

天竺山·天蓬山寨

塔云山;


10. 陕西秦岭风景区里景点介绍

秦岭十大旅游景点分别是太白山,华山,骊山,天竺山,终南山,耿峪,镇坪飞渡峡,华清宫,周至厚畛子,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

1、华山:中国著名的五岳之一,有“天下第一险山”之称,共有五峰,山体倚天拔地,四面如削,是国家重点旅游风景名胜区。

2、太白山:秦岭山脉的最高峰,常年有积雪。来太白山,可以观日出、看云海、习道教文化。

3、骊山:景色翠秀,美如锦绣,又名“绣岭”,古时上演了“烽火戏诸侯”的历史典故,留下了闻名世界的秦兵马俑军阵,演绎了一场唐玄宗与杨贵妃的凄美爱情故事。

4、天竺山:崔嵬而奇险,山峦叠嶂,奇峰林立,山势陡峭,风光秀丽,既有华山之峻险,又有黄山之奇幽,是山水秦岭中一颗璀璨的明珠,素有“秦岭奇观”之称。

5、终南山:是"道、佛、孝、寿、钟馗、财神"六大文化的发源圣地,"寿比南山"、"终南捷径"等典故的诞生地。

6、耿峪:整个耿浴尚在开发阶段,浴深处风景秀丽迷人,沿路灌木丛林,景色迷离。有迷人的山体芦苇荡,原始森林。峪外梁野交错,峪内山水奔流,四野雄浑。

7、镇坪飞渡峡:秦巴山水柔和润泽,一反秦岭山水的生涩,成为陕西最具特色的山水旅游资源。

8、华清宫:唐代封建帝王游幸的别宫,后也称“华清池”,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华清宫背山面渭,倚骊峰山势而筑,规模宏大,建筑壮丽,楼台馆殿,遍布骊山上下。

9、周至厚畛子:是太白山顶最近的登山口,黑河水的源头,海拨高度超过1700米。镇中店铺林立,爬山避暑的人有时都可能堵塞几十里山路。

10、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是中国最大的古代军事博物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布局缜密、规模宏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11. 陕西秦岭风景区介绍

1.秦岭是我国南北区域分界线与过渡区域,是 江、黄河的分水岭,是我国动植物资源宝库。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本区域的发展进程和发展质量,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

2.作为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秦岭素有“南北植物荟萃,南北生物特种库”之美誉,生态资源丰富,自然风景优美,但如果人为破坏其生态环境,修复难度极大。所以人人应该以身作则,努力维护秦岭腹地大好河山,让青山绿水,源远流长,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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