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条例通过吗 西安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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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安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显示屏广告)进行审批;负责组织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显示屏广告的审批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七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受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负责对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进行协调并明确管辖权。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除《条例》中明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外,还应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立柱、招牌、匾额、围挡、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投影设备、地 面广告布、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等设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10%,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30%。

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设置双色LED滚动屏户外广告,应在一楼牌匾标识下方适当位置设置,长度不得超出牌匾标识的长度。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厅等设施及场地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立柱式户外广告等,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同一个大型广场不得设置2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解放路全段,新城广场及周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钟鼓楼广场、大雁塔南北广场、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小寨十字300米范围内等人流量密集区域。

(二)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

(三)宽度不足7米的人行道。

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6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二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5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4日。

(二)桌椅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套,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6套,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8套。

(三)展架、易拉宝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2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6个。

(四)花篮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2个。

(五)遮阳篷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2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4个。

(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

第十六条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申请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期满后,应在期满当日拆除。

第四章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 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楼体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牌匾标识设置标准,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置的详规编制、审查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一条 设置单位(人)应当保持牌匾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牌匾标识材料应为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喷绘材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内容仅限名称、字号和标识。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申请审查登记,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牌匾标识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牌匾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牌匾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两张。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经过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的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

(六)由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出具的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办理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每年审查登记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色彩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应与外立面平齐。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整体协调。

(二)平行于建筑物的牌匾标识,其外立面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0.3米,四周应封闭;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牌匾标识顶端应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平房应设置在门沿上方适当位置,牌匾宽度小于或等于1.5米,长度应与门的大小相符,不得超过店面长度。严禁在透明玻璃大门、橱窗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临街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外立面装饰设计时,应预留牌匾标识设置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在楼体立面上设置名称标识,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楼体立面上,标识字体的大小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商住楼独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响,不具备设置牌匾标识条件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单体字标识,位置限 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

第二十九条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牌匾标识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镶式发光装置,且牌匾标识的厚度应达到隔热要求,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应当在征得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申请。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三)位于商业综合体内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负责申请,也可在3层与5层之间贴附墙面集中分段设置楼体字,楼体字的大小应根据裙房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协调搭配,并与建筑特色相融合。如商户较多不够设置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商业综合体的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第三十一条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独立设置时原则上宽度不得大于2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三十二条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标识)”,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的牌匾标识:

(一)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牌匾标识,原则上每个立面不超过1处。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出入口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出入口上方按标准分别设置牌匾标识。

第三十三条 牌匾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对牌匾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等情况,空置期间由建筑物管理单位(人)负责保持牌匾标识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人)应按审查登记的位置、规格、形式、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擅自变更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

(三)牌匾标识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西咸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西安市旅游条例规定

12月去西安旅游穿衣指南 首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去西安旅游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大约需要五天左右的时间,所以建议大家可以多带上几套衣服,衣服的保暖性要非常好,也要防风防雪,可以选择羽绒服,或者是皮大衣,尽量戴上帽子或围巾,这个季节西安的气候比较干燥,可以带上一个水杯,及 时补充水分,爱美的女性朋友一定不要忘记,带上几贴补水面膜

3. 西安市旅游条例注释

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的定义是“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我国的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类。“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即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4. 西安市旅游管理局

可以呀,不过这两年西安夏天比较热,做好防暑降温就好了

5. 西安市旅游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旅游的法律名称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6. 西安旅游规定

  西安火车站进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从西安火车站出发,去外地

  这种情况,只需要正常流程扫码进站即可

  二、外地来西安,到西安火车站

  ① 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西安,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规定进行相应隔离,做相应次数的核酸检测。

  ② 低风险地区来返西安,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异常行程码、绿色西安市民一码通

  根据9月28日,西安疾控最新消息: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在十四运会及残特奥会结束之前,陕西省以外来返西安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场、火车站、高铁站、社区(村)、宾馆酒店、旅游景点、接待单位等将进行查验。为避免对您的行程带来不便,请您及时了解当地的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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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西安市旅游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公众日常出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含电车)等交通工具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包括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油气电供配设施以及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公共交通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市、区 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场站用地、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客运方式出行。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市政公用、人社、国土资源、公安、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发展,支持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向镇、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延伸。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和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汽车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是公共汽车客运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并征求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第十条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建设相衔接,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客运方式的便捷换乘。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等因素,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经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予以划拨。

第十二条 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不得擅自变 。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合理调整或者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优化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调整或者开辟线路、站点、运营时间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调整或者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具备公交场站和公共汽车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完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加强专用车道监控管理,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在符合条件的禁止转向和单向行驶路段,可以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沿线单位和住宅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站点位置。经确定的站点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运营企业按照同站同名、指位明确的原则,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等的标准名称命名站点,方便乘客识别。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首末站及中途站点应当设置站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线路名称、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首末班运营时间;

(二)服务监督电话;

(三)其他应当明确的服务事项。

站牌设计应当美观实用,与街区风貌保持一致,有条件的站点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站牌应当保持清洁,标识明确,站名加标英文。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购置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并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予首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授予其他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在已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中择优选择。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但未确定运营期限的线路,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企业有期限的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运营方案及经营资金;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每次不超过十年。

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运营状况、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以及运营安全情况等,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与运营企业重新签订运营协议;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新开辟的线路、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运营企业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运营企业的线路,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取得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自取得线路运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运营,并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从事线路运营。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确需暂停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决定作出之日前,运营企业不得停止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群众性活动或者道路交通管制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并由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在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有权收回线路运营权,并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公众出行:

(一)运营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线路运营权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收回线路运营权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价格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或者调整公共 车客运票价。

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乘坐公共汽车的票价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时段、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如实记录、保存线路运营情况和相关数据,并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服务规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核准的票价收费,使用统一有效的票证;

(五)定期维修和检测运营车辆,确保车辆符合行车安全和环保标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乘坐规则、收费标准、运营企业名称、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尺和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标识牌、电子读卡器、投币机等设备;

(四)配备中英文语音报站系统和行驶记录定位装置;

(五)设置老、幼、病、残、孕的乘客专用座位和必要的急救备用药品;

(六)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设施齐全完好;

(七)配置符合标准的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应急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车载终端;

(八)其他的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食毒品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法记满分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并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乘务员在提供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

(三)不得在车辆运行时闲谈、吸烟、使用手持电话;

(四)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执行优惠乘车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

(六)维护车内设施,保持车辆整洁;

(七)统一着装、文明服务,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对 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辆空调设施;

(十)其他有关运营服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票价支付费用或者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二)遵守乘车规则,爱护公共汽车服务设施;

(三)不得吸烟、饮酒、随意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车厢环境和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不得在车厢内从事营销、乞讨、卖艺或者发放宣传品等活动;

(六)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疾病患者和行动不便者,应当在他人陪同下乘车;

(七)不得携带宠物;

(八)不得有其他侵害司乘人员和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在线路运营途中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乘客免费改乘同方向线路的后续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运营、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保障公共汽车运营安全。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或者突发事件;

(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重大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四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

(二)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三)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或者开关装置;

(四)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利用公共汽车和有关客运服务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设置的广告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 营标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公共汽车客运的重大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偿、补贴制度,组织财政、价格、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和评价,科学核定运营企业成本标准,合理界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和范围。

运营企业因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和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给予财政补贴。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工资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其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协调公共汽车客运的能源供应等事项;

(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做好公交场站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三)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公共汽车运营秩序、危害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和信号装置;

(四)市政公用部门按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实施计划;

(五)安监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评价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准入与退出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公交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汽车运营管理、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

第五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运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运营或者运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擅自运营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运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运营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企业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 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调整运营线路、站点和时间的;

(二)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的;

(三)未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进行疏运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维修检测的;

(二)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建档备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或者乘务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票价收费或者未执行优惠乘车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以及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内空调设备的;

(五)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的;

(三)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

(四)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的;

(五)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影响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破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背景

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领导公共汽车客运事业。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即:“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领导,将公共汽车客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场站用地、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客运方式出行。”

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发展,支持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向镇、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区域延伸。”

《条例》对公交站点和站牌的设置、使用保护、恢复补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给予保障。《条例》明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和管理,将其作为迅速提高公共汽车客运的通行效率,方便群众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符合条件的禁止转向和单向行驶路段,可以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并在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稳定性,离不开有效监管。为此,《条例》规定:“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服务。”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票价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焦点,《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票价制定和调整标准,规定“价格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同时,为体现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惠民属性,《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乘坐公共汽车的票价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时段、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事项。”

《条例》还强化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社会监督,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既便利群众监督,又能完善运营企业的自我规范。

针对出现的因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群众利益受损、影响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现象,《条例》规定:“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保障公共汽车运营安全。”

8.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2022陕西旅游年票一卡通可以通过网上购买。购买流程如下:

  1、购票界面点击【立即预订】(附:购票入口)

  2、选择购买数量,填写游客信息,点击【提交】。

  3、完成支付后即可成功购买。

  注意事项

  1、【使用时间】购买之日-2022年12.31(各景区使用时间不尽相同,请参考西安游览年票公众号内使用规则)。

  2、【购买时间】即日起-2022.2.20

  3、【特别提示】本票为具备时效性的电子凭证类产品,购买后不接受退换,购买后视为默认同意该条款。

9. 西安市旅游局

西安是水资源缺乏的西部城市,西安地下水储量估算,总计约19.91亿立方米。2001年12月,黑河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建成,每年向西安供水4亿立方米,形成日供水能力120万吨,加上地下水资源,市区日供水能力可达172万吨,基本满足城市生产生活用水。

秦岭以北平原地区具有良好的储存地热水的地质条件,仅城区可以开发的地热面积约780平方公里,地下热水可采储量约为5.39亿立 米。

西安市土壤分布形成南北两个差异明显的区域,北部的渭河平原以黄褐土、褐土为代表,南部的秦岭山地以黄棕壤、棕壤为代表。据1980~1986年土壤普查,全市有12个土类,24个土壤亚类,50个土属,181个土种。土壤类型的复杂多样,为区内农作物的多品种组合提供了有利条件。

西安的自然植被未遭受第四纪大陆冰川直接侵袭,尚保留若干第三纪古老的孑遗植物,如银杏、水青树、连香、马甲子等。秦岭山地从高海拔向低海拔垂直分布有高山灌丛草甸、针叶林、针阔叶混交林和落叶阔叶林等自然植被类型。自然植被中野生植物资源丰富,截至2016年,计有野生植物138科、681属、2224种,为中国种子植物的重要“基因库”之一。渭河平原主要为大田农作物、蔬菜、果园和城市绿化等栽培植物类型。野生动物资源主要分布在秦岭山地,有兽类55种,鸟类177种,包括有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秦岭亚种、鬣羚、大鲵、黑鹳、白冠长尾雉、血雉、金鸡等珍稀动物。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资源,境内已建立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安是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文化遗存具有资源密度大、保存好、级别高的特点,在中国旅游资源普查的155个基本类型中,西安旅游资源占据89个。西安周围帝王陵墓有72座,其中有“千古一帝”秦始皇的陵墓,周、秦、汉、唐四大都城遗址,西汉帝王11陵和唐代帝王18陵,大小雁塔、钟鼓楼、古城墙等古建筑700多处。

西安自然生态优美,位于西安南面的秦岭被誉为中国的“中央公园”,是中国地理和气候的南北分水岭。2009年秦岭终南山成功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审,成为世界地质公园。2011年世界园艺博览会也将在西安举办。

截至2016年,西安境内有两项六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分别是:秦始皇陵兵马俑、大雁塔、小雁塔、唐长安城大明宫遗址、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兴教寺塔。

10. 陕西旅游条例

免票景区

  1、关山草原: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门票

  2、汉中天台国家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门票

  3、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门票,需购买景区游客意外伤害险10元/人

  4、红河谷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门票,需购买景区游客意外伤害险10元/人

  5、黑河国家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当天门票免费,住宿半价

  6、五龙河景区:2021年5月19日免大门票,需购买30元/人换乘车费+5元/人保险

   ➤半价景区

  1、陕西壶口景区:2021年5月19日,对购买全价票人群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半票价:45元

  2、延安乾坤湾景区:2021年5月19日,在南大门售票厅购买乾坤湾景区全价通票(80元)的游客均可享受半价优惠

  半票价:40元

  3、汉中石门栈道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汉中本地游客持身份证享受半价优惠。活动日当天,加10元,送挂牌38元梵高星空艺术馆门票一张

  半票价:35元

  4、翠华山景区:2021年5月19日当天,在景区售票窗口购买翠华山景区门票享受半价。

  半价票:32元/人

  ➤其他优惠景区

  1、诸葛古镇景区

  5月18日-5月20日勉县武侯祠前50名预约者免费。

  预约电话:0916-3298908

  预约时间:截止至5月17日17:00点

  2、泾阳郑国渠景区

  5月19日入园的游客,生日是5月19日的可免门票(凭身份证免票)

  3、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

  51.9元限量抢购“旅游日畅玩票”。

  抢票 间:2021年5月17日-5月19日 每日上午10:00

  使用时间:2021年5月19日-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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