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

导读: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含农房建设和寺庙建设)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应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建设。第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州)、县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是指:

(一)核心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

(二)规划区内(除核心景区)的下列建设项目:

1、公路、索道与缆车;

2、旅馆、商店、饭店;

3、文体娱乐、游乐建筑设施;

4、风景名胜区特有标志建筑;

5、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依法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九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

(二)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风景名胜 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包括以夫子庙为核心、“十里秦淮”为轴线,以及朝天宫、熙南里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风景名胜区服务标准等规范;

(三)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游创意和休闲旅游产业,提升风景名胜区业态品质,统筹风景名胜区重点片区的整体保护、有效更新、活化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功能提升;

(五)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旅游配套服务和改善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 、店招标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养、运行和维护;

(八)建立风景名胜区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

(九)协调风景名胜区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绿化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商品销售、食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商业的业态定位、提档升级,支持、推动示范步行街建设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的职责,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内秦淮河水质监测,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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