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潘县自驾游 松潘县旅游

导读:松潘县自驾游 松潘县旅游 1. 松潘县旅游 2. 松潘县旅游局局长 3. 松潘县旅游局 4. 松潘县旅游景点路线图 5. 松潘县旅游景点海拔 6. 松潘县旅游景点 7. 松潘县旅游攻略 8. 松潘县旅游局投诉电话 9. 松潘县旅游局电话

1. 松潘县旅游

没有,65周岁(含)以上老人持身份证免费。

松潘古城,位于四川阿坝松潘县境内,,是整个川西北高原兼具军事戍边和汉唐文化的高原古城,也是镶嵌在九环旅游带上一颗熠熠生辉的古老的明珠。松潘古城分内、外两城,内城平面跨崇山,外城毗邻内城南面的河谷下坝,规模宏伟,气势非凡。

2. 松潘县旅游局局长

我小时候听奶奶讲,西方有座昆仑山,山上有个瑶池,那是天上神仙住的地方;池里的水好看极了,有五种颜色,红的,黄的,绿的,蓝的,紫的。奶奶是哄着我玩儿,我却当作了真的,真想有一天能遇上神仙,跟着他腾云驾雾,飞到那五彩的池边去看看。没想到今年夏天去四川松潘旅游,在藏龙山上,我真的看到了像瑶池那样神奇的五彩池。

  那是个晴朗的日子,我乘汽车来到藏龙山,只见漫山遍野都是大大小小的水池。无数的水池在灿烂的阳光下,闪耀着各种不同的颜色的光辉,好像是铺展着的巨幅地毯上的宝石。水池大的面积不足一亩,水深不过一丈;小的像个菜碟,水很浅,用小拇指就能触到池底。池边是金黄色的石粉凝成的,像一圈圈彩带,把大大小小的水池围成各种不同的形状,有像葫芦的,有像镰刀的,有像盘子的,有像莲花的……

  更使我惊奇的是,所有的池水来自同一条溪流,溪水流到各个水池里,颜色却不同了。有些水池的水还不止一种颜色,上层是咖啡色的,下层却成了柠檬黄;左半边是天蓝色的,右半边却成了橄榄绿。可是把水舀起来看,又跟普通的清水一个样,什么颜色也没有。

  明明是清水,为什么在水池里会显出不同的颜色来呢?原来池底长着许多石笋,有的像起伏的丘陵,有的像险峻的山峰,有的像矗立的宝塔,有的像成簇的珊瑚。石笋表面凝结着一层细腻的透明的石粉。阳光透过池水射到池底,石笋就像高低不平的折光镜,把阳光折射成各种不同的色彩。水池周围的树木花草长得很茂盛,五光十色的倒影使池水更加瑰丽。

  原来五彩的瑶池就在人间,不在天上。

3. 松潘县旅游局

松潘古城65周岁(含)以上老人持身份证免费,18周岁不免票。

松潘古城开放时间:全年 全天开放;登城墙票入园时间9:00-17;30。

松潘古城地点: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进安镇。

松潘古城团购价格:19元起。

松潘古城墙始建于明朝,当时所用的青砖长50厘米、厚12厘米,每块砖重达30公斤,所用的灰浆由糯米、石灰加桐油熬成,因此城墙异常坚固。城墙高10米、宽30米、长6200米,是中国苜屈一指的古城墙遗址。

4. 松潘县旅游景点路线图

213国道是国内自驾游玩最美路线之一,沿途经过草原、冰川、雪山、湖泊、雨林、喀斯特地貌等,自然景观丰富,美景众多,一路风光无限。

213国道

213国道是由北向南的国道,起点为甘肃兰州,终点为云南磨憨的国道,全程2827千米。沿途经过内蒙古、甘肃、青海、四川、云南五个省份。

沿途景点

甘肃段

兰州:213国道的第一站

永靖:看点:炳灵寺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区,刘家峡水电站的水库。

临夏:塞上明珠,推荐八坊十三巷

夏河:世界藏学府的拉卜楞寺,天然牧场桑科草原

碌曲:东方小瑞士郎木寺,藏寨的原始风貌扎尕那

四川段

若盖尔:中国第二大草原若尔盖热尔大草原

九寨沟:九寨归来不看水

松潘:黄龙景区此生必去的人间瑶池

都江堰:坐拥青城36峰的青城山

成都:世界美食之都

乐山:中国最大的 崖石刻造像乐山大佛

峨眉山:谁没有一个武侠梦

云南段

昭通:大山包,黑颈鹤的伊甸园

昆明:滇池海埂公园、官渡镇、斗南花卉市场

玉溪:推荐抚仙湖

西双版纳:仿佛来到东南亚

推荐路线

兰州→永靖→临夏→若尔盖→松潘→茂县→汶川→都江堰→成都→昭通→昆明→玉溪→墨江→普洱→景洪→勐腊→磨憨

甘肃段:兰州→70KM→永靖→63KM→东乡→27KM→临夏→82KM→合作→98KM→碌曲

四川段:碌曲→154KM→若尔盖→165KM→松潘→138KM→茂县→44KM→汶川→56KM→都江堰→34KM→郫县→20KM→成都→97KM→仁寿→45KM→井研→33KM→五通桥→34KM→犍为→44KM→沐川→30KM→屏山

云南段:屏山→59KM→绥江→197KM→大关→67KM→昭通→136KM→会泽→159KM→嵩明→51KM→昆明→20KM→呈贡→36KM→晋宁→33KM→玉溪→30KM→峨山→129KM→元江→75KM→墨江→61KM→宁洱→58KM→普洱→165KM→景洪→159KM→勐腊→53KM→磨憨

自驾路线

D1:兰州—刘家峡水库—炳灵寺石窟—八坊十三巷—临夏

D2:临夏—拉卜楞寺—桑科草原—尕海湖—郎木寺

D3:郎木寺—扎尕那

D4:扎尕那—若尔盖花湖—黄河九曲第一湾—唐克镇

D5:唐克镇—瓦切塔林—黄龙风景区—川主寺

D6:川主寺—九寨沟一日游—九寨沟口

D7:九寨沟口—中国古羌城—映秀地震遗址—都

D8:都江堰景区—青城山—成都

D9:大熊猫基地—三星堆遗址—春熙路太古里

D10:成都休整

D11:成都—乐山大佛—嘉阳国家矿山公园—犍为县

D12:犍为县—沐川竹海—大关县

D13:大关县—大包山黑颈鹤保护区—昭通市

D14:昭通市—大海草山—东川区

D15:东川区—红土地风景区—昆明

D16:昆明—石林风景区—滇池—官渡古镇

D17:昆明休整

D18:昆明—抚仙湖环湖游览—太阳山小镇

D19:抚仙湖—磨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新平县

D20:新平县—世界第一高桥—北回归线标志园—墨江县

D21:墨江县—那柯里茶马古道—茶马古城—普洱市

D22:普洱市—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小熊猫庄园

D23:小熊猫庄园—野象谷—星光夜市·高庄西双景

D24:曼听公园·总佛寺—中科院植物园

D25:中科院植物园—勐远仙境—望天树景区—勐腊县

5. 松潘县旅游景点海拔

海拔2849.5米。松州古城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东北部的松潘县,古名松州,是四川省历史名城,也是历史上有名的边陲重镇,被称作川西门户,古为用兵之地,此处还是前往九寨沟的必经之地,由于海拔相对不高,植物保持多样性,物资也比较充裕,还是避署的好地方。

6. 松潘县旅游景点

平武处于绵阳北部,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位居涪江上游,东邻青川县,南连北川县,西界松潘县,北靠甘肃省,东南接江油市,西北倚九寨沟县,是著名风景区九寨、黄龙之门户,素有“天下大熊猫第一县”之美誉。全县幅员面积5974平方公里,辖9镇16乡、248个村、16个社区居委会、1478个村民小组,有汉、藏、羌、回等20个民族。平武县境县城一带属北亚热带山地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降水丰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具有云多、雾少、阴天多的特点。县境植被种类丰富,森林植被常见优势树种23科、37属、78种。县内有“报恩寺”、“王朗自然保护区”、“泗耳自然保护区”、“小河沟自然保护区”、“北山公园”、“龙池坪森林公园”、“白马民族风情”等浏览景区。平武属秦巴山区连片开发特困县,1999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 比照县待遇。

7. 松潘县旅游攻略

雪宝顶是岷山的最高峰,海拔5588米。位于南北延伸的岷山南段,地处阿坝藏族自治州松潘县境内。 雪宝顶是岷山山脉的主峰,为藏区苯波教七大神山之一,藏语为“夏旭冬日”,即东方的海螺山。 雪宝顶雪线高度约4700米,山峰主体由石炭纪的石灰岩构成。4500米左右为高山草甸地带,4000米以下则是茂密的原始森林和灌木林。山区盛产雪莲、贝母等名贵药材,森林中还是大熊猫、金丝猴的活动场所。这里高山湖泊众多,且各具情趣。山峰北侧就是黄龙游览区,自然景观尤具特色,被誉为“人间瑶池”。 宝顶主峰为众多高峰簇拥,主峰西南有卫峰玉簪峰,海拔5119米;主峰东南矗立着海拔5359米的四根香峰和5440米的小雪宝顶峰。四峰神态各异。雪宝顶海拔5000米以下地带主要是岩石。往上,与四根香峰之间为一鞍部,坡度约30度。鞍部以上到顶峰坡度约20度的冰雪坡。雪宝顶的西南山脊,海拔5000米以下皆为20度至25度的冰雪坡。西侧由于冰川的切割,形成了毕露的岩石刃脊,山体西北多为裸露岩石和陡崖。

到达与离开:从松潘县城经上泥巴垭口入霍唐、三岔口、上纳木,到达扒莫寺大本营,行程约60公里。从这里,可直接从西南侧登山;从川主寺去黄龙沟的路上可经过,或从松潘专程骑马过来游玩

最佳季节:7、8月最佳。 雪宝顶峰地区的气候潮湿多雨,每年10月到翌年4月为旱季,5月至9月为雨季,其中7、8月雨水较少,是登山的理想季节。

门票:包含在黄龙景区门票内

开放时间:8:00-18:00

8. 松潘县旅游局投诉电话

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半。

松潘古城开放时间:全年 全天开放;登城墙票入园时间9:00-17;30

松潘古城地点: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进安镇

松潘古城团购价格:19元起

在线订票:https://www.dahepiao.com/jingqulvyou1/20200827154150.html

9. 松潘县旅游局电话

第一条 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护区界;南至尕尔纳峰,以九寨沟县和松潘县、平武县县界为限;西至扎玛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关段北侧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级保护区,另加外围保护地带。

  (一)特级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作为特级保护。即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去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外的其余地带,面积计: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于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景点及景点周围相关环境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面积计: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去一级保护区外的地带作为二级保护区。面积计: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区旅游镇及其相关环境作为三级保护区。面积计:77平方公里。

  (五)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外围相关环境地带。东至风景名胜区范围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城)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 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到唐鸟沟与许夏沟交汇处一线。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寨建设应严格遵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规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格调、高度、体量等都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栏,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自然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为活动;

  2.特级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使景点更富魅力;

  2.可设置风景游览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3.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均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风景区保护与建设的设施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保持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

  2.禁止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

  (四)三级保护区:

  1.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态环境。

  (五)外围保护地带: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已作规划的漳扎旅游镇外,原则上不再设其它游览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 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措施。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部分景点实行定期封闭开放;

  (三)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加强对地质遗址和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进入特级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下滩踩水、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组织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置农贸市场、留宿游客、野营;

  (五)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的动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种苗以及各种林木繁殖材料,不得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 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坚持实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沟外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 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观光公司营运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营运时间旺季为7:00至19:00;淡季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抢险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消防规划,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营运车辆、居民私家车进行适量控制。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车辆只限于家 使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迁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和机构以及风景名胜区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ash:8b3ea9e83c404c27f34a66631116c14bfa5a8119

声明:此文由 Mike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