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石湖景区如何规划

导读:苏州石湖景区如何规划 一、苏州石湖景区如何规划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含有那些内容? 三、旅游景区的规划都坚持什么原则? 四、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一、苏州石湖景区如何规划

石湖是太湖的内湖 太湖已然名气足够,因此在创意上应依托太湖 提出类似于“太湖之核”“太湖心脏”等宣传口号 在内容上 石湖不仅有水也有山 因此应该突出宣传 石湖不仅能看湖也可玩山 湖光山色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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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含有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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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景区的规划都坚持什么原则?

艾肯机构研究院认为具体来说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任何旅游的开发都必须以保护作为首要的出发点,这是旅游景区别于大众旅游旅游景区的核心所在。

2.整体优化原则

旅游的场所不仅有生物和环境条件因素,还包括人类活动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多因子、多层次组成的集食、住、行、游、购、娱等于一体的综合产业,因此应该从整体出发、综合衡量、全面考虑,实现整体最优化利用。

3.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旅游景区开发是以当地自然资和人文资源为依托,要使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加强对其保护。开发应服从保护,在保护前提下进行开发,这是旅游景区开发的首要原则。

4.特色原则

旅游景区区别于一般的旅游景区的特色就是它的原始性和自然性,在旅游规划中一定要体现这一点。以便在以后的开发中能保持当地独特的自然资源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风土人情。同时也要坚持以自然景观、人文历史遗迹等资源的开发为主,充分体现本地特色,挖掘自然景观的美学、文化及艺术价值,以满足不同层次游人的游览要求。

5.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原则

促进当地社区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是开展旅游的重要功能。让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旅游景区开发,才能切合实际,才能被当地居民接受。

四、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风险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民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宗教寺观教堂、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的,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 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过多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外迁。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所属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

(三)突出风景名胜区特性,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避免自然风景人工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化。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居民的意见。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环保、国土资源、电力、民族宗教等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区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因风景名胜区性质、规模、资源等方面发生变化须对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标界立碑,同时标明各级保护地带的界址。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宣传普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知识,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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