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的田地里搞个现代化的养猪场可以吗?

畜禽养殖技术:建设一个现代化养殖场须购哪些设备?想当老板怎能不看!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老板梦,在畜牧行业混,见的大多数都是猪老板。能看到这篇文章也代表你或多或少都对三农感兴趣,那么请看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养猪场需要哪些设备,也好为将来的各位老板有个概念。

现代化养猪场主要设备:猪栏、漏缝地板、饲喂设备、饮水设备、降温保暖设备、清洁消毒设备、粪便处理系统七个大方面。

1.各种限位饲养栏

现在大多现代化猪场都采用固定栏饲喂,这样猪栏可按照不同要求分为公猪栏、妊娠栏、分娩栏、保育栏、生长育肥栏、配种栏。规模不大的养殖场可以不用配备公猪栏,直接采用空旷地即可,另外,现在多采用人工受精技术,即不用花钱购置这些。大多企业也都采用的栏栅式饲喂公猪,没有专门的公猪栏。

公猪栏(栏栅式)

妊娠栏

分娩栏(无保温箱)

分娩栏(中间为保温箱)

保育栏

2.漏缝地板

母猪、公猪、育肥猪、仔猪等饲养阶段不同,地板间隙不同。地板主要有钢筋混凝土板条或板块、钢筋编织网、钢筋焊接网、塑料板块等,总之,不能卡住猪蹄,还要可虑耐用,耐腐蚀,易冲洗即可。

不同规格漏缝地板(上面保育栏的是塑料制成)

3.饲喂设备

目前有两种给料方式选择,一种是全价配合饲料,另一种是液态料。全价配合饲料就是拿来可以直接饲喂的袋装料,无需添加其他东西,像温氏集团、大北农等一般是企业内部自供,若是一般养殖户只能去买饲料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液态料最近比较火,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里就以常用的全价配合饲料给料为例。除下面三个外,还有饲料输送机,主要功能是将饲料从贮料罐自动输送到猪舍料槽中,目前常用的有螺旋弹簧输送机和塞管式输送机。

育肥猪料槽(有双面的)

饲料专用运输车(车顶机械臂可旋转)

贮料仓(左)与饲料运输车配套,机械臂对准仓顶进料口自动进料。

料槽上方的输料管(自动)

4.饮水设备

现代化养猪场供水大部分采用压力供水,主要包括供水管道、过滤器、减压阀、自动饮水器。水从水源处获取后,贮存在养殖场的水塔中,经过过滤,除菌后通过饮水管道连接猪舍饮水器。水塔还有另一好处,猪场若要预防某种疾病,可直接在水塔中添加相应药物即可,省时省力。目前常用的饮水器有鸭嘴式饮水器和碗式饮水器,鸡常用乳头式饮水器。

鸭嘴式饮水器

碗式饮水器

鸡用乳头式饮水器(猪也有就是用的少)

5.降温和采暖设备

供暖,小猪怕冷,大猪怕热。小猪,特别是刚出生的小猪必须做好保温工作,而大猪(公猪、母猪、育肥猪)在炎热季节则需要做降温处理。刚出生的仔猪温度要求保持在30~32度之间,母猪则要求17~20度之间,如何实现?猪场供暖采用集中供暖(多采用热水供暖系统)和局部供暖(对用于仔猪,方式为保温箱)。

降温,现代化猪场多采用全封闭式建设,无法靠自然通风。纵向通风方式因为没有死角,故被多采用,猪舍一头为进风口(安装水帘),一头为出风口(安装风机)。还有一个原因,则是现代化猪场采用水泡粪模式后(有详细介绍养猪:全国生猪粪尿排泄量约7.5亿吨,粪污处理让企业最头疼!),纵向通风可以直接带走其产生的二氧化碳和氨气,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降温,还可以换气。

水帘(进风口)

排风口

6.清洁和消毒设备

现代化养殖场都是采用高密度限位饲 工艺,对进猪场的人员、车辆、种猪、猪舍环境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以防带入病原造成毁灭性打击。人员入养殖场管理区和生产区必须经过温水彻底冲洗,更换工作服(已消毒),进行紫外线灭菌。车辆若必须进入内部则需要经过消毒池和对车身冲洗消毒。环境清洁消毒常用的有地面冲洗喷雾消毒机和火焰消毒器两种。

7.粪污处理

养猪场粪污处理有三种方式,即人工清粪、水冲清粪、水泡粪三种方式。水泡粪与沼气工程或生物发酵配套使用是现代化养猪场常用的操作模式。关于水泡粪这里有详细介绍养猪:全国生猪粪尿排泄量约7.5亿吨,粪污处理让企业最头疼!

讨论:养猪业也是今非昔比?(仅供参考)

按道理来说是可以的但是要远离水源重要关注的是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 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 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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